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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纵横国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15:23 证监会网站

  证监罚字[2003]14号当事人: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任港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宗平。当事人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国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年报一案,本会根据工作检查结果,于2002年7月16日决定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纵横国际原定于2002年4月30日发布2001年年报,但在200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02年第二次会议上,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对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1年度审计报告产生了分歧。后来纵横国
际又改聘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直推迟至2002年7月18日才发布年报。上述事实,有第四届董事会2002年第二次会议记录及董事会成员、董秘等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会认为,纵横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会决定:对纵横国际处以十万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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