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华永应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和解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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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 22:1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专访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临时召集人宋一欣 上海证券报记者 岳敬飞 何军 4月9日晚,“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临时召集人宋一欣律师接受了《上海证券报》独家专访。
问:该案有何解决良策? 答:对“科龙、德勤案”的解决,应当考虑科龙电器股改与证券民事赔偿联动,如同银广夏案。 科龙电器结合股改,针对证券民事赔偿的解决方案有“以股抵债、债转股、发行权证、现金支付加股票抵债、可转换债券以债抵债”等。需要指出的是,顾雏军等人持有的科龙电器股份,不应全部用于抵偿金融债权,也应考虑抵偿给权益受损的科龙投资者,因为在他们之间存在侵权之债。 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善后? 答:德勤华永应当就“科龙、德勤案”的解决先行作出诚意表示。 在现阶段,德勤华永可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和解基金”,将所收取的全部审计费退还列入其中,将事务所内历年所计提的执业风险金和未来保险公司责任保险赔偿金,以及该所全球合伙人及其他人自愿捐赠的款项列入其中。 该基金可交由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托管,以求得“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之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或中小流通股股东的谅解。 问:此案对证券法治建设,有无推动作用? 答:根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应尽快修订和完善已经实施几年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建议考虑取消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前置条件文件,将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等文件,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时的重要文件而不是唯一的前置条件文件,其重要性程度由法院判定;将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定义确定得科学些,与证券市场价格和数量的骤然变化相联系。 问:如何认定德勤在此案中到底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考虑到审理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行为的难度和专业性,相关法院审理时应提高专业化程度。 法院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审理时,可实施专门的司法鉴定,成立“司法鉴定委员会”,可以邀请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鉴定,必要时可以邀请被鉴定单位的市场竞争者代表参加,而且特别应当根据《审计准则》关注工作底稿、操作程序和责任范围的确定;实施专家陪审员制度,以提高审判的公信力、专业性和公正性;允许原被告双方提供专家证人发表专业意见,也允许原被告双方当庭对司法鉴定的结论对鉴定人进行质证。 问:怎样看待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的审计责任? 答:可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及其范围,协调相关中介机构法律中的民事责任与司法解释的衔接。 在明确区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同时,应当明确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最高赔付比例和赔付责任(共同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责任等);考虑到审计责任只是会计责任的补充,应明确规定起诉中介机构的,必须连带起诉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机构,防止会计责任方转嫁法律责任,并协调中介机构法律中的民事责任与司法解释的衔接,但诉讼管辖地应以第一被告所在地或原告依法选择为准,而非现行司法解释限定的,起诉被告中有上市公司的,诉讼管辖地必须在上市公司所在地。 问:此案对司法实践有何挑战? 答:应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集团诉讼制度。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实践证明,目前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共同诉讼制度,无论人数确定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制度,还是人数不确定需要公告和诉讼代表人的共同诉讼制度,都不适应现行证券民事赔偿实务的需要,也不能加大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引进集团诉讼制度,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科龙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除诉诸法律外,是否有别的途径加以保护? 答:可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 这个基金主要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起投资者权益受损后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赔付款项,它和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共同构成证券市场保护基金系列。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