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声音:中介机构难辞其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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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 22:2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陈悦 近日有报道称,科龙电器流通股股东诉德勤一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从道理上讲,由于身为证券服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客观公正的发现被审计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的虚假记载等事项没有发现,出具了不真实的审计报告,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是提高相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的有力武器之一。安然事件给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造成重大打击甚至是灭顶之灾,是遏制其他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不敢任意侵害中小投资人的有力制度保障。 如果相关违法违规成本极低,与所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那么就会导致一些害群之马试图以极低的成本来获取利益最大化。由于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处于雇佣关系,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与行业不正当竞争背景下,为其雇主(公司实际控制人)服务而不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果只停留在诸如公开谴责的不伤皮毛的处罚上,那么必定会起到姑息迁就的作用,从而使业绩造假等问题始终无法在市场中得以根除。 要让中介机构做到勤勉尽责,除了诚信建设以外,对相关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形成一种能够执行到位的市场环境,那么净化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才能具备较为扎实的基础环境。所以,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完善各项司法制度的实施环境,早日制定出与新法相衔接的司法解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