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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 06:1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2297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21%。 本次会议没有流通股股东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3月27日上午9:00

  2.股权登记日: 2008年3月20日

  3.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路27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伟东先生

  6、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7、本次20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2297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21%。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议审议了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全文详见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2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的《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会议表决情况:

  同意票22972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五、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颐和律师事务所王盛军、殷念律师见证了本次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以及黑龙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但该等决议所涉相关协议的生效尚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并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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