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逾期支付收公证处核实函,回应:合同履行情况与事实不符

兆新股份逾期支付收公证处核实函,回应:合同履行情况与事实不符
2020年03月27日 16:01 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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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兆新股份逾期支付收公证处核实函,回应:合同履行情况与事实不符 来源:资本邦

(002256.SZ)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以下简称“东莞公证处”)发来的 粤莞证函字第176号《核实函》,兆新股份进行详细说明。

事件回顾:根据公司与东莞信托于2019年9月3日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永晟新能源100%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为65,000万元,回购期限36个月,目前公司累计收到东莞信托放款5.08亿元;2020年的一季度存续期溢价款应支付日期为2020年3月21日,截至目前,公司逾期支付东莞信托2020年的一季度存续期溢价款为2183.75万元。

东莞公证处 粤莞证函字第176号《核实函》,主要内容如下:2019年9月3日,公司与东莞信托就上述事项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并向东莞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合同公证并赋予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东莞公证处出具 粤莞东莞第3400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截止到东莞信托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之日,兆新能源已逾期支付2020年的一季度存续期溢价款2183.75万元,其他出质人、抵押人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代兆新能源履行还款义务;且东莞信托发现兆新能源与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两宗借款合同纠纷。上述情况的发生已经严重损害了东莞信托的合法权益,且严重影响了兆新能源的社会声誉和履约能力,违反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约定,东莞信托依约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兆新能源提前履行回购义务、立即支付所有基础回购价款、溢价回购款及其他应由兆新能源承担的费用,以及行使担保物权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此,兆新股份回复称,由于2020年1月以来,全国各地区相继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厂区人员密集且在职员工多为外地员工,致使公司未能按原计划复工生产;同时,由于上下游客户亦未能按时复工,给公司原材料采购、物流、国内外销售等均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相关业务受到较大影响;而且公司光伏电站业务亦因疫情影响,电网公司及业主企业电费对接人员延期复工及当地交通封闭等,电站抄表、发票递交、结算手续无法正常办理,导致电费结算延期,当期收益减少。

从2019年与东莞信托合作以来,公司一直坚守合同,按期支付应付的各项信托保障基金及相关溢价款项,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基础,而的确因今年突发疫情原因,全国上下商户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而实体经济尤甚,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支持实体经济的相关贷款、减免利息、减免税收等政策,希望东莞信托给予公司宽限的时间来筹措资金,以尽快支付该笔逾期的溢价款项。关于东莞信托陈述的相关合同履行情况与事实不符:

1、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东莞信托截止复函出具之日仍有14,182.2万元额度款项未向公司发放。并且,2020年2月份,公司曾以书面形式函告东莞信托,要求其根据公司新年资金计划安排,依约尽快安排发放剩余额度款项。但东莞信托一直未依约发放剩余额度款项,致使公司新年资金计划安排无法如期开展,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计划。

2、关于公司与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的两宗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3、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东莞信托申请计算违约金的基数与约定不符,按合同约定,应是以逾期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

4、《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合同,名为股权收益权回购,实为借贷,且综合利息加逾期利息远超36%,违反强制性规定,本金和利息计算应当经过法院实体审理,不宜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在当前疫情严重影响全国经济正常运转情况下,国务院也三番五次强调金融机构要支持实体企业的发展,东莞信托作为广东省重要的金融机构,公司真诚希望能够与实体企业共克时艰,一起度过这段经济运行艰难时刻。

1、根据公司与东莞信托于2019年9月3日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永晟新能源100%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为65,000万元,回购期限36个月,目前公司累计收到东莞信托放款5.08亿元;2020年的一季度存续期溢价款应支付日期为2020年3月21日,截至目前,公司逾期支付东莞信托2020年的一季度存续期溢价款为2183.75万元。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东莞信托协商,争取尽快就上述事项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2、根据东莞公证处《核实函》显示,若东莞公证处就上述事项出具 粤莞东莞第3400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东莞信托可凭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证书等相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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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 核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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