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草案仍需“精修细补”
来源:北京商报
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本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然而在分组审议之后,《草案》并未提请会议表决。参与审议的委员们表示,《草案》还需修改完善,此后或将再审。其中,个税起征点设置标准、专项附加抵扣具体细则等问题是引起争论的焦点。个税法重新修订与民生息息相关,不同的声音将为刚面世的《草案》的“精修细补”指明方向。
5000元起征点的考量
在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草案》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起征点还是偏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晓东认为8000-1万元的起征点比较合适。“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大概涨了40%,但2001年实行时GDP是48万亿元,2017年GDP是82.7万亿元,同比增长近70%。今年预期是6.5%,大概达到90万亿元以上。这次虽然上调了,但考虑到工资占GDP的比例,再加上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情况以及现在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刺激消费,我个人认为8000-1万元的起征点是比较合适的。”李晓东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认为,《草案》中提到的免征额设定考虑了居民平均支出水平等因素,“但实际上我想和收入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收支的健康状况也有关系,而《草案》中没有上述信息”。此外,朱明春指出,5000元的起征点与《草案》中提出的专项扣除等其他新政策的交互影响也应被考虑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则认为,5000元基本满足了社会的期待,但这一标准会随着社会的反映进行调整。“根据《草案》,用个人所得税法来调节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效果更加明显,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在不同程度的下降,而高收入群体税负则有所增加”。
经济学家、北京中博联创经济策划中心主任李从国认为,“提高到5000-5500元这个区间后,未来十年都很难提高到1万元”。按照国际上的惯例,如果生活成本已经超过上次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的生活成本的30%以上,则说明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进行调整。国外的费用扣除标准大多是根据通货膨胀率的不同每年进行调整。
鉴于不同地区的收入差距以及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还有委员认为,起征点的设定不必搞全国统一标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表示,我国各省份、地区的人均月消费支出情况各不相同,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人均消费支出往往相差很大。比如,2015年各省份地区人均消费支出数据显示,最高的是上海,人均34783.6元/年,比最低的西藏人均8245.8元高好几倍。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免征额,难以充分反映各省份地区的实际消费支出情况,不利于实现税负公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毅也建议,可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标准,上报全国人大备案,“例如广东、上海是否可以考虑8000-9000元”。
专项抵扣标准待细化
本次《草案》首次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来说,《草案》增加规定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截止到目前,各项专项扣除细则均未出炉。
其中,本次被列入专项抵扣的“住房贷款利息”因住房问题受众面广、一二线城市购房压力大、住房问题亟待解决等原因而备受关注。贷款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是指将房贷利息作为税前减除项扣除。对于购房者来说,购房利息支出可以抵扣个税,确实能够有效降低相关群体的购房成本,降低民众的住房压力。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参考目前北京正常的收入水平和房贷情况,按照个人扣除五险一金后的收入在2万元左右计算,如果购买一套房贷在150万-200万元的普通五环外商品房,月供在1万元左右。目前剔除月供、个税后剩下的收入只有6880元/月,而个税改革后,收入结余可达到9255元/月,每月增加2375元的收入。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表示,增加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一方面能够有效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也能兼顾公平性。 “总体来看,《草案》中提及的住房贷款利息抵扣等规定,对于中等收入以上的人群来说,确实是重大利好。”
然而也有专家指出,由于房贷利息和住房租金所占收入水平不断攀升,专项附加扣除能够有效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也存在可能导致一二线房地产市场爆发的可能性。张波分析称,通过抵扣可以有效减少房贷利息支出对于实际收入的影响,会促使一部分人群加速买房等行为,但可以肯定的是,房贷利息的扣除一定是有标准和抵扣上限的。
对于住房贷款抵扣和租金的细则制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军也表示了自己的疑虑:“现在北京还存在一个人有多套住房的,这样的贷款利息如果扣除掉了,是不公平的,租金问题也是一样的,去租别墅和保障性、改善性的一居室、两居室相比,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目前关于房贷利息抵扣的探索仅建立起了一个框架,配套尚不成熟,在届时的细则中,一定会分清刚需房与投资性住房的区别。至于具体征管方式,刘剑文透露说需要税务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条例,这是下一步要考虑的问题,“《草案》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这次专项扣除是有机结合不同群体、不同家庭的需求,也是对人民利益的最大保护。减轻负担,让大家得到更多的实惠”。
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方式
在6月22日的分组会议上,参与审议的委员们对《草案》的修改还提出了另一条建议:征收个人所得税还需考虑家庭人均所得的基数情况,应该逐步过渡到 “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纳税方式。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彭勃举了个例子:同样两个家庭,一个家庭是夫妻双方都有工作,两个人的收入都是4500元,按照新的纳税标准都不够纳税,但是这个家庭的实际月收入是9000元,而另一个家庭丈夫工作,收入6000元,需纳税,妻子不工作,这样家庭月收入6000元的就要纳税,家庭月收入9000元就不用纳税。“国外在这方面还是比较关注的。除了实际个人所得以外,还考虑家庭人均所得的基数情况。如果在这方面予以考虑,会更合理一些。”彭勃说。
鲜铁可表示,逐步过渡到按照家庭收入为单位纳税的方式才能全面体现税收公平。“随着‘421’结构的家庭迅速增多以及‘二孩’政策的推行,家庭用于育儿养老方面的支出压力不断增大,生活成本上升,其中一个家庭既无需要抚养的子女又无需要赡养的老人,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没有医疗费用,而另外一个家庭则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并且为老人看病支出高额的费用,那么显而易见,这两个家庭的实际生活负担是不同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申报机制以家庭为单位进一步体现了公平理念,从结构上缓解了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与此同时,根据国际经验,专项抵扣的进一步落实也需要家庭申报机制的辅助。在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纳税人税前抵扣项目很多,投资买房、按揭利息、子女学费、看病就医、抚养赡养等大项就能抵扣一半个税。在德国,征税的类别按照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子女在上学的、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造成高额开支等情形,可以少缴税。
然而建立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申报机制,相关部门还将面对许多挑战。由于人们收入来源愈加多样,且存在许多非货币支付,以及与税务部门共享的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税务部门要完全准确掌握家庭收入难度很大。当然,这一问题在目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已经存在,但是,如果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中会更加突显。而我国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打破的语境下,家庭成员的界定还不能单纯以户口本来判断。税务部门面对无数家庭征税,不便由单位代扣代缴个税,无形之中增加了工作难度,对于税收部门的设备水准来说也存在一定技术障碍。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常蕾 杨忆霖/文 张彬/制表
责任编辑:孙剑嵩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