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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规则今日亮相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4:2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市实行两套标准;交易结算机制未有重大调整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对创业板发行人的财务要求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二)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本报讯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今天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全文见A2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建议或意见的反馈截止日为3月31日。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的修改意见,对《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后发布实施。届时,证监会将根据该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至于创业板的具体推出时间,据了解,还将取决于对未来市场时机的判断和把握。 《管理办法》对创业企业的IPO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这类企业规模小的特点,创业板的标准在主板市场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降低。同时,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仍需达到规定的条件,以保证创业板的风险基本可控。据悉,与主板相比,创业板的交易结算机制不会作出重大调整。 为使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具有相对固定的盈利模式,降低市场整体风险,《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并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需求设计了两套标准:即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为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发行人应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存续时间:即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发行人应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管理办法》还特别要求,发行人应主营业务突出,应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在公司治理要求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从严要求,并参照主板上市公司,要求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创业板还将设置不同于主板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行初审基础上审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具体为35人,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此外,为发挥市场约束,创业板还进一步突出保荐人的作用,延长了保荐期限,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而主板企业的保荐期限为二年。而为调动保荐机构积极性,有关办法在创业板还将突破现有的“双签制”规定,放松保荐人签单数量限制,允许双人同时签多单。相关要求将纳入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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