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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引热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2:47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针对证券违法行为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和社会危害大的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拟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将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账号的权力,但同时对证监会的执法程序也将有严格规定。

  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急行军的当口,正式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引发了广泛和热烈的争论。

  与国际接轨

  “我绝对支持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行政手段是救治当前证券市场的希望。”一位全国人大常委昨晚向记者表示,在周四上午举行的审议会上他将明确作如此表态。

  该项规定的“当事人”证监会明确表示,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如果证监会没有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对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不利。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证监会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提高监管效能,是必要的。

  事实上,美国在《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已经赋予了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准司法权,其他很多国家也已经赋予证监会同样权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导董安生表示:“从三个方面看,我认为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是没有问题的。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证监会是国务院派出机构,是国家监督机构,不是事业单位,所以也是可以被赋予准司法权的;其次,由于证监会稽查局是与公安部合作的,那么执行上也没多大冲突;最后,这是在与国际接轨。”

  谁来监督证监会

  不过,该项规定也引发了不同的热议声音。两种相左声音的交锋目前正在市场、学界和政界展开。

  《证券法》修改小组顾问、

北京大学金融和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要正式赋予证监会以准司法权应当慎重,因为关键必须回答谁来监督证监会?尤其在执行的时候存在道德风险。“我个人认为,还是要慎重。”他表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对于证监会职权的规定有不少争议: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单位提出,修订草案增加了证监会的监管权力,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这对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必要的,但缺乏对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及监督制约措施的规定,建议予以完善。其他方面的声音也提出,证监会属于事业单位,法律赋予其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查阅、复制有关的通讯记录等权力是否合适,建议再作研究。

  一家大型证券公司研究部老总认为:“在目前证券市场暴露出来的各种深层次体制矛盾面前,不能单纯归结为证监会能力不足,有些监管问题,必须多部委联动才能快速推进。”

  对于有必要对证监会行使准司法权进行约束和监督的呼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则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对证监会行使权力增加规定严格的程序,主要是: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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