广州质监局出台预案 三级划分食品中毒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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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 14:52 新快报 | |||||||||||||||||||||||||
市质监局出台《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处理事件的负责人须24小时开手机,隐瞒、缓报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新快报讯(记者 杨莉 通讯员 左宜弘)近年来,食品安全警钟频敲。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和处理能力,广州市质监局近日出台《生产领域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把相关的突发安全事件划分为一般、重大和特大3个等级,《应急预案》还要求处
据介绍,生产领域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广州市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分装的食品因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下称“突发事件”)。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危害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应急预案》要求,发生突发事件时,市质监局分管局领导、各业务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随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检验职责。在特大事件处理期间,应每天向市政府报告有毒食品清查和进展情况,市局机关、稽查大队、各分局24小时专人值班。 对未依照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相关责任人;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拒不服从市局统一指挥,贻误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时机或者违背《应急预案》要求拒绝市局对人员、物资的统一调配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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