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民安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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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02:44 证监会网站 | |||||||||
证监罚字[2005]19号当事人: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8号财富广场东塔17、18楼,法定代表人刘大力。当事人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安证券)证券违法一案,本会日前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经查明,民安证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超范围经营委托理财业务的行为,且数额巨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三)项“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