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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东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15:16 证监会网站

  证监罚字[2003]13号

  当事人: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凯。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源公司”)未按期披露2002年中期报告一案
,本会于2002年9月16日决定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于2003年3月12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经查明,当事人东源公司未能在2002年8月31日前公布其2002年中期报告。直至2003年2月11日,东源公司才公布2002年中期报告。证明东源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东本会查明,东源公司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东源公司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研究决定,根据《证券法》第177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之规定,对重庆东源减轻处罚,处以罚款3万元。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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