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组织账户出借及配资,监管要求免职

西部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组织账户出借及配资,监管要求免职
2019年03月18日 19:28 澎湃新闻
西部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组织账户出借及配资,监管要求免职

澎湃新闻记者 方枪枪 来源:澎湃新闻

 3月18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刘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称,经查,发现刘强在担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钢铁大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不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组织账户出借及配资活动,并为双方提供担保,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内蒙古证监局认定,刘强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刘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书面报告。

关于对刘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担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钢铁大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不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组织账户出借及配资活动,并为双方提供担保,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刘强电脑文件等证据证明。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刘强(身份证号:150207198609152317)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刘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9年3月18日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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