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在家庭财富传承中的适用

保险金信托在家庭财富传承中的适用
2018年02月14日 09:41 新浪投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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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金信托的定义和原理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主要是指以保险金或保单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

  上述内容可以归纳为“保险+信托”的模式,委托人(投保人)在整个法律关系起到主要作用。我国现行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架构是通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署三份合同来实现的:首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其次,投保人作为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第三,投保人(委托人)与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放入信托中。

  委托人可以结合自身家庭情况和自己意愿,就该信托财产(保险金)的运用,进行私人订制式的安排,用于子女今后的生活、教育、置业、创业、医疗等诸多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上述安排中,遵循信托合同目的,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和运用该笔保险金,本着合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保存、改良、利用该信托财产以取得收益,增加财产的价值或者维护财产。如下图:

  二、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和优势

  1、保险金信托能够规避人寿保险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尤其是大额保单,当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会因被保险人的身故而获得巨额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安排,能够有效的保障家人和子女的后续生活。但是,此种机制将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带来潜在的危险,现实中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蕴藏着潜在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

  这种机制的安排并没有完全考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一个好的机制安排应该既能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也能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不会因为投保行为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面临更多的危险,甚至因此活的更短。

  在保险金信托机制的架构下,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并不能直接获得保险金,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保险机构将赔付的保险金支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将其存入特定的信托账户,按照信托协议将其有条件地支付给真正的受益人,这种操作方式可有效避免潜在的道德风险。

  2、保险金信托具有保险的杠杆功能

  保险的杠杆功能在人寿保险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投保人每年缴纳较少的保费,当保险发生时保险金的数额通常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数倍,利用巨额保险赔偿实现财富的积累,再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纳入信托架构,通过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优势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保障家人和子女的后续生活。

  3、保险金信托具有信托制度的债务隔离功能

  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后,如果还处于保险合同期限内,尚未发生保险理赔时,人寿保单的财产权益仍归属投保人,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对外负有债务,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偿还债务。此时,保险金信托并不能有效的实现债务隔离功能。

  但是,当发生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根据事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将保险金交付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将其存入特定的信托账户,该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受托人便可享有对于信托财产的权利,可以管理和处置该财产。根据《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因此,信托一旦生效,该信托项下的财产便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脱离,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在非恶意的情况下,第三方当事人的债权人无法要求将信托财产与债权相互抵消或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制度此时能够有效的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的功能。

  4、保险金信托能够最大化的利用财富功能,促进后代进步发展

  委托人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规划,把保险金分配给各个受益人,避免多个受益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并确保各个受益人都可以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保险金信托设立后,只要保险金赔付条件满足,保险公司即会将该笔保险金转移给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和分配。

  同时,也可以防止后人因突然获得前人的巨大资产而不思进取坐享其成。传统的财富传承机制未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长期规划,导致财富的传承不可持续,财富的功能没有最大化利用,甚至给后人的发展带来了负面作用;保险金信托通过引入长期规划和适宜的激励机制,引导后人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价值观,引入信托机构实施约束机制,避免后人对财富的任意挥霍,确保财产的保值增值。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和支付条件,激励后代在前人的基础上发扬优秀的家族精神和传承努力奋斗的品质,保证其财富的有效传承。

  5、保险金信托是一种灵活、便捷、隐私的财富传承方式

  保险金信托具有灵活、便捷、隐私的优点:(1)信托具有契约和商事组织两种属性,且基于信托的契约属性,委托人可以通过与信托机构的约定灵活安排资金给付的时间、方式和比例,实现自己的委托意愿;(2)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只需要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明确的信托财产以及书面形式的信托合同即可以设立信托,不需要进行公证或其他的行政确认,因此信托具有手续简便、设立时间短、效率高等各种便捷优点;(3)信托具有高度隐私性,信托内容一般限于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知晓,受益人可能亦不知其具体内容,这种操作方式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隐私,亦避免了受益人之间因财富分配不均而可能产生的纠纷。

  三、我国保险金信托制度的难点问题

  在现行法律规制下,无论将受益人指定为信托公司,还是将受益人指定为自然人再变更为信托公司,都存在以下难点问题:

  1、关于如何确保委托财产是“委托人的”财产问题

  《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明确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终身寿险加信托的法律关系中,一般会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设计为同一人,受益人则必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受益人,此时为了将身故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放入信托,部分公司在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委托人签署的三方协议中约定,将身故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但是,《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委托人)指定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即将保险金请求权给了信托公司,保险金请求权不再是投保人(委托人)的财产,投保人(委托人)自然不能通过信托合同约定将其作为信托财产再一次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如果先行指定受益人,再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此时,身故受益人是投保人以外的人,保险金请求权仍然不能归属于投保人(委托人)。

  实际操作中,往往由投保人(委托人)、保险人、信托公司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将身故保险金交付给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财产。但此种合同约定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如果信托受益人以信托财产不是委托人的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信托合同无效,则有可能无法实现委托人的生前安排。

  2、关于如何解决信托财产“确定性”的问题

  根据《信托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确定,信托无效。在保险金信托法律关系中,确定性主要指不同类型保险产品的确定性问题。

  第一,关于终身寿险产品是否符合确定性的问题。终身寿险通常会约定当被保险人死亡之时向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额。一般认为死亡是确定的,但死亡的时间不确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是否应该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不确定,有可能会发生免责事由;又因为我国《信托法》没有规定不可撤销的规定,当保险合同投保人退保时,信托也可能会无效,因此使终身寿险保险金信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目前对于终身寿险保险金信托的不确定性问题主要通过三方在合同中对终身寿险的保险责任进一步做出约定,使其成为确定性财产。

  第二,关于年金产品是否符合确定性的问题。根据保监会发《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年金作为生前传承的产品因其给付条件确定,给付时间确定,因此符合确定性的要求。

  四、保险金信托个性化案例

  通过以下保险金信托的个性化条款设计,可以更好的理解保险金信托在实际当中的应用。

  李某是国内某知名企业的总经理,今年45岁,与妻子育有一个6岁的儿子,为有效做好财务规划和人身意外安排,李某购买了一份大额保单,指定6岁的儿子小李伟受益人。李某寄希望于:万一自己发生意外,赔付的保险金足够照顾小李今后生活,又不想让小李因为一次性获得巨额财富导致今后不思进取、不劳而获;同时,李某还希望小李今后能取得一定的成就,成为律师;希望妻子能精心培养小李成长,希望小李成年后早日成家立业,多子多福。

  根据李某的个性化需求进行梳理后,可以为其私人订制保险金信托的个性化条款。

  第一,进行学业激励。如果小李考取国内名牌重点大学法学院的,给与一次性奖励10万元;考取国外著名大学法学院的,提取20万元激励;顺利考取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的,还可以分别获得30万和50万的奖励。

  第二,职业发展激励。小李结束学业后进入法律行业全职工作并累计满5年的,给予50万元职业发展奖励。

  第三,给与创业激励。小李年满35岁,有创业意愿,开创公司的,核验相关证明后给予60万创业支持。

  第四,婚姻生育激励。小李30岁前结婚,给予30万婚礼礼金;儿媳妇生育一胎给予20万元生育金,此后每生育一胎给予30万元奖励等。

  第五,防范婚姻变动稀释家族财富。可与信托公司约定,受益人在达到分配条件时不领取,防范领取后成为婚内财产导致财富稀释。

  第六,惩罚性约束条款。委托人身故后,妻子在孩子成年前不改嫁,认真抚养孩子的,每季度从保险金信托领取生活费10万元,孩子成年后一次性获得30万;妻子在孩子成年前改嫁的,取消妻子享受保险金信托权益。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这为保险金信托乃至类似产品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保险金信托作为一种创新性的理财产品,能够更好的实现高净值人士的家庭财富传承需要。但同时,我国保险金信托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当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和监管措施,使其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文章来源:法融汇俱乐部

责任编辑:张伟

保险金信托 信托 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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