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分组审议个税法草案,这些变化受关注 根据中国人大网公布消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今日上午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个税法草案)等,个税法草案会否有变备受关注,而结果或在8月31日下午会议表决各项议案时揭晓。 目前个税法草案主要内容基本清晰,与现行的个税主要有这些变化。 首先,分类税制迈向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制。首次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而不再按现行的对这几项所得分类课税,适用不同的税率。 其次,上述四项综合所得并非四项收入简单相加作为计税的税基(也称为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有相应的成本费用,因此计税时要剔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个税法草案明确了这三类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也就是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收入均打八折。其中稿酬收入另享有所取得收入的70%计算特殊优惠,因此稿酬收入实际打五六折。 再次,在确认了上述四项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收入之后,也并非计税的税基,需要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也就是大家提的起征点。综合所得起征点确定为5000元/月(6万元/年)。 然后,综合所得还将在扣除现有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外,个税法草案还首次引入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此外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险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也将可以抵扣。 因此,四项综合所得的税基就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在明确了税基后,按照3%~45%超额累进税率可以计算缴纳的个税。虽然税率跟此前工资薪金的超额税率一致,但3%、10%、20%税率级距明显扩大,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和45%税率跟此前保持一致。 在此次个税法草案二审中,最终个税法草案是否有进一步修改仍备受关注,包括个税起征点是否会进一步提高,个税税率和级距是否会进一步调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决定拟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这意味着个税减税有望在国庆节率先实施,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此次二审个税法草案通过的可能性较大。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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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财政收入增长8.4%,GDP 降到了6.9%。2016年,财政增长下滑到4.5%,低于 GDP 增长6.7%,这样的日子,持续不到一年。2017年,政府财政收入增长7.6%,再次高于GDP 6.9% 。特别是,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5年大幅的降税减费,累计减税超过3万亿的背景下,财政的超收尤为显眼。 财政部的记者招待会上,面对记者关于财政超收的问题,新任财政部部长肖捷回答: “经济活力不断增强,企业效益也不断改善,这是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条件。其中也包括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PPI)上涨较快 ……税收是以间接税为主,税收收入对工业品的价格是比较敏感的……近几年连续实施“放水养鱼”的减税降费政策,不断培植和发展新的税源,这为财政增收提供了源头活水……需求也出现回暖,进口的商品量和价格都出现增长,这也导致我们国家的进口税收相应增加较多。” 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但不合史实: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而中国财政收入占 GDP 的比重却是一个 U字形,由降转升的转折点是在1997年。 1 1997年,金融危机重创东南亚,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损失惨重。当时,马来总理马哈蒂尔还没见识过中国人的豪气大方,没尝过中国人民“老朋友”的好处,还大言不惭地在国际上攻击中国,认为亚洲金融危机是人民币大幅贬值引起的。 当年9月22日,朱镕基出席世界银行在香港举行的年会,在会上发表演讲并承诺,“中国将坚持人民币不贬值的立场,承担稳定亚洲金融环境的历史责任。” 但经济形势的持续恶化,远超决策层最初的预料。当时外贸主管部门依然认为外需增长能够达到10%的增速,但现实极为残酷,在当年的5月份外需增长就已经是-1.5%。 GDP增长持续加速下降。1996年,增速为9.9%,1997年,增速为9.2%,下降0.7%。1998年的第一季,直接下降到7.3%, CPI和 PPI 连续数位为负,通缩来袭。面对快速变化的形式,吴敬琏承认,“东亚金融危机的深度和广度都比原先估计的要严重得多,当时我们大家都没有想到……我们也需要预作最坏的准备。” 1998年2月,朱镕基立刻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刺激基础建设,保证 GDP 8%的 GDP 增长。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除了发行国债之外,还要增税1000亿。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在接到任务时,感觉压力山大,向朱镕基报告“保800亿争取1000亿”,本来领导同意这个数字,但是经济下行的压力加大,10月20日,最后还是确定加码1000亿。 金人庆回忆:“我本人和税务部门的全体同志的确感受到了从未有过的压力和挑战。”“税务部门付出的艰辛和体味的甘甜,真可以写成一部颇有些悲壮色彩的史书。” 在剩下的两个多月的时间里,百万税务大军还是顺利完成增收1000亿的任务。当年,全国工商税收完成8551.74亿元,比上年增长13.3%,增收1003. 36亿元,当年的而当年 GDP 增速仅为7.8%。 根据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的研究,当年的税收增长主要是管理性因素,也就是征管效率的提高,所占额比重为51.4%。2000年增收2350亿元,2001年增收2501亿元,达15166亿元。财政收入每年增收在2000亿以上。 虽然增长势头保持了下来,但财政部认为,经济增长成为主要因素,管理性因素逐渐下降。金人庆就认为,每年2000亿的财政的增量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增长大概是50%,政策因素和征管因素各占25% 。 故事还有另一面。1999年,全国共发生税务行政诉讼1764件,税务机关被法院裁定为违法、不当或者部分违法,不当的案件占据66%;2000年,税务机关的败诉率飙升到82%,而同期行政部门的败诉为44%。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系主任安体富的计算,四年的时间,财政收入占 GDP 比重就由1997年的11.1% 达到2001年的15%。 “特别是1998~2001年的四年间,在 GDP 增长速度比以前相对下降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却出现了超长增长,这四年的税收弹性系数(税收增长/GDP增长)分别为2.40、3.33、1.99和2.884 (此处 GDP 增速按当年价格计算,因为税收增长是按照当年价格计算)。” 显然,税收大幅增长基本与 GDP 的增长没有太大的相关性。 除此之外,被楼部长和肖部长挂在嘴上的价格因素也并不突出。吕冰洋、李峰研究发现,1998~2003年年间,由于经济总体通货紧缩的影响,各种价格因素并不明显,“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年均增长为0.3%,商品价格指数为-1.2%,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年均增长为0.7%,固定资产投融资价格指数增长为0.7%”。这说明价格因素即使存在,对于税收增长来说并不是主要原因。 相反,税收的最直接压力就源于财政膨胀的支出压力,这就是我国财政预算“以支定收”的特色逻辑。中央政府的有稳定经济增长和转移支付的任务,所以对于财政收入极为看重。这不仅可以从1997年1000亿的增收任务中看到,长期来看也是如此:中国社科院的高培勇发现,从1994~2005年的12年间,GDP 的平均增长率仅为9.57%,税收平均增幅为18.35%,而财政支出的平均增幅18.08%,后两者惊人的一致。 中央政府的压力也会传导到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负责制定 GDP 的增长目标,地方政府的 GDP 增长一方面受着中央目标的约束,一方面受到晋升的压力,所以需要在中央目标的基础上加上2%~3%,作为晋升资本。为了满足 GDP 的增长,面对中央政府不断提升的税收分成,地方政府也有强烈冲动提高征管效率,为 GDP 增长争取财政基础。也有研究认为,地方政府利用预算法漏洞在预算上做手脚。因为,旧的预算法对于财政超收的部分并没有硬性规定,支配空间非常灵活,所以地方政府拼命地追求预算外税收收入,这些收入大多被地方政府投入高税收的业务。 还有更有意思的研究。方红生和张军发现,提高征管效率和发展高税收行业两种策略在各个地区都存在。在发达地区,由于要上缴更多的财政,所以不得不提高征管效率;但在不发达地区,主要依靠转移支付,并将之投入高税收的行业而非科教文卫事业,继续获取高税收(这种现象称为“粘蝇纸效应”),但是由于中央要求配套资金,所以他们也不得不一定程度提升征管效率。 征收效率提高的效果是明显的。崔兴芳、樊勇和吕冰洋以1996~2003年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发现,税收征管效率每提升1个百分点,税收增加0.654%,截至2003年,税收征管效率平均提升了96%。潘雷池利用1978~2005年的数据研究发现,税收努力指数每提高1个单位,税后增长率提高0.42个单位,也很大程度上印证上一个研究,他进一步得出结论经济增长对25.02%的解释力,而征管努力的解释度却可以达到88.74% 。 可能日夜操劳,金人庆部长在和美国财政部部长保尔森会谈时,竟累得张着嘴睡觉,此番奇景给外宾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不过,当金人庆部长卸任的时候,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已经有了惊人的变化。有人测算: 居民、企业、政府三部门的收入之比从1996年的69.3% : 13.6% : 17.1% 变为57.5% : 18.4% : 24.1% 。其中,最为醒目莫过于政府部门在国民收入中7%的增长,居民收入比重减少最多,为11.8%,政府比重增长最多6%。 还有更有意思的,白重恩、钱震杰测算1996~2005年国民收入分配,也发现1996年是居民收入的巅峰,此后一路下滑,企业和政府收入占比都有上升,基本符合上面的数据。更有意思的是在二次分配阶段,居民和企业部门都下降了,相应的政府部门进一步上升3.17个百分点。两位作者的文章英文标题是“Who is the predator, who the prey?”直截了当。 但征收率并不是全部, 为什么征收率有如此之大提升的空间才是关键。 2 2000年2月10日,湖北省监利县周河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向朱镕基总理写信,“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事实上,就在前一年,1999年,江西某乡因为强征税务,引发当地农民围攻乡政府,导致多名政府工作人员死亡,基层治理开始引起中央关注,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减免农业税。 2003年3月6日,时任总理温家宝出席全国人大湖北代表团的讨论会主动提到了“黄宗羲定律”。所谓“黄宗羲定律”,是由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秦晖提出,主要是指历史上历次税费改革,总会出现赋税先降后升的情况。政府减免杂费的税改之后,又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巧立名目进行收费,人们以为名正言顺,其实不过在此重复收税罢了。 所以,“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税高潮。” 时任总理温家宝承诺:“共产党人是彻底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我们一定能够把乡镇机构精简下来,一定能够把过多供养的人减下来,一定能够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2006年,农业税被彻底取消。但是,中国财政税收在减税的大背景之下,依然高歌猛进,2007年, 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51304.03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收12543.83亿元,增长32.4%。 黄宗羲定律失效。 上文提到,征管效率的提高是财政税收超越 GDP 增长的重要因素,但征管效率提高之所以能带来大规模的税收增长,其本质是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就极具“前瞻性”地留下了巨大的征管空间。 菩萨畏因,众生畏果。 1994年,中央财政占比全国财政收入持续下降,从46.8%降到31.6%, 全国财政收入在 GDP 的占比重从28.4%持续下降到12.6%,这就是所谓“双降”。中央年年向地方借款,很多时候还得耍赖不还,信誉完全破产。 当时朱镕基放话: “这种状况是与市场经济发展背道而驰的,必须调整过来。”由此开启了轰轰烈烈地分税制改革。 改革的核心目的就是增收。但据当时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的报告,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时候,中国税务征收能力偏低,实际征收率大概是在50%, 但是为了能够实现收入5000亿的财政增收的政治任务,必须设计出一个1000亿的税收框架。也就是说,当时税收设计预留了将近一半的增长空间,也就是所谓的“宽打窄用”,即就是高培勇认为的法定税负和实征税负之间存在巨大的空间: “所谓法定税负,就是现行税制所规定的、理论上应该当达到的税负水平。所谓实征税负,则是指税务部门的能力能够实现的、实际达到的税负水平。两者之间的距离,取决于税收征收率。故而,不同于法定的税负水平——税基和税率两个因素的乘机,实征的税负水平,则是税基、税率和税收征收率三个水平的成绩。” 这种“宽打窄用”的法定税收框架极具前瞻性,客观上完全突破黄宗羲的想象极限,根本无需再新添加更多的税种,只要加强税收,随着征管效率的提高,财政收入就会完全合理合法地提高,水到渠成。 根据许善达的报告,截至2003年,中国税收的征管率已经从1997年的50%左右,提升到了70%。也就是说,6年之内,征管率提升了20%, 这20%的税收征管率的提升本质就是20%的增税。但这部分增税,可以轻易绕过人大审批和公众讨论。 这种前瞻性的设计也给财政超收“埋了”闲子,无心插柳柳成荫。比如,一些所谓的政策性因素,也就是曾经减免或者征不到的许多税种到期开征,其实这本质也应当算是加强征管率。 据《经济观察报》刊发的《休眠税醒了》报道,重庆的一位地方财政官员就直言,“当时税种设置上比较完整、全面,法律层面上都搭好了,只是有的单独出台文件规定免征,有的则不免征但也收不上来”。时机一到,这些“休眠税”就会被唤醒。 报道还以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例,2005年,房地产市场过热,政府开始宏观调控,国务院直接就以文件的形式,下令各地开5%的营业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讽刺的是,房价仍旧一路飞涨。2010年恢复征收个人股票转让的所得税,2011年,地方教育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都被应时应景的复活,方便快捷。2011年1月16日,周其仁出席经济观察家年会时感慨,“我在北京作为一个经济学家,多年来有一个经验,就是不要轻易去提加税的建议。因为这建议很容易被政府吸收,政府最容易听的意见就是加税的意见。” 与此相对应的是,车船税人大过审困难重重。 2010年3月9日,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在人大会上提交提案,提议审议车船税法草案,这是第一个从国务院的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种,同时提请审议的还有增值税。不过由于车船税征收的额度较小,仅有不到200亿,所以立法者希望能够积累经验。 但是,立法者显然低估了公众对于税收的敏感程度,根据《财经》的报道,人大常委会内部的意见就几乎涉及修改所有条款,在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的时候,竟然收到10万多条反馈意见。根据《经济观察报》的报道,前后易稿20多次。要知道,5年之前,2006年,车船税曾有过一次极为顺利的调整,征收额度几乎翻倍,公众却对此几乎一无所知。 这次公开审议也很有效果。1.0升至1.6升排量的税负,从360至660元下调到了300元~540元;1.6升至2升的税负,也从660元~960元下调到360元~660元。不过,2011年的立法计划被完全打乱,增值税根本没有进入立法程序。时至今日,作为中国最大税种的增值税,仍旧没有通过人大的立法审议。要知道,增值税进入立法计划是在2008年,距今整整十年。 这也侧面说明了征管空间给政府财政所带来的巨大财政韧性和前瞻性。但是仅仅有征管空间仍不足,并不能解释政府提高征税率的内在动力。 3 在2015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出席了四川代表团审议,四川省省长魏宏向总理抱怨,清理税收优惠改革措施在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一刀切”的情况,导致四川千亿的投资项目面临停滞困境。当年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总理向工作人员嘱咐,“这个问题要根据原则主要应由地方来把握。我相信地方政府特别是西部地区的政府,自己是有这个鉴别能力和把控能力的。” 这主要指的就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各个地方清理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此类中央要求清理地方税收优惠的努力由来已久。1985年开始,国务院就组织一年一度的“财税大检查”。1998年,有《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2000年,还有《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这些文件本质是要遏制地方之间税收竞争所导致的税源流失。 其实这种情况一直存在,甚至1994年分税制之前,中央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体制,这种情况下,地方没有动力提升税收的征收率,因为增长的税收就会造未来上缴中央财政份额的提高,所以地方的理性策略便是减税发展当地经济。 但中央就不得不面对税收持续降低的局面,所以,从1985年开始,中央就持续向下派税收“巡视组”,进行税收大检查,这种局面一直持续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地方相当签署了分税合同,彼此边界更加清晰,所以中央地方都有动力提高税收征管率。 但是,即使在分税制下,由于地方官员仍旧面临晋升的压力,所以必须要全力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大杀器,争取企业入驻,特别是大企业的入驻,即所谓筑巢引凤。但实际上,制度创新耗时较长,见效较慢,而官员任期有限,所以在关键的招商引资时期,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强度才是能够胜出的关键。 但是,地方彼此之间的税收竞争有极大的外部性,特别是会损害到中央财政的收入。王剑锋和王海勇研究发现,地方政府税收竞争每提高0.01,全部税收、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征收的额度分别下降0.64、0.71和0.60个百分点。地方竞争越激烈,税收征收率越低。 周黎安、刘冲和厉行的研究也发现,国税查实率每增长1个百分点,税收收入增长0.829 个百分点,而地税查实率每增长1个百分点,收税收入是要增长1.224个百分点的。地方征收效率提高的边际效益明显高于国税,这从侧面说明了地方对税收竞争的暧昧态度, 虽然分税制后,地方有了动力去提高征收率,但相比于中央,地方仍缺乏积极性,他们更愿意以减税来搞活地方经济。 不过这未必是好事,因为地方虽然不直接收税,却更有可能转向土地财政,高房价和地方债本质是另一种税收。 所以,站在中央的角度来看,地方之间的横向竞争就是损人不利己,动了中央的财政蛋糕,导致中央就会进一步加强税收地集中,加强中央集权,这也是征收率提高的根本原因。王剑锋和王海勇还发现中央征收集中度每提高 0.01,全部税收收入和中央税收收入分别增长 0.40 和 1.99 个百分点。 其实从最本质上来讲,1994年代的分税制改革就是中央集权的开始。1994年之前,改革开放之初,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采取减税让利的政策,企图调动地方积极性和扩大企业自主权来发展经济,所以任由财政收入占 GDP 的比重从1978年的31.2%一直滑落到1993年的12.6%。 从1994年到2018年,中央集权的趋势已经持续了24年,绝大多数时间财政收入超过 GDP 的增长,根据2018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GDP 增长不过6.8%,但是得益于国税地税的合并,地税的征收空间被再次压缩,全国一般公共性预算增长10.6%,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增长12.8%和20.3%。 宏观税负已经达到31.6% ,刚好超过1978年的31.2%,回到改革开放的起点。共和国历史上,财政收入占比最高是1960年,为39.3%,那是三年“大跃进”的高潮,彻底的灾难。 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提到:“政治制度是现实的,每一制度,必须针对现实,时时刻刻求其能变动适应。” 又到了做出调整的时刻,但这必然要面对巨大的历史惯性和制度惰性。 2018年8月27日,个税二审之后的免征额提升的数额还是之前的5000元,不过加上了各种开支的抵扣。自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免征额定为800元以来, 仅仅上调过三次:2005年,免征额上调为1600元;2007年,免征额上调为2000元;2011年,继续上调为3500元。2018年的个税调整,在上半年个人所得税超增长和居民消费支疲软的大背景下,外界的期望颇高。 但是,这并不符合中国税收的转型定调。 中国税收的结构有两大特点,也就是间接税和企业税负过重,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定下的税收基调是稳定税负,也就是调整税收,要有增有减,也就是为企业减税,个人增税。所以,正如高培勇在接受采访时说,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肯定是要在总体上实现增税的,也就是低收入者减税,高收入者增税。 所以,相比于通过大幅提高免征额,各项抵扣才是部门所偏爱的减税方面,尽管复杂的抵扣项目多大程度能够惠及底层收入是存疑的。而且,5000元的起征点已经变成所有来源的起征点,3500元仅仅是工资来源,更像是并税统一税率,查漏补缺。 不过相较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社保显然是一个更大的问题。 根据《京华时报》报道, 2014年,马凯副总理就曾坦言,法定社保费率过高,占到工资的50%~60%,约为其他三个金砖国家的2倍,G7和北欧国家的3倍,东南亚国家的4.6倍。 高费率相伴的是低缴费率。根据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7》,完全合规的企业仅有24.1%,其余75.9%的企业不合格,其中22.9%的企业按照最低基数缴费。 在社保设立之初,中国尚在人口红利之中,赡养比为5 : 1 ,财政压力并不大。然而,2010左右,中国跨过刘易斯拐点,人口老龄化开始显现,赡养比例一降再降,2016年赡养比例为2.9 : 1, 2017年赡养比为2. 73 : 1。随着老龄化继续加剧,赡养比必然再次下将,养老金所带来的隐形债务将会是比地方债更加头疼的事。实际上,根据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郑秉文的数据,从1998年到2015年,社保财政补贴竟高达共计2.5万亿,仅仅有9000多亿来自于缴费,到了2016年,财政补贴高达4190亿。 巨大的财政压力,巨大的征收空间,提升社保征收率也就是必然的结果,这也是税务机关代收社保的根本原因。 这对于缓解财政和养老的压力当然是好事,但是社保缴费率的提高对企业税负,甚至是劳动力市场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根据刘玲玲和慕欣芸利用2007~2014年419家制造业上市公司分析发现,企业社保缴费率每上升1%将挤出企业雇佣人数约6.9%的水平,而这需要人均 GDP 增长0.04个百分点才能弥补。 还有相似的研究,朱文娟、汪小勤和吕志明同样利用2007~2010的数据分析发现,社会保险费率每上升1%, 总就业减少0.153%。 1998年至2005年,税收飞速提升的另外一大原因在于所有制改革,私营企业松绑,加上全球化的红利,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利润突飞猛进,社会增量巨大,税收拿走一些相对容易,但时过境迁,考虑到经济周期,全球化退潮,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如果不考虑降低社保费率等缓冲的措施的话,对企业和劳动力市场的冲击不会小。 2018年,提出黄宗羲定律的秦晖教授已经挥一挥衣袖离开清华,南下香港中文大学教书,黄宗羲定律在此次税改中鲜被提及,但是有一句话依然人发人深省: “光有这样的改革是不够的。公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如果长期受到忽视,如果他们总被视为‘耕田奉上之草民’,那么任何单纯的‘税改’都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谁在挤占居民的收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的分析(英文).白重恩,钱震杰.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9(11) [2] 中国税收持续高速增长之谜 [C]. 高培勇.第八届中国经济学家论坛暨2007年中国社会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006(12) [3] 中国当代税收要论 [M]. 金人庆. 人民出版社. 2002 [4] 在中国税收高层论坛2004上的演讲.许善达. 2004 [5] “可税与否”未改变我国 GDP 与收税的基本关系——基于1978年~2005年数据的实证检验 [J] .潘雷池. 财经研究.2007.(07) [6] 如何看待近几年我国税收的超常增长和减税的问题 [J]. 安体富. 税务研究. 2002(08) [7] 中央集权型税收高增长路径:理论与实证分析 [J].王剑锋. 管理世界. 2008(07) [8] 税收增速减缓与地方税收竞争——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考察 [J]. 王剑锋,王海勇. 涉外税务. 2011(03) [9] 税收征管效率提高测算及对税收增长的影响 [J].崔兴芳,樊勇,吕冰洋. 税务研究.2006(04) [10] 攫取之手、援助之手与中国税收超 GDP增长 [J]. 方红生,张军. 经济研究. 2013(03) [11] 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J]. 秦晖.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2002(03) [12] 税收努力、征税机构与税收增长之谜 [J]. 周黎安,刘冲,厉行. 经济学(季刊).2011(01) [13] 中国税收超GDP增长之谜的实证解释 [J].吕洋,李峰. 财贸经济. 2007(03) [14]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的劳动力就业挤出效应研究——基于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的实证分析 [J].刘玲玲,慕欣. 保险研究. 2015(10) [15] 中国社会保险缴费对就业的挤出效应 [J] .朱文娟,汪小勤,吕志明.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3(01)[详情]
调节个税的步子不妨迈得更大些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显示,将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个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当前执行的是分类税制,修改后将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把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也就是个人纳税的收入基数扩大了。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目的是发挥调整收入分配的功能,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真正决定收入差距与贫富分化的不是工资收入,而是资本利得与资产收益。中国真正有钱的富人几乎没有靠工薪所得,工资水平并不是引起中国贫富差距的原因,因此,长期以来,个税被认为是工薪税。在真正的富人并没有缴纳平抑分配差距与贫富分化的资产增值与资本利得税之前,个税具体设计需要考虑到更多的问题。比如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个税设计要考虑如何促进知识创新,鼓励个人勤劳工作,明确国家和社会对鼓励创新、勤劳等价值导向。 具体的税法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地区之间不平衡,消费支出差异大于收入差异的事实。工资性收入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特别是一线城市,这些地区基本的生活成本也相应的高。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要看到基本支出成本,所以具体实施细则需要能体察各地方这种生活成本差异。 另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是通胀与资产价格上涨带来的购买力变化。全国工资收入上涨追不上房价上涨的幅度,显示出购买力下降的现象。如果再考虑到通胀与房价上涨,实际上,过去数年收入名义增长,但购买力反倒缩水。从2011年至今,中国各地房价提高了至少一倍以上。以北京为例,2011年北京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03元,2017年为57230元,增长了74%,但是,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2.07万元/平方米,2017年上涨到5万元左右,上涨150%左右,如果仅统计六环之内,那更是高的离谱。每个家庭最大支出就是住房,房价上涨意味着工资购买力大幅缩水,很多人不得不兼职或打几份工来积累首付或还按揭。这一目前环境下的民生痛点,是未来制定具体实施个税细则时应该注意的。 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此次提出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税前扣除,这有利于纾解民困。但是,这些扣除的具体细则需要细致考虑。一般来说抵扣是以发票的形式,但教育支出、房租等如果索要发票,相关方会将其税负转移给个人,从而导致扣除减税的额度还没有承担的企业税负高。赡养老人的抵扣考虑有现实意义,但是具体抵扣方式则比较难设计。过去一直有意见提出个税以家庭征收,客观而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可以实现对孩子、老人以及失业者按照人头减免一定额度,的确能减轻个人或家庭的教育、医疗、住房和养老等压力,的确值得考虑。特别是目前社会积极呼吁生育二胎,这样就需要更多的母亲辞职照顾孩子,这就需要我们在细节上注意到这些宏观问题。税法的重要性就在于其每个细节都涉及到上亿人的经济生活,所以每个细节都是宏观问题,需要慎之又慎! 现在,全社会对个税征收的讨论较多,一个主要原因是中国税负较高,个人收入要承担40%-45%的社保与个税,企业高税负(住房、汽车、燃油以及日常消费品等)可以用不同的办法转移给消费者,但是个人作为最终纳税者是无法转移压力的。中国个人和家庭承担的隐形税费较高抑制了内需,对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构成阻碍。税改固然要谨慎,但是减税不妨步子迈得大一些。[详情]
本报记者 周潇枭 北京报道 8月27日,个税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二审稿维持5000元/月(6万/年)起征点不变,综合收入的税率表也维持一审稿的安排。 在北京工作28岁的马莉(化名)对此颇感失望。她正在孕期,开始考虑小孩出生后的一系列开支。 “婴幼儿用品支出就是个黑洞,没有想到价钱会这么高,我们夫妻俩现在开始节衣缩食了。小孩未来的各项开支,像教育、培训、医疗等,都让我们有点紧张。在北京生活成本这么高,希望个税起征点定得高一些”,马莉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在大城市生活的人,类似马莉这样的焦虑有很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养老等的花费皆不菲。人们对正在修订的个税法寄予期望,希望能减轻自身税收负担。 “斜杠青年”税负或增 陈东(化名)是一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税务经理,在他看来二审稿只是微调了些,很多规定依然比较粗线条。 在之前为期一个月的个税法征求意见中,他建议将综合所得的税率级距扩大。“个税法修订草案只是调整了低税率的级距,对于较高税率的级距并没有调整。现在适用45%最高边际税率的年应税所得仍然定在96万,96万在北京这样的城市算是中产以上,谈不上特别高。对于我们这样的工薪阶层有必要扩大25%、30%对应的收入范围”,陈东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一审稿对税率级次进行优化,主要是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从原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8万元的部分”,扩大到“低于30万元的部分”。与此同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旧适用25%、30%、35%、45%这四档较高税率,这部分收入不享有减税红利。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大致对应着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这样的收入水平是否应给与减税空间,见仁见智。 陈东认为,个税要调节收入分配,应该要处理好劳动所得和被动所得的关系。依靠房产、股权投资、理财产品等取得的被动所得,税率为20%;但是依靠劳动取得收入的,部分却要适用25%、30%、40%、45%这样较高的税率,政策这样设计存在不公平。 “从理论上来说,我是支持高收入标准要往上提,因为相对生活成本而言,这部分收入并不算高,高税率的级距应该往上调。但是我国收入差距已经比较大,调节收入分配改革要求‘提低扩中限高’,像月收入5万元以上的群体,未来的税负压力可能加大”,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部分人群已经预见到自己税负会上升。信托公司经理王明(化名)因为去年团队绩效好,分得100万年终奖,年终奖扣税45万,到手只有55万,适用最高档税率45%。 “我们平常收入很一般,收入大头就在年终奖。年终奖也并不是每年都有100万,有些年份年终奖只有十几万。如果将收入汇总纳税的话,我们的税负可能会更高”,王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金融机构多数都是这样的薪酬安排,月收入和年终奖汇总纳税之后,他们实际承担的税负有提高的可能。 与此类似,时下流行的“斜杠青年”(拥有多重职业和身份的人群),很多身兼数职,当多项劳动所得汇总纳税之后,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还有更多专业人士,比如大学教授、设计师、分析师等,会承揽一些其他劳务项目,包括培训、设计图纸、撰稿等,未来税负也有可能提高。 “征管因素也会增强,随着国地税征管机构的合并,现在省级税务部门设立了个税处,用以应对个税的征管问题”,陈东指出。 专项抵扣如何落地? 二审稿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起征点仍然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认为5000元“不解渴”的不在少数。 5000块钱能否覆盖基本支出,也有不同的算法。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指出,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月均303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445元,月均消费支出2037元,考虑一定的赡养支出和储蓄率,目前5000元的费用扣除已较为充分地覆盖了相关生活费用。 但正如马莉所担忧的婴幼儿抚养支出一样,大城市居民的支出体验比数据要高。“大城市居民普遍觉得5000元起征点不够高,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居住支出,购买住房、租房成本太高,导致生活负担很重”,叶永青直言。 陈东还指出,大城市的中等收入群体税负已经不轻,像医疗、教育、养老这些开支,支出大头也是由居民自己承担。 二审草案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其他免税所得等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项尚未明确的专项附加抵扣,引发外界广泛的猜测。 “这次列出的五项专项附加扣除,有些人群未必会享受到,比如未婚人士不可能享有子女教育支出扣除。即便五项都享受到了,现在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定在5000元,五项专项加总的规模超过5000元的可能性很低”,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李旭红指出,个税起征点暂定5000元,是能够与收入水平相对匹配的。但也应该看到世界个税改革的另一种趋势,即大幅提高标准扣除,减少专项扣除。因此,未来还需均衡标准扣除与专项扣除间的关系。 8月2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一些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适当降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草案起草阶段进行过认真研究测算,相关规定兼顾了当前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变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上述问题的有关规定不作修改。 “建议国务院方面结合征管及配套条件的完善,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并根据改革进程对上述问题予以统筹考虑,抓紧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及时提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详情]
新个税法或9月落地 月薪超5000者仍有一部分不用纳税 华夏时报记者 张智 北京报道 尽管怀着“起征点会不会在最后关头上调”的想法的人不在少数,但二审中的个税法草案中的免征额(起征点)最终还是执行了原草案中5000元每月(6万每年)的方案。 8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方案在最受关注的起征点上没有改动,整部草案仅在专项扣除上增加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月薪超过5000元者均要纳税。 “此次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专项扣除。按照现行的分类税制计算,除了税前扣除的的五险一金和工资薪金所得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剩余部分均按照个税税率进行扣除,但增加了专项扣除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均能从税前予以扣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这意味着,一个子女正在上学、按时赡养父母、正在还贷或是租房的人,能够税前扣除数种项目,如果选择继续深造,甚至可能月薪6000也不用缴纳个税。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个税新方案执行后,普通百姓减税明显,税前收入上万元的居民,减税幅度或达7成。 2011年,个税法修法,初始草案建议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但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将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 因此,此次备受争议的5000元免征额是否会在最后关头上调,成了此前的热点。不过,二审稿中未对起征点进行修改,维持了一审稿中起征点调至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不变。 不少观点认为,这个额度仍然偏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对此提出,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免征额,难以充分反映各省份地区的实际消费支出情况,不利于实现税负公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毅也建议,可授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标准,“例如广东、上海是否可以考虑8000-9000元”。 “这样会形成个税壁垒,不利于劳动力要素流动。”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表示。 据财政部部长刘昆解释,5000元免征额(起征点)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事实上,免征额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已经提高了近43%。 “此次个税改革步伐之大,力度之强,前所未有,仅盯着免征额(起征点)看,太小看此次改革了。这次改革的力度,在实际执行后。所有人都能感受得到,尤其是上有老下有小的社会中坚阶层,减税力度可以说史无前例。”上述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在张斌看来,相比此前数次个税改革,此次个税改革由于增加了专项扣除,减税力度超过以往。 按照计算,各种减免之后,很多中坚阶层的个税起征点,实质上已经上调至6000元或者更高。 同时,即使没有子女的高收入丁克、单身贵族,在调整累进税率表,拓宽了3%、10%和20%三档低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之后,减税也明显。 比如,原来减掉税前扣除的五险一金和3500的免征额后,0-1500元须按照3%的税率纳税,如果不小心挣了1501元,就需要按照10%的标准纳税;调整级距后,各种扣除后不小心挣了1600元也不用担心,3%的税率适用范围已经上调至0-3000元。按照这个标准,在不考虑各种税前扣除、仅计算工资的前提下计算,月薪8000元者,也仅需要纳税90元;而在同等前提下,现行税制挣5001元就需缴纳150元个税。 而这仅是最简单的计算方式,实际加上税前减免,力度比8000元月薪者纳税90元的力度还大。 一位关注财税改革的人士表示,按目前改革力度看来,个税起征点提高至8000毫无必要。“都已经月薪8000了,还为90块钱的个税斤斤计较?”他说。 按照一般立法程序,二审时针对公开意见进行讨论,此后视情况进行三审、表决。不过,由于没有强制性规定,在二审后落地的情况也有。 这意味着,新个税法最快将于9月落地。按照草案规定,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个税时先按照5000元起征点和新的税率表实施。而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全面施行新的个税法,包括3%、10%和20%三档降低税率适用范围大幅扩大,并将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5项专项附加扣除、堵塞税收漏洞等规定全部实施。 “按照10月1日试行的时间表来看,9月落地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只有法律落地,执法才有法可依,才有可操作性。”上述关注财税改革的人士表示。[详情]
个税二审稿为何恢复对劳务报酬等征税打8折? 个人所得税法正经历史上最大的变革,最大的变动之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3%~45%)进行征税。 计算个税最重要的一点是确定计税的基数,这也被称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上个月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上述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每年)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这意味着与现行个税法相比,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再单独享有费用扣除,计税时收入不能再打8折。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综合计税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没有了费用减除,而且适用税率不再是以前的20%统一比例税率,而是现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到45%,因此不少财税专家认为这会增加部分人士税收负担,而且废除了费用减除违背了税收原理。 为了回应社会关切,8月27日提交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个税法二审稿做了重大修改,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行部分调整,即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拟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这其实是恢复了此前个税法对这部分收入打8折的做法。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必须有成本费用扣除,这是个税的基本原理。个人取得这些收入都有成本费用,比如你写稿子就涉及到购买书籍费用、采访涉及差旅费,如果你发明专利还需要购买实验器材等费用,如果不对这些费用进行扣除后就征税,那相当于对个人的毛收入征税,这就是流转税而非所得税。 “举个极端案例,假设你投入90万元,发明了专利卖了100万元,事实上你只赚了10万元。但如果在计税是不考虑成本费用减除,按照个税法草案计算需要缴纳20多万个税,这等于让你亏本交税。因此在计税时必须扣除成本费用。”施正文说。 他表示,在国外不少国家对劳务报酬等收入的成本费用采取据实扣除,即实际成本费用是多少就扣除多少,没有限制,但这对税收征管能力要求非常高。目前我国税收征管达不到这一水准,而且拿票抵扣工作量大,征收成本太高。因此在现实国情下,对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采取20%的统一费用扣除比例。 “你的成本费用超过20%也只能按照20%这一比例来扣除,这虽然不公平,但也是不得已。这次个税法二审稿恢复了这项费用扣除总比一审稿没有的好,维持了现行的做法。”施正文说。 值得注意的是,稿酬除了按照20%费用减除之外,个税二审稿还明确了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70%计算,这意味着稿酬收入计税时优惠力度更大,按照收入的56%来确认。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表示,稿酬所得优惠力度更大是充分考虑了出版或发表作品需要一定时间的特殊性,让税制更加合理。 根据现行的个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详情]
立法让公众早日享受改革红利 英竹 “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党中央提出的个税改革目标。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个税法修改正是为了保障个税改革的顺序推进。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只是减除费用标准,更重要的是推动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可以说这次改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变革。 个税改革有个过程,此次法律修改只是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第一步。 就个税法修改而言,我们不能光盯着个税起征点是多少,还应综合考虑征税的计算方式和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等。目前,法律有些规定可能还达不到社会公众的预期,但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我们毕竟在往前走。 在个税法的修改过程中,各种观点无数次碰撞,立法者每次都争得“面红耳赤”,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虽然不可能把大家的意见都吸收,但至少可以做得尽量完美一点。无论是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是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法修改的目的都是为了体现税制公平和社会公平,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修改个税法的过程很艰难,但更艰难的路也许还在后面。因为个税的征收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就需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让这部利国利民的法律能真正落到实处,让公众能早日享受到个税改革的红利。[详情]
个税法二审起征点仍为5000,刘剑文:表决时修改空间有限 澎湃新闻记者 韩声江 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中的新变化是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了专项附加扣除,但对此前引发社会热议的起征点未进行修改,仍保持一审稿中的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不变。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2011年上一轮个税起征点调整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审稿对一审稿中的3000元也并未做出修改。但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结果,个税起征点从之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 那么本次修正案是否也可能出现在最终表决时个税起征点发生改动的情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不好判断还有没有修改的机会,但个人觉得可能修改空间有限。 8月27日,新华社刊文称,个税“起征点”是动态调整的,此次不调不意味着后续不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起征点”问题还会结合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等改革进程统筹考虑。 8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向大会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记者发现,二审稿中未对个税起征点进行修改,维持了一审稿中起征点调至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不变。同时,对于3%至45%的7级税率结构也并未作出改动。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此次二审对起征点未做更改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与近年个税法改革方向有关,这次修改的重点还是坚持将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转为综合征收的大方向,而没有在费用扣除标准上做太多文章;二是也许认为5000元已经是比较适宜的费用扣除标准,从他们的角度来看,可能认为从3500元到5000元已经是个比较大的调整,再加上专项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综合来看可能已经是比较大的扣除。 此次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根据草案,被称为“个税起征点”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此前的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扩大 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等。 新版的7级税率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的,适用3%税率;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适用10%税率;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适用25%税率;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适用30%税率;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适用35%税率;超过96万元的部分,适用45%税率。 刘剑文此前表示,大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很少达到45%。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现在45%的最高税率应该往下调整一下。针对此次二审稿未对最高45%的边际税率做修改的问题,刘剑文称,可能出发点还是在调整收入分配不公,而并没有考虑人才战略和国际发展趋势,这是个选择的问题。 针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此次二审稿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此外,二审稿对修正案实施时间表也未作修改,仍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2011年曾出现过,个人所得税修正案二审稿未对一审稿起征点内容作出修改,但最终表决结果却发生改动的例子。2011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之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二审稿于2011年6月27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对3000元起征点未作修改。但是在当年6月3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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