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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金新信托案11名被告一审被判有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02:29 第一财经日报

  自1997年1月20日至 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与社会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合同或协议35265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亿多元。截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仍有42亿元资金未兑付

  备受关注的“德隆系”系列案之一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新信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终于有了结果。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
告单位金新信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4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5 年9 月22 日金新信托案开庭时,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指派资深公诉人和资深法官参与案件审理。在长达6天的连续庭审中,公诉人提交给法庭的案卷共有4叠,每叠都有半米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多达18人,法院的判决书更是长达34页,其案情之复杂由此可见一斑。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金新信托成为新疆德隆的融资平台后,在唐万新(新疆德隆原董事、金新信托原董事)、被告人何贵品(金新信托原董事长)、王宏(金新信托原总经理)等人的决策、纵容下,借信托

理财之名,以委托国债、
证券
投资为主要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逃避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金新信托在与企业机构签订各种理财合同时,又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固定收益率;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承诺保本付息,采取高息揽存和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广泛发展不特定客户吸收资金,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自1997 年1 月20 日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与社会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合同或协议35265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亿多元。截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仍有42亿元资金未兑付。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金新信托和被告人何贵品、王宏等11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单位金新信托罚金1000万元;判处被告人何贵品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宏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9名涉案人员也被判处1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表示要提出上诉。(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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