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退票新规是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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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 15:34 人民网-市场报 | |||||||||
□何必 继东方航空公司从10月1日实施新的退补机票规定后,近日四川航空公司和海南航空公司也推出了退票新规。根据规定,如果乘客将机票遗失,在没有被冒领的情况下到原出票地点挂失,可以在一年之后得到退款。对此规定,乘客普遍反映一年期限太长。而川航工作人员表示,一年以后没人坐了才可以退票,这票等于是作废了,因为机票的有效期是一年。对
乘客丢失机票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而国内航空公司也一直是采取如此做法,只是这次川航、海航把这项业内约定整理发布,或用公告形式重复一遍而已。但实际上,机票上明确地记载着机票使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状况,属于容易识别的个人特征,与不记名的火车票、汽车票有明显不同;由于身份证号码的惟一性,也就杜绝了其他人使用该机票的可能性。 按照航空公司方面的解释,由于机票有效期为一年,所以如果机票丢失并立即挂失后,也要等到一年有效期过后才能领取退款。但是,机票所有者在登机时要查验身份证,必须与持票人姓名、相貌、年龄等个人特征相符才能登机。任何人拿到不属于自己的机票都不可能顺利登机。一年后再退款根本不合理。如果按照航空公司的逻辑,机票有效期对于机票遗失者退款而言是必须经过的阶段,那么如果存折遗失又该怎么办呢?活期储蓄存折是没有有效期的,那么假如存折遗失并迅速挂失,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动用自己在该存折上的财产呢?看来,川航、海航如此退票规定又是个不平等格式条款,依然是霸王条款。 《市场报》 (2004年10月15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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