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3月9日消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被认定构成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意见稿中表示其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不得重新上市。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予以终止上市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所上市委员会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的事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判断标准,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五)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司法裁判当日,向本所报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同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停牌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文书后及时披露,并继续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继续停牌。
第六条 本所上市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披露或者本所向市场公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上市委员会在审议期间,可以要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等提交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十五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初步审核意见,在五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发出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七条 事先告知书载明上市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由本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上市公司可以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交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上市公司未在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或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后,本所上市委员会在十五个交易日内,结合上市公司听证、陈述和申辩情况,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在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上市委员会在审议期间,可以要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等提交补充材料,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上市委员会继续审核。补充材料及组织召开听证会期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第九条 本所决定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依序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创业板为定期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在收到本所决定书后,应当及时披露。前款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创业板为定期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期间为三十个交易日,暂停上市期间为六个月。本所决定不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收到本所决定书后,应当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
第十条 本所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所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已对本所作出的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申请复核的,本所因该事项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决定后,不再给予其复核的权利。
上市公司已对本所作出的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事先告知书申请听证的,本所因该事项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前,不再给予其听证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不得在本所重新上市。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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