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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洲证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02:44 证监会网站

  证监罚字[2005]18号当事人:五洲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隋新洛。当事人五洲证券有限公司(原洛阳市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五洲证券)证券违法一案,本会日前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经查明,五洲证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且数额巨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三)项“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
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证券公司“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已不再具备继续经营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五洲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对五洲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将另行作出。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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