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罚字[2005]21号当事人: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科技),法定代表人李纯,住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南路58号;李纯,男,50岁,北大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北帅府胡同59号。当事人北大科技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一案,我会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05年6月17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经查明,当事人北大科技存在如下违法行为:2004年1月6日,北大科技刊登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及预盈
的临时公告,称“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别是公司2003年第四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有较大增长,公司在2003年度加大对主要债务人的债务追索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经对公司2003年财务数据初步估算,预计公司2003年度可能扭亏为盈,具体情况以年终审计报告为准”。实际上北大科技2004年1月6日的临时公告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一)临时公告中披露的“债权追索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表述缺乏事实依据。公告中所称的“债权追索”系指北大科技应收广东潮阳市盛星纺织有限公司和潮阳市丰成实业有限公司4121万元的债权追索行为。经查,北大科技在上述两公司未按书面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即在其临时公告中披露“债权追索取得实质性进展”。(二)临时公告中披露的“扭亏为盈”缺乏事实依据。经查,北大科技在未取得长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和工商银行芜湖中二街办事处书面承诺豁免利息费用或达成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即预计减少2003年度财务费用910万元,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为“2003年度可能扭亏为盈”,没有向投资者说明债务重组未取得实质进展的实际情况。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有关公告及会议纪要、银行询证回函、公司书面说明、公司有关会计账簿账页等。以上各项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当事人各项违法行为。本会认为,北大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在北大科技1月5日的董事会纪要上签字的董事长李纯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签字董事汤爱民、吴云飞、王寒雪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汤爱民、吴云飞、王寒雪在此次临时公告中向董事长李纯提出了异议,具有免责情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我会对各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一)对北大科技处以三十万元罚款;(二)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纯处以警告并罚款三万元。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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