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游合同出台 购物次数应事先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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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07:48 新京报 | |||||||||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下月实施,旅客遭并团有望获赔5%违约金 本报讯 今后北京市民出游,整个行程的“主要景点实际游览最少时间”、旅行中购物最高次数、旅游社擅自转团拼团、变更行程等问题,都将在规范的合同中得到切实的保障。
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市旅游局联合出台了酝酿已久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事先约定购物次数 据介绍,该文本约定了旅行社明示经营资格、投保责任保险、提供法规查阅条件、如实告知行程信息、保障旅游安全、提供消费凭证等8项义务。 示范文本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就行程中购物的最高次数做出事先明确,并注明购物场所的主要经营品种。并特别强调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约定外的自费项目要征得旅游者同意。 旅客遭并团可要求赔5% 同时示范文本规定,旅行社也不能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如作变更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须与旅游者协商签订协议来选择出现问题时由原旅行社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还是由受让旅行社承担。 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擅自合并组团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有权要求按旅游总费用的5%赔偿违约金。 对于确因意料之外的因素需要对旅游行程做出临时调整的,旅行社应当征询旅游团队成员的意见,要征得团队内2/3以上成员的同意。 违约赔偿列明标准 文本还特别明确了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如旅行社代办手续存在瑕疵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此外,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旅游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旅行社成行前解约的费用承担等问题,示范文本也都给予了明确、合理的规定。 “行程时间”以自然日计 文本规定旅行社在填写旅游线路时,要注明保证旅游者在主要旅游景点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如果实际游览时间未达到约定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容易引发歧义的“行程时间”,文本明确定义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北京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违反约定,要由北京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消协说法 新合同文本尚未强制采用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前段时间,北京市消协总结了一些旅行社制定的典型不平等旅游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本报在9月14日曾作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目前部分不平等条款已在新的示范文本中得到了改正,这些站在中立者角度制定的条款,对旅游者和旅行社都比较公平。 王珊说,该合同文本是经过反复论证,召开公开听证会,广泛采纳了消费者、旅行社、行业协会、法学专家等各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但她也表示“目前没有强制要求各旅行社都必须采用此合同文本”。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表示,新合同文本中的“注明在景点游览的最短时间”等许多条款对维护游客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此示范文本不具有强制性,消费者还可以有权补充增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条款。 -旅行社态度 细化合同对双方都有利 昨日,北京40多家旅行社也应邀参加了此次《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发布会。 北京春秋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杨洋认为,新的旅游合同文本明确旅游者有不得以服务质量为由拒绝登机、扩大影响的义务,这对旅行社比较有利。 岷江之旅旅行社市场销售经理高静娜认为,旅行社如告知消费者成团人数不够,要被转至其他旅行社,那消费者可能会选择干脆退出原旅行社,而直接到那家报名,这对原旅行社来说利益会受到损失,不太公平。而且消费者不可能也不愿意三番五次地到旅行社签协议“。 北京风情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达先生表示,注明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在实际中操作的可能性不大。另外,政府部门应该给出一个最少时间的底线标准才行。不过合同规定得很细化,对双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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