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发布 IPO询价对象的资金账户只限一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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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07:52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对IPO询价对象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关于符合询价对象相关条件的说明、申请人关于接受询价对象相关监管的承诺函及申请人指定参与询价配售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
《要求》指出,申请人应对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162号)第一条、第二款和《关于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规定的条件逐条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需提供相应的股票或可转债“发行结果公告”作为最近12个月参与网下申购和配售的证明资料。 《要求》指出,申请人提交关于接受询价对象相关监管的承诺函应包括以下必备内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询价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证登记为询价对象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参与新股询价工作应以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就新股询价有关事宜进行的调查;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根据18号审核备忘录的规定,《要求》指出,询价对象应为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单一投资产品分别指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用于询价配售。对指定证券账户和指定资金账户的具体要求如下:自营业务或投资产品的证券账户应在沪深市场分别指定一个;自营业务或投资产品的资金账户限一个;自营业务证券账户持有人、银行账户开户人与申请人名称应一致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