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洲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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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02:44 证监会网站 | |||||||||
证监罚字[2005]18号当事人:五洲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隋新洛。当事人五洲证券有限公司(原洛阳市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五洲证券)证券违法一案,本会日前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经查明,五洲证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且数额巨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三)项“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