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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标准亮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6:35 证券日报

  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全文详见B1版)。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证监会将对《办法》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后发布实施。届时,证监会将根据该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两种适用标准

  创业板的进入标准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针对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特点,设计了两种适用标准:即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同时,《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专设发审会 首发要求从严

  《办法》规定,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还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另外,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

  创业板进一步突出保荐人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信息披露方式创新

  《办法》要求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预先披露;同时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在披露形式上,为降低发行成本,要求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即网站披露全文、报刊公告网址。

  《办法》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特有的市场风险,采用统一文字格式,其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同时,《办法》还规定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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