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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二审稿为何恢复对劳务报酬等征税打8折?
个人所得税法正经历史上最大的变革,最大的变动之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3%~45%)进行征税。
计算个税最重要的一点是确定计税的基数,这也被称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上个月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上述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每年)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这意味着与现行个税法相比,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再单独享有费用扣除,计税时收入不能再打8折。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综合计税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没有了费用减除,而且适用税率不再是以前的20%统一比例税率,而是现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到45%,因此不少财税专家认为这会增加部分人士税收负担,而且废除了费用减除违背了税收原理。
为了回应社会关切,8月27日提交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个税法二审稿做了重大修改,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行部分调整,即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拟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这其实是恢复了此前个税法对这部分收入打8折的做法。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必须有成本费用扣除,这是个税的基本原理。个人取得这些收入都有成本费用,比如你写稿子就涉及到购买书籍费用、采访涉及差旅费,如果你发明专利还需要购买实验器材等费用,如果不对这些费用进行扣除后就征税,那相当于对个人的毛收入征税,这就是流转税而非所得税。
“举个极端案例,假设你投入90万元,发明了专利卖了100万元,事实上你只赚了10万元。但如果在计税是不考虑成本费用减除,按照个税法草案计算需要缴纳20多万个税,这等于让你亏本交税。因此在计税时必须扣除成本费用。”施正文说。
他表示,在国外不少国家对劳务报酬等收入的成本费用采取据实扣除,即实际成本费用是多少就扣除多少,没有限制,但这对税收征管能力要求非常高。目前我国税收征管达不到这一水准,而且拿票抵扣工作量大,征收成本太高。因此在现实国情下,对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采取20%的统一费用扣除比例。
“你的成本费用超过20%也只能按照20%这一比例来扣除,这虽然不公平,但也是不得已。这次个税法二审稿恢复了这项费用扣除总比一审稿没有的好,维持了现行的做法。”施正文说。
值得注意的是,稿酬除了按照20%费用减除之外,个税二审稿还明确了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70%计算,这意味着稿酬收入计税时优惠力度更大,按照收入的56%来确认。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表示,稿酬所得优惠力度更大是充分考虑了出版或发表作品需要一定时间的特殊性,让税制更加合理。
根据现行的个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责任编辑:王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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