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起诉深交所一案已移交深圳中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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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02:58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匡志勇 发自深圳 去年12月初,新钢钒(资讯 行情 论坛)(000629.SZ)一位股东以新钢钒权证(资讯 行情 论坛)延迟上市为由,将深交所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昨天下午,深交所方面首次对此有了正面回应,深交所副总经理张颖对《第一财经日报》称,深交所被诉一案已移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钢钒一位北京投资者去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深交所、新钢钒大股东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三名新钢钒独立董事。该股东在讼状中表示,新钢钒是深沪两市第一家发行并赠与认沽权证的上市公司,他预期其权证将带来较大收益。于是,在10月13日以5.75元/股的价格买入5.76万股新钢钒,股改后股票总数变成8.64万股,并获赠2.304万份认沽权证。但是新钢钒权证未能及时上市,而且有关方面没有任何公开信息予以澄清,导致他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该股东要求被告赔偿2.5万元损失。根据股民诉状中的特别声明,其选择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因之一在于原告户口在北京市,原告在北京地区营业部开户,购买股票及遭受损失的事实均发生在北京。 昨天,深交所副总经理张颖首次以官方身份回应此事。张颖称,首先深交所尊重投资者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利。但是,该位投资者在起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诉讼过程中对程序不太了解。根据2005年第一号司法解释,对沪深两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第一审诉讼审判权限是在沪深两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深交所也向朝阳区法院发送了管辖异议函,目前深交所被诉一案已移交管辖。 本报记者从相关法院网站中查阅到,去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为正确及时地管辖、受理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特作出以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该司法解释,从2005年1月31日起生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