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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力控央企风险 严格限制衍生品交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08:52 中国经济时报

  ■新闻综述■本报记者赵红梅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具备条件的企业,董事会下可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总经理就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以此防范和控制风险。

  督促央企加强风险管理

  国资委表示,风险管理是我国企业管理中的一个相对薄弱环节。风险意识不强,风险管理工作薄弱,是企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重要原因。《指引》对央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稳步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投资者利益,都具有一定意义。

  《指引》指出,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要实现五大风险管理目标:一是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二是确保内外部,尤其是企业与股东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包括编制和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三是确保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四是确保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五是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企业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指引》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建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即: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为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为第三道防线。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则可分步实施。

  记者了解到,目前不少央企已经开始了风险管控工作,如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已将今年的工作重点定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已成立风险管理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成本控制、资产风险、全球海上能源保险市场等几个板块组合控制风险。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仲继银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通常国外实业公司均设审计委员会,肩负风险管理职责,金融机构会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多数企业都有企业风险管理部门。《指引》旨在强化央企风险管理,是有积极意义的。国内央企不少是‘一把手’负责制,这样的文件出台可强行推进、敦促国企加强风险管理。”

  据记者了解,《指引》初稿中有一些对风险管理失误行为的惩罚性措施最后被取消。仲继银说:“这不算是一份特别具有强制效力的法规,仅出了《指引》是不痛不痒,但出了比不出好。以

中航油为例,要是类似事件发生在其他国家,总部、分部会有很多人下岗,但国内只处理了新加坡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对国内总部并没有很严厉的措施追加处罚。如果有严厉的处罚,会给其他央企带来很大的威慑力。此外,各个企业面临的风险都不一样,因此也不大可能出台很具体的措施,只能是宽泛的指引。”

  严格限制央企衍生品交易

  为督促央企加强投资收购、衍生品交易方面的风险管控,国资委将央企投资收购、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风险管理配套文件另行下发。据悉,配套文件规定,对于重大投资收购计划,董事会会议应当先讨论通过其风险评估报告后方可进行表决,需不少于出席会议的相当数量的董事同意方可视为董事会通过。而对于衍生品交易,则规定应当以对冲企业风险为目的,除非董事会认定有非常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企业不得进行纯粹以获利为目的的衍生产品交易。

  据记者了解,一些央企在中航油事件之后,已经加强了衍生品风险管理。中海油集团负责新闻宣传的李世强告诉本报记者,中海油以中航油事件为鉴,2004年年底将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提到新高度,总公司资金管理部有年审制度,协助董事会审计下属公司的投资策略、月度报表以便进行监督,规定下属公司在既定范围内可以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但不会放权。明文规定对衍生工具使用,仅限于实际业务的对冲。总公司和各下属公司不得使用出售期权式的衍生工具,如果必须使用,必须经总公司资产管理部的审核和总公司总经理的批准,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必须经过总公司董事会批准。

  “金融衍生工具的权限牢牢把握在总公司的手里,总公司资产管理部还负责系统内非上市公司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规定下属公司要将交易目的、产品、潜在对手的资料上报审核、总经理批准之后,才能从事衍生工具使用。合资公司如果用到金融衍生工具,要得到合资公司董事会批准,总公司派驻合资公司的董事表决要执行资金管理部的意见。”李世强说。

  仲继银说,对央企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是必需的,但如果完全禁止衍生品交易,国企就会缺少盈利空间,有的衍生品还和企业业务息息相关。“此外如何定义是否是盈利性的金融衍生品?比如做期货的套期保值,本身就能对冲风险,不好界定是否是纯粹的盈利性,和现在的业务完全相关,因此界限不好划分,不能一棒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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