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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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02:44 证监会网站 | |||||||||
证监罚字[2004]2号当事人:天津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7号,法定代表人宋兴庭。当事人天津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2年年报一案,本会现已调查终结。经查,在2002年年报审计中,公司既不同意2003年4月20日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2002年年报及时公告。天津海运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2年年度报告,其股票自2003年5月1日被强制停牌,直到2003年6月27日公司才披露2002年年报,未按法律规定及时披露年报。本会认为,天津海运上述行为违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