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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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02:44 证监会网站 | |||||||||
证监罚字[2004]1号当事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墨华。当事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2年年报一案,本会于2003年6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本钢板材原定于2003年4月16日披露2002年年报,2003年2月9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进入现场开始审计,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公司2001年4.86亿元预收账款及相应的资金的账务提出疑问,要求追加审计和进行延伸审计,此后公司未能及时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五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