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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万亿私募资管“柔性”新老划断,证监会发文允许部分存量滚动续作
资管新规配套细则集中出台,证监会发文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处理作出细化安排。
7月20日晚间,证监会宣布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私募资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对于上述私募资管,证监会发文增加了规则弹性,设置了与“资管新规”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新规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新规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经证监会同意,可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弹性过渡
为保证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监管层在推行新政时往往施行“新老划断”。不过,以往的新老划断安排,一般都是指处理存量、同时禁止增量。
但是可以看到,对于上述新规的过渡期,监管层给予了更多弹性,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滚动续作。
2018 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俗称“资管新规”)发布实施,要求对存量业务和产品进行规范。 7月20日晚间,在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证监会又发布《私募资管新规》,配套规则进一步完善。
证监会数据显示,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
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上述近26万亿私募资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个别机构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等等。事实上,近期市场上也可以看到不少风险案例。基于此,证监会自2016年开始逐步完善私募资管规则,对盲目扩张业务、忽视合规风控等问题予以遏制。
证监会称,因此需要在全面整合现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基础上,对照“资管新规”,针对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监管规则,推动业务健康发展。
“(私募资管新规)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证监会发言人20日晚间称,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
具体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首先,私募对标资管新规,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保持一致,消除监管套利;其次,进一步明确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比如要求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则,规定同一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
而最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对过渡期给予的高弹性。发言人称,证监会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资管新规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各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私募资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私募资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部分指标放宽
“多数规则为 2016 年以来,我会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出台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政 策延续性,”证监会发言人称,部分指标在对标“资管新规”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
从《私募资管新规》内容来看,有七大重点内容。首先,明确新规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即,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审慎经营;禁止刚性兑付;独立运作;财产独立。
其次,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同时,明确分级产品要求,并原则规定了基金中基 金(FOF)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预留了创新空间。在资产类别方面,还清晰界定了“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第三,基本统一监管标准。包括,统一资格条件,从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等六方面,设定机构从事私募资资管业务资格条件;统一管理人职责,明确机构从事私募资管业务应履行的职责;统一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基本统一募集推广、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要求。
第四,适当借鉴公募“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 作”的成熟经验,并结合私募资管业务特点,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新规对集合资管计划投资设定“双 20%”的比例限制。同时,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第五,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做实做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加强内部检查、定期压力测试,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证监会要求,私募资管机构要借鉴近两年来证监会发布的投行、债券等业务监管规则,建立收入递延支付等制度。
第六,强化重点风险防控,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重点规制。 比如,强调期限匹配、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 内保持 10%的高流动性资产。要求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另外,除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外,证监会禁止机构利用集合计划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机构要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第七,一线监管将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将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信息报送继续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以后还要抄报相关证监局;基金业协会与派出机构,还要相互共享数据信息。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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