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番禺犯下重案 终究难逃正义审判

14年前番禺犯下重案 终究难逃正义审判
2019年08月05日 13:23 羊城晚报

原标题:14年前番禺犯下重案 终究难逃正义审判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14年前,女孩王娟(化名)从四川老家深夜来到广州,入住位于番禺区南村镇一家俱乐部的宾馆203房。凌晨,有人入室抢劫,并用浴巾堵嘴、被子盖住头部等方式强奸了该女孩。究竟谁是作案人?案发后,当晚值班的三名保安有作案嫌疑,保安中的两人又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

时隔14年,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近期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锁定了作案人,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面对嫌疑人的诸多辩解,现代科技帮了大忙!

1.歹徒凌晨入室作案

案件最早要追溯到14年前——

四川女孩王娟于2005年10月27日从四川老家坐飞机到广州,到达广州白云机场时已是10月28日凌晨零时许,其表叔到广州白云机场接她,并将她送到番禺区南村镇某乡村俱乐部酒店203房给她住宿,然后,表叔回广州的家了。

王娟事发后在陈述中说,当她睡至凌晨4时30分许,她睁开眼睛见到有一名男子蹲在床边翻她的行李,“我就迷迷糊糊地问‘干什么’,那男子猛地站起来用盖在我身上的被子蒙住我的头,用普通话叫我不许出声,并说自己几天没吃饭了。我听完后感觉到他是抢钱的,我就对他说:‘我的钱放在背包内层的小袋里,你取完钱后千万不要伤害我。’那男子就对我说:‘你不能将被子翻开也不能动,不然我就将你杀死。’他说完后就动手翻我的背包,将里面的410元钱抢走。”王娟说,该男子搜完财物后就用浴巾堵住其嘴巴、盖住其头部,并将其双手缚住,对其实施了强奸。

王娟说,作案后,该男子从洗手间的窗门逃走,因为她“听到他进入洗手间并将窗户打开的声音”。之后,她翻过身将盖在头部的浴巾摔开,走到电话旁,打电话给总台。

酒店经理帮王娟报警后,王娟向警察回忆:抢劫和强奸的男子年约30岁,身高约1.7米,上身没有穿衣服,下身穿一条黑色西裤,脚穿一双黑色皮鞋,有啤酒肚,头发不长不短,脸较圆,讲普通话。“我有近视眼,睡觉时没有戴眼镜,被强奸时也没有戴眼镜。我有关灯睡觉,但房间外面走廊的灯是亮着的,那灯光能照进203房内……因为我双手被缚住,反抗力度不大,所以没有将他打伤。”

王娟还补充说,那男子在抢她财物时和实施强奸时曾威胁她,“如果你反抗或大声叫就将你杀死”。

2.究竟谁是作案人?

南村镇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案涉的俱乐部较为僻静,案发当晚有三个保安值班——黄某、李某、付某。

保安黄某说,他和另两个保安当时不在一起,“他们两个负责巡逻,我负责守值俱乐部出入口。我们的夜班时间是从晚上11时至次晨7时。”黄某还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在李某和付某离开我后,他们有回来与我见面。开始是李某先回来的,手里没有电筒,当时大约是凌晨3时40分左右,回来后没有说什么,没有说付某的去向,他不出声就坐在洞口旁,自己取来一张木凳在洞口处坐了一会就走了。李某离开我时,我没有注意看钟。在李某离开我之后不久,就发现付某回到我的岗位,当时大约凌晨4时多一点。他来到我的岗位时,比较紧张,当时有一辆小汽车的灯光照过来时,他还闪开藏起来,怕人家看见一样。我没听到他说话,他手里什么也没有,连手电筒都不见了。大约凌晨5时许,前台打电话来,是付某接的,他接到电话后就走了。”

保安付某在接受问询时表示,保安李某当晚与他一起巡逻时有段时间离开了:“当天我和李某在巡逻时除了上厕所基本上没分开过,只是在凌晨4时48分我和李某巡逻至俱乐部洞口时,他说有点感冒要回宿舍吃点药,后就离开。我独自一人继续往洞口外黄某的岗位走,走到那儿时见他在睡觉,叫了两声没叫醒他,我就拿了一个凳子坐了下来。但不到十分钟,俱乐部的服务台打电话叫我去宾馆看看,因为那儿有一房间的女孩在哭。我接到电话就赶往宾馆203房敲门。”

保安李某说,“(当日)凌晨5时左右,我和付某巡逻至俱乐部洞口(靠俱乐部内)时,我对付某说去关安全灯(开关分布在俱乐部的周围边界处,按规定5时左右要关灯),就和付某分手了,我独自一人去关灯了,约5时30分,我关完灯走回洞口,听见洞口的电话响了,黄某接了电话,但他听不懂对方说什么,让我听,我听到俱乐部的前台女服务员说203房出了事,让我去看一下,我马上跑步过去,到宾馆楼下时,就看见付某领着一个黄头发的女孩走下来,他手上还拿着一袋行李,这行李应该是那个女孩子的,我问他发生什么事,他说这个女孩被人入室抢劫了,然后我就和他们俩一起走过去宾馆前台,把女孩的两袋行李放在前台保管了。”

据三名保安的陈述显示,保安付某当晚有异常表现,保安李某当晚有段时间曾单独离开。

3.DNA最终锁定是他作案

李某还在陈述中说,“客人指认付某说,付某强奸了她,付某被当场带走。”

不过,几天后的鉴定结果显示,现场床单上的精斑等排除为付某所留,付某被释放。

案发后,李某离开了该俱乐部。警方于是将1983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的贵州人李某列为嫌疑人。

12年后的2017年12月20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广州市汽车站将李某抓获。此时,当年的俱乐部及酒店已结业关闭,警方无法查找到涉事酒店工作人员,无法核实李某案发前后的活动情况。

李某也始终否认作案,“我当天没有单独巡逻过。我以前从来没接触过事主,事主入住前也没有去过她住的房间。”

然而,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中,王娟的阴棉检出人精斑,其15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李某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71×1017;现场床单上斑迹检出人精斑,其中14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李某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84×1016。

法庭上,李某称,他于案发前一晚与三陪小姐在案发房间开房,现场提取床单上的精液是他与三陪小姐发生性关系时所留,并称“之前我是发泄自己的不满所以没有供述”。

对此,法院经查:证人黄某和付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李某于案发当日凌晨4时至5时期间曾离开同伴单独巡逻,具有作案时间;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及鉴定书证实在被害人的阴棉、现场床单上的精斑DNA来自同一男性个体,符合被告人李某的STR分型。以上证据互相印证,根据DNA鉴别个体的唯一性,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李某作案的事实。

此外,反观李某的供述,其归案后曾供述称2005年不曾来过番禺,后期供述称案发当晚在该俱乐部值班巡逻,没接触过被害人,也没有去过被害人房间,当庭又辩称案发前一晚曾与三陪小姐在案发房间开房,现场提取床单上的精液是其与三陪小姐发生性关系时所留,可见被告人的供述反复不一,既与在案证据相悖,亦不符合一般酒店房间管理常规,且无法解释被害人阴棉检测出其DNA的事实,故其供述显属无理辩解。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抢劫罪(法院查明其抢去被害人王娟的现金人民币410元及TCL手机一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追缴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10元及TCL手机一部,予以发还被害人王娟。

本版制图/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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