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类外延式发展将成为过去 信托业转型挑战尤艰

通道类外延式发展将成为过去 信托业转型挑战尤艰
2018年05月14日 04:18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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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通道为支撑的外延式发展将成为过去 信托业刚性转型挑战尤艰

  本报记者 胡萍

  来源:金融时报

  无论是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还是酝酿已久的资管新规,这些都对信托行业影响深远。专家认为,新的监管环境下,信托转型不仅是生存的需要,更是十九大以来重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治要求。

  《金融时报》记者:金融业扩大开放对信托业有何影响?

  蔡概还(信托专家、信托“一法两规”起草人):过去我国信托业已有引入外资的实践情况,但当时我国信托业以融资类信托业务为主,外资进入以后明显水土不服,不能适应信托业当时的市场定位,因此并没有对我国信托业带来很大帮助。在新时期下,包括信托业在内的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加大,对信托公司而言具有特别的意义,尤其是在信托业进一步转型和回归本源的这个节点,将对信托业未来转型发展带来重要的帮助,从而对我国信托业的长效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主要影响可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是信托公司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未来信托公司转向以非融资类业务为主,以受托管理责任风险为主的金融机构。在这一过程中,信托公司要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者,实现业务回归本源,其中,境外信托行业回归本源的业务类型,比如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年金信托、养老信托、职工持股信托、遗产信托、慈善信托等,会给我国信托机构带来有益的经验以及产品创新研发的支持。二是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信托公司引进外资有利于完善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改进内部控制,提高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更好地实现权力制衡和自我监管的约束,从而提高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对信托业风险防控带来一定益处。

  《金融时报》记者:信托业刚性转型不可逆转,您认为转型可从哪些方面着手?

  邢成(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2018年注定会成为信托公司刚性转型期元年,无论信托公司想与不想都必须要转;2018年,任何冲规模、做通道的动作都可能是踩红线的动作,顶格经济罚款是最轻的处罚,停业整顿也是可能的情况。

  靠通道业务为支撑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将成为过去。资金端再成焦点,资金荒或成常态,风险压力激增,要高度警惕个别机构以“破刚”之名行赖账之实,侵害委托人权益,危害全行业声誉。2018年业务转型不再是时尚的口号,而是现实的面包,战略规划、专业结构、人才梯队、风控流程、激励考核、研发支撑都面临新的革命。如果信托公司还是以传统方式做通道业务、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政府融资平台,那就是与宏观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转型,说易做难。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改革,因此一定要公司顶层设计,要有战略规划,也就是说发展目标和战略方向必须明确,公司三五年后要走到什么地方。以前部分信托公司基本是从众效应,什么赚钱就跟着做什么,今后信托公司一定要走差异化和特色化发展的道路。提供各种服务的“金融超市”肯定是少数,绝大多数都是专业化特色定位的“专卖店”。

  具体转型方向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标准化、基金化、净值化产品。债市、股市、ABS等金融产品和衍生品作为基础资产的主要配置。信托公司从此着手转型,既具有较强的实操性,又可兼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第二,真实股权投资。实际上,早在2007年,监管机构就下文鼓励信托公司转型做PE投资,10年过去了,大家还在原地踏步。并不是PE投资不赚钱,全国有名有号的PE公司加起来有1000多家,所以这一定是个巨大的市场。关键是需要信托公司有强大的专业支撑,包括强大的研发能力支撑;第三,信托本源性质的事务管理类业务。信托提供制度安排和法律架构,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这种回归信托本源定位的平台业务将是今后信托业务的主流方向之一。以家族信托为例,这类业务主要不是投资理财,更多是家族财富的综合管理,包括家族传承、家族教育、家族慈善等。

  《金融时报》记者:结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哪些信托业务将受到影响?

  徐承远(东方金诚首席分析师):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的规定将对通道业务占比较重的信托资产规模产生较大影响。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监管从严的影响,通道业务大量回流信托行业。《指导意见》相较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在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的规定作出较大调整,在严控通道服务的要求下,仍允许资管产品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2017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对于银信通道业务监管范围的界定较之此次《指导意见》更加全面。在严监管的重压之下,以通道业务为代表的银信业务规模势必会大幅缩减。

  清理资金池业务和防范错配风险的要求,将使一些通过资金池“以新还旧”、期限错配严重的信托公司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虽然目前信托行业已有较为严格的针对资金池业务的法规,但对于存量资金池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来说,短期内实现彻底清理较为困难,目前仅能做到控制规模不再增长。《指导意见》出台后,预计大部分以滚动发行方式维持的资金池业务将受到彻底清理,部分通过资金池“以新还旧”、期限错配严重的信托公司可能将面临较大的兑付压力。

  权益类产品杠杆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员工持股计划、质押融资等部分信托业务开展。本次《指导意见》对于产品分级比例要求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权益类产品杠杆分级比例仍然不得超过1∶1,但删除了投资单一标的和债券、股票等标准化产品比例超过50%的资管产品不得进行分级的规定,给予更多信托产品尤其是权益类信托一定的杠杆运用空间。但《指导意见》对权益类产品杠杆分级1∶1的限制仍将会影响信托公司的一部分业务模式,例如通过信托计划发行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杠杆倍数由原先最高两倍降为一倍。随着《指导意见》的落地,1∶1的分级设计对于上市公司将不再具有吸引力。另外,资管产品份额不得进行质押融资的规定,也限制了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责任编辑: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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