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进一步明确股改相关股东会议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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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02:50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匡志勇 日前,深交所发出《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第11号——相关股东会议》,该备忘录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备忘录规范了相关股东会议系列时间安排。根据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及有关方面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完成与股改方案实施相关的前置工作,如上市公司分红及公积金转增方案涉及的审计、拟送出股份的解质解冻、认沽等方案所必需的履约担保函取得、债务重组方案涉及的债务重组协议签署等。 该备忘录强调了股东、董事、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股东会议正常召开所负有的诚信责任,对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合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时间、地点,保证会议的正常召开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沟通期后最少交易日安排以及前置工作落实要求等,能够有效保障流通股股东在沟通期结束后有合理的交易时间,避免相关股东会议无法按期召开、相关证券长期停牌情形的出现。 深圳一家券商的策略研究员表示,交易所在股改中期出台进一步详细以及更完善的备忘录,有利于对上市公司股改进程的指导。该研究员认为此次备忘录并没有涉及出台正式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前的停牌安排,例如深宝安(000009.SZ)进入股改程序27天后公布正式股改方案。而该股票也一直停牌,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