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擅自经营大鲵遭处罚

有人擅自经营大鲵遭处罚
2020年03月27日 16:44 中国市场监管报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徐某在未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同时并未取得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专用标识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鲵(娃娃鱼),日前被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从重处罚。

2月24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徐某经营的海佬海鲜经营部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经营利用许可证和专用标识。经营场所内存放大鲵活体、死体8条,共计16.5公斤。执法人员依法对大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于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据徐某称,他于今年1月从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大鲵养殖场进购了鲜活大鲵15条,34公斤,单价为100元每公斤,金额为3400元,无法提供相应的单据。截至2月24日,其以120元/公斤的单价售出大鲵7条,17.5公斤,销售金额为2100元,获利350元。

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徐某销售大鲵未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且销售的大鲵并未取得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专用标识。其经营的15条大鲵货值金额为4080元。

南江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徐某销售的大鲵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利用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利用许可证或者具有专门的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

对于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第二条“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的规定,应予以从重处罚。

对此,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徐某擅自经营大鲵的行为作出处罚:没收鲜活大鲵7条,死体大鲵1条;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处销售大鲵货值金额8倍32640元罚款。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颜伟通讯员王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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