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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福春表示加快完善证券结算法律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 08:23 证券时报

  本报北京电 (记者 李巧宁 见习记者 林旭)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日前指出,证券结算系统的特殊功能决定了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非常特殊,立法机关应抓住证券法等法律修改完善的机遇,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制定,为证券结算系统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范福春是在日前举行的“证券登记结算法律高级研讨会”上发表上述观点的。他说
,时值《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物权法》都处于制定、修订之际,建议立法机关在上述法律的制定、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证券结算系统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从法律上作出给予充分保护的规定,以确保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和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定发展。

  范福春指出,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是千百万投资者进行正常证券交易的保证,也是证券市场发挥其内在功能的基础。如果说交易系统是前台,那么结算系统则是后台,二者是一个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可割裂的完整过程。只有交易、结算两个系统都保持安全稳定,才能从整体上促进证券交易的高效和稳定。

  对于证券结算系统的特殊功能,范福春认为,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承担共同交收对手方的职能。在证券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直接结算、证券公司与客户直接结算的两级结算体制下,证券结算机构是证券结算的中央对手方,所有买方、卖方都要通过结算机构进行结算。中央对手方的结算地位,是证券结算系统特殊功能的集中体现。二是承担交易所交易的交收担保职能。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交易一旦达成则不可撤销,结算机构对交易所达成的交易进行担保结算交收。这种机制安排,保证了全市场交易不因个别参与人违约交收而导致交易中断,但是结算参与人不履约的巨大风险也容易转嫁给证券结算系统。三是承担证券结算的行业组织职责。

  “鉴于证券结算系统职能地位的特殊性,境外成熟证券市场都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保护。如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规定,结算财产不受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结算机构的合规行为免受追索、诉讼,结算规则的法律效力优先于《破产法》之上等。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做法,对于我们完善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范福春说。

  范福春指出,目前我国有关证券登记结算的专门法规较少,总体上看,登记结算方面的立法还比较薄弱,需要抓住证券法等法律修改完善的机遇,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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