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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报: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6:0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创业板IPO门槛设计了两套方案: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发行人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创业板门槛设计了两套方案: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建立创业板市场,对于我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它的建立,对创新型国家的构建、经济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功能的完善和促进主板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也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为使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具有相对固定的盈利模式,降低市场整体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考虑到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设计了两套标准。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 同时为使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从而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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