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人寿原董事长陈远二审被改判1.5年罚金15万

中融人寿原董事长陈远二审被改判1.5年罚金15万
2018年10月17日 21:04 金融市场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实习记者 李皓洁)时隔10个月,中融人寿原董事长陈远及相关负责人王天有、胡全学的违法运用资金的刑事案件再有新进展。北京商报记者最新获悉,陈远由一审判决时的免予刑事处罚改为二审判决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三人违法运用资金罪一案做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判陈远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王天有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胡全学的违法并未改判。

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介绍,中融人寿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间,在经时任董事长的被告人陈远决定及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被告人王天有审核后,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等名目,多次将公司资本金账户及保险产品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出借给相关企业使用,出借款项共计5.24亿元,截至2013年11月28日,中融人寿公司已将上述全部资金及相应利息予以回收;期间,被告人胡全学作为中融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在被告人王天有的授意下,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等名目多次发起付款申请,涉及资金共计人民币2.54亿元;被告人陈远于2016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天有、胡全学均于同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中融人寿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保险资金的所有权,被告人陈远、王天有及被告人胡全学分别作为对中融人寿公司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中融人寿公司的违法运用资金行为尚未造成保险资金的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陈远、王天有、胡全学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一审依法判决对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不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属犯罪情节严重。中融人寿公司违法运用资金数额共计5.24亿元,超出追诉标准1700余倍;该公司先后多次违法进行资金拆借,且在原保监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期间仍有3000万元资金以拆借的形式汇出,应认定犯罪情节严重。该案件所涉5.24亿元保险资金均系在没有任何必要风控措施的情况下被拆借给相关企业,使巨额保险资金处于现实的风险当中,社会危害性大。

北京市第二中院综合评判:虽然本案违法运用资金的总额达5.24亿元,但上述资金分13笔转出,中融人寿一方面回收之前借出的资金,一方面又拆借出新的款项,资金运用处于循环状态,并非所有涉案资金同时处于风险之中;资金使用方某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偿付能力较强,且资金往来账目清晰,大部分资金占用时间较短,故虽然所涉保险资金的安全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尚未造成特别巨大的风险;在客观上,中融人寿公司所拆借的资金均已收回,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也未造成特别重大的社会危害。

鉴于胡全学为从犯,北京市第二中院维持原判,被告人胡全学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而对陈远与王天有,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做出上述判刑及处罚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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