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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征废背后的逻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07:28 第一财经日报

  香港特区立法会的一纸法令,宣告了2006年2月11日遗产税在这个自由港的历史性终结。富兰克林所说的,人生中无法避免的两件事情是,死亡和纳税。许多年来,正是这两件不可避免事件之间的结合,引发了全球范围关于遗产税的征废之争。

  尽管美国国会在2001年已经通过了一项为美国取消遗产税划定时间表的法案(到2011年美国将最终取消遗产税的征收);而澳大利亚也早在1977年即已停征遗产税;欧洲的意大利也已经于2001停征遗产税。不过,全球目前至少仍有100多个国家在征收遗产税。

  任何一个税种的新征都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关注点,毕竟这是公权力对于个人财产的无偿征收。而作为政府的公共政策选择本身而言,开设一项新的税种,首先考虑的就是税源问题。在1980年之前的长期计划经济模式之下的中国,基本上不存在

遗产税的税源。而且即使在改革开放之后的20多年,中国最有可能被征收遗产税的私营业主们的平均年龄也还只有45岁左右,而最富有的10个中国人的平均年龄也不超过50岁。假设中国人均寿命在70岁的话,很显然,中国至少要在20年后才能出现较大范围的遗产税税源。换句话说,还未到实际征收遗产税的时机。

  但这并不是说,到了未来的某一个时机,中国就应当开征遗产税。毕竟在税源之外,作为一项全国性税种的新设,与所有的行政行为一样,需要考虑公共政策的“成本”问题。征收遗产税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将是减少当事人工作和储蓄的动力,而增加消费。同时,大体上而言,每一项遗产在法律上都已经被征收了储蓄税以及所得税,为什么还要第三次征税呢?

  长期以来,主张征收遗产税的观点认为,遗产税的征收不仅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鼓励富人的遗产继承者更多的独立谋生而不是成为完全的“食利阶层”。但事实上,以美国为例,仅仅1998年美国的

个人所得税就超过了整个20世纪美国所征收的全部的遗产税。而且开征遗产税的成本太过昂贵。这项税种如果开征,很可能在征收的前几年,政府难以实现增加税收的目标,“我们的政府很可能是赔钱征税”。美国的经济学家阿伦和芒内尔的研究更表明,1998年美国在获得230亿美元的遗产税的同时,为此付出了460亿美元的代价。同时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是,遗产税属于资产税,因此,它的征收必将减弱储蓄和投资的动机,并直接地导致当事人的资本和资产转移至政府名下。这在一定程度降低了社会财富继续创造的能力。

  反观中国的现实,我们担心一旦开征遗产税,不仅会很大程度上降低个人的创业和投资热情,并进而阻滞民营经济大规模创业和高速发展。而且,各国的实践也表明,遗产税征收环节中的众多制度性的漏洞,几乎使得遗产税成了最容易避开的税种。而遗产税的开征所可能引发出来的巨大避税努力,也很可能进一步推高征税的成本。毕竟香港已经取消遗产税了,逃避遗产税将不会给众多的中国富人带来太多的困难。

  当然,我们非常希望通过税收来完善社会的财富分配体系。而且我们也已经拥有了一个这样的工具——所得税。但是长期以来,作为最有效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核心税种——所得税——在中国的实际征收中,存在着巨大的不足和漏洞。一方面那些较高收入的职员贡献了较大部分的税收收入,而更多的私人业主和其他一些自由职业者的高收入,并没有能够完全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征收。显然,如何完善所得税征收,比征收遗产税更迫切。

  这当然不仅是纳税意识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征稽手段。正如马寅初先生早年所言,“税制之公平是一事,公平税制能够推行又是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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