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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02:44 证监会网站

  证监罚字[2004]2号当事人:天津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7号,法定代表人宋兴庭。当事人天津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2年年报一案,本会现已调查终结。经查,在2002年年报审计中,公司既不同意2003年4月20日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2002年年报及时公告。天津海运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2年年度报告,其股票自2003年5月1日被强制停牌,直到2003年6月27日公司才披露2002年年报,未按法律规定及时披露年报。本会认为,天津海运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会决定,对天津海运处以十万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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