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反馈意见陆续上报深沪交易所券商:扩大权证适用范围
本报记者 程林
尽管深沪交易所正式的《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还未出台,但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的初步方案显示,权证在其间发挥了重大作用。正式的权证法规将如何设计、作何
等修改,便成了业内关心的问题。近期,部分券商应交易所要求做出的权证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已上报交易所,业内观点已初露端倪。
适用范围需扩大
根据两个交易所的征求意见稿,除中小企业板外,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亿股。
有券商测算,截至6月13日,在深沪两市挂牌交易的1367家上市公司中,符合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权证发行条件的仅177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2.95%。
一家券商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发行权证的上市公司标准过高。在国际成熟市场,权证的设置更多是为了活跃市场,创造市场投资机会以及对冲保值的手段,因此对权证发行人以及权证标的证券有较高的要求。而在我国证券市场,开辟权证市场是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举措,是为股权分置改革中解决技术难题提供工具。目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刚刚拉开序幕,权证将成为解决技术难题的重要工具,若仅限于少数上市公司运用,则不利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推进。
一家大型券商建议,权证的标准能否放宽,修改为以下条款: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市值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流通股股本不低于1亿股;股票发行人股份全部为流通股的,其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应在10%以上。这家券商认为,若按此标准测算,则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合计将达759家,适用的上市公司比例将高达55.52%,这将大大提高《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性。
部分条款需明确
联合证券负责权证研究的杨戈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权证包括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但在接下来的条款中并没有区分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而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作为性质和作用不同的两类权证产品,其发行上市理应有不同规定。
杨戈还认为,把权证的存续时间下限定为三个月,有些偏短。从海外市场的经验看,股本权证存续期通常至少为一年,而备兑权证一般至少也为六个月。由于权证是一种新产品,过短的存续时间可能会造成权证价格波动性大,或造成权证交易流动性不好。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权证发行人提供履约担保,对于权证的投资者来说,其利益得到最大保护;但对于权证发行人(券商)来说,则需承担较大的风险,特别是认沽权证的发行,由于缺乏做空机制,券商需自行承担股价下跌的全部风险。
另外,杨戈表示,征求意见稿中未明确规定权证发行人应具备的资格,使得权证发行人的资格审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也没有明确指出权证的发行人需为权证交易提供流动性,即未明确给权证发行人做市商资格。而有关“券商可以自营或代理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是交易所给券商做市权证交易开了一个口子,但由于没有更细致的规定,这一规定反而会给券商操纵权证提供了可能。
加强监管防风险
有券商认为,因为权证相对于股票来说,风险更高,因此应对其发行和交易做更严格的要求,以防范市场风险。
一家券商建议,应增加对权证发行人资质的审查要求,对于权证的发行,不仅对权证标的资产进行约束,还应针对权证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建议增加包括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条款。
一家券商认为,有关法律问题应明确,例如应分别制定有关权证公开上市及非公开上市的标准要求及程序,根据权证发行人的有关申请,制定操作细则;应明确规定权证履约专用账户中的证券或现金的法律性质属于证券交易结算资产,进行有效风险隔离。
业内估计,在评估业内反馈意见后,两个交易所正式的《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可能近期就会出台。而对于业内疑虑的部分问题,与交易所配合研究的一家保荐机构人士对记者解释,交易所之所以将权证的标准设置得比较高,是出于平衡市场风险的考虑,因为权证的风险比较大,出于防止市场操纵考虑,更倾向于一些大型的公司。这位人士介绍说,征求意见稿主要是针对备兑权证,有关股本权证的管理,估计会有另一套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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