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陵水法院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海南陵水法院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2019年03月20日 19:50 法制网
海南陵水法院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陵水(海南)3月20日电 记者翟小功 通讯员闵娜 婚姻存续期间,因男方借款后迟迟不偿还,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汽车被陵水法院强制执行,女方对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购车款系由女方在二人协议离婚后付清,而协议约定由男方承担债务。近日,陵水法院认真审理并驳回了这起执行异议案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马某于2015年8月向李某借款32万,并于当日写下借条,还款日期届满后,马某仍未偿还,李某向陵水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调解结案。

依据调解协议,马某应于2016年2月前将上述款项还清,但至2017年3月,马某仍未支付,李某持该调解协议向陵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询发现马某名下有一辆别克车,因马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查封该车辆。

马某的前妻王某得知后,认为其二人已于2017年4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该车虽为其二人离婚前共购,但购车款系由王某在二人离婚后付清,故对法院扣押该车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

依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只有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才能成立。本案中,因被执行人马某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而扣押其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汽车一部。马某借款与购车均在夫妻离婚前,虽二人离婚协议内约定债务由男方负担,二人的离婚协议未对涉案车辆进行约定,仅以离婚后单方付车款为由,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综上,陵水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异议请求。

一直以来,陵水法院审判执行团队积极履行职责,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细审、深究每一个执行异议案件,以巩固执行成果,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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