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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热议创业板上市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07:4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桂衍民

  本报讯 刚刚公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起了中介机构的广泛关注。在昨日深交所举行的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中介机构座谈会上,各中介机构纷纷表示,首发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权衡了各方面利益,有利于推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并对上市标准中涉及的成长性、净资产、无形资产、现金流等具体内容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

  对规则中涉及到的企业净资产计算问题,章击舟结合自己的实践阐提出“规则中对发行前净资产的要求,没有包括少数股东权益。我们建议是,直接规定为归属于某公司的资产。”

  博合律师事务所张敬前则认为,规则没有涉及无形资产,较之主板对无形资产的限定是一大突破,但中介机构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困难。“这个问题将来在我们业务上如何把握,证监会在审核时如何把握,这都比较关键。”

  国信证券负责人也认为,应该增加企业现金流的规定。“现金流量对企业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

  广发证券则对利润的计算提出疑问,认为在合并报表中的口径有待进一步清晰,如扣税前后报表还是扣税后报表等有待明确。

  章击舟则建议,在企业财务规定上,可参考香港创业板规则中对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规定,以防范潜在的风险。“从我们经验来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是他们发展的一个瓶颈。”

  章击舟指出,规则第11条规定的“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这可能涉及到一些业务较好而进行了并购重组的企业。“这种情况应该做一些例外的安排,或者豁免。

  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对规则中重大依赖的问题提出质疑,他认为将此作为一个否定条件来描述的值得商榷。他指出,重大不确定性客户不是很明确,一般单一客户重大依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重大依赖对有些企业来讲,不一定构成上市的重大障碍,只要说明双方的依赖关系就可以。章击舟也同意上述说法,他认为只要它的单一客户值得信赖,这个条件应给予豁免。

  招商证券负责人则指出,也不排除有人利用这个相对宽松的环境获取利益,尽管这种人很少,但这种人的存在有可能打破整个市场的原有秩序。建议在相关的细则上,如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在信用的追溯方面制定严格的警示。

  中信证券甘亮则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5条提出自己的疑惑,认为相关监管规则是否可以更加科学和创新,充分利用风投约束机制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而不是一味地去揪着企业很久以前犯下错误不放,更多地去注意企业的科技含量、成长性等因素,加大审核管理的窗口引导和示范作用。对此,马卫国建议到,可以考虑将此规定中的三年改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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