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教权”有待明确细化

“教师管教权”有待明确细化
2019年04月23日 06:25 经济日报

“教师管教权”有待明确细化

“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该如何管教?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作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但并未对“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短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同时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然而,近年来一些学校“教师管教权”使用不当,导致老师因管教学生造成的纠纷多发。因此,应该依照教师法、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在教师管教权和学生的基本权利之间作出适度平衡,使其符合教育目的和规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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