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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市场也应集中统一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6日 08:4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周到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指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同时,进一步减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这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可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我国债券市场管理一向政出多门。企业债券长期归口国务院发改委管理。如,2008年1月2日它签署的《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本通知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金融债券则由人民银行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章监管。

  现行的公司债券管理体制,已经发生交叉。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又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这可能是国务院发改委目前继续管理除上市公司外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理由。

  “一行三会”合并传说的落空,并不意味着大部制的推出,与资本市场无关。从进一步减少国务院发改委的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的要求看,公司债券全部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仅仅是时间问题。甚至,企业债券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也是必要的。

  剔除公司债券后,企业债券发行总量并不大。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企业共发行债券17084亿元,比上年增加3520亿元。其中,金融债券11913亿元,增加2308亿元;企业(公司)债券1821亿元,增加806亿元;短期融资券3349亿元,增加406亿元。”“全年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资金8432亿元,比上年增加2838亿元。其中,发行A股(包括增发及可转债)……筹集资金7728亿元,增加5264亿元”。可见,在各种融资方式中,即使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依旧最小。剔除公司债券后,所发行企业债券规模也就更微不足道。因而,审批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抓好宏观调控相关性很小。由于我国多数企业是按《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因而,非公司债券的企业债券所占比重,将来也很难有大的提高。由国务院发改委核准企业债券发行,因而也不太符合新的职能要求。我们要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只有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才需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

  债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是发展趋势。《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债券市场不仅是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而且非公司债券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也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异。长期分头监管,就不太合适。债券市场有较强的专业性。作为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对债券市场监管不力,同样会形成很大的风险。与股票市场比,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只能算小弟弟,有关企业债券监管的法律体系,也十分简约,这也容易形成潜在风险。

  从坚定不移地推进统一互联的债券市场建设的要求看,债券市场也不应形成过度竞争的格局。坚持对债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也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保证债券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权威性和针对性,切实强化对市场的风险管理。当然,坚持和维护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也需要各部门间的相互协作。

  笔者相信,大部制的推出,将会给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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