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股改管理办法 连续性封闭停牌成为焦点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02:07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广受关注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对程序规范和政策导向进行了适当调整,被认为较大调整之一的是对停牌安排作出了规范,取消了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
连续性封闭停牌制度的倡导者之一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评论说:“这是一种折中,部分地吸收了连续停牌制度的意见,这说明证监会综合了大多数人的意见。” 在新浪财经频道对此举行的调查中,1513人中76.47%认为相对于现在执行的断续停牌制度,连续性封闭停牌制度更科学。 颐合财经首席分析师张卫星表示:“断续停牌制度与分类表决制度形成了实际上的悖论,因为断续停牌制度允许流通股股东用脚投票,分类表决制度倡导流通股股东用手投票,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只要中间复牌必定选择出场,那么谁会进场?”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一位副总明确表态:“我赞成连续性封闭停牌制度。中间复牌是存在漏洞的。且不提复牌导致的投机盘操纵问题,而仅仅就沟通成本和效果而言也是浪费的。” 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中认为,除了停牌制度以外,操作程序作出重大调整的还包括三项: 首先是由“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调整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 西南证券收购兼并部副总经理李阳就此条评论说:“的确很多公司正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但找不到具体的解决方案。目前管理办法中虽然比试点办法有所提高,但还是希望能够进一步在此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其次,《管理办法》的重大调整还包括合议制度。《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 再次,管理办法的调整还包括自公告之日起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华生教授建议:“应该由上市公司来自由选择是否采用保荐人制度,再者需要用减持价格、再融资价格双重锁定对价承诺,并要求在股改方案第一次被否决后,上市公司必须三个月后提出新方案,确保连续叫价机制确立,而不是管理办法中使用的‘可以’这个词。另外应对流通股股东投票率作出最低限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