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详情]
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详情]
央行负责人强调:“目的是为实体经济创造健康的货币金融环境,从原则上看,通知不是对资管新规的突破和修改,是坚持资管新规的核心条款,主要内容不突破,坚持结构性去杠杆不动摇,同时切实服从于当前中国宏观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详情]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详情]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详情]
A股经过大幅下挫之后,估值上已经跌到了历史的大底,一些抄底资金开始逐步入场,包括外资养老金在内的这些资金,在下半年都有望逐步入场抄底,带动了市场的反弹。[详情]
打破刚性兑付是否会阻碍投资者维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如何开展?资管产品销售中有哪些违规行为需注意?商业银行理财“双录”的标准是什么?“大资管”时代,面对正在发生的诸多新变化,不少投资者十分关注以上问题。 随着“资管新规”纲领性文件发布,以及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证券期货市场的一系列配套政策相继落地,我国“大资管”的监管框架已基本搭建完成。 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了解上述新规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做出了哪些监管安排,进而当遭遇侵权行为时,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刚性兑付”已成历史 此前多年,尽管“刚性兑付”备受业内诟病,但受制于既有资管产品结构,加之各金融机构对自身声誉的考量,其打破进程一直“停滞不前”。今年4月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发布,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其中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为何“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与资管业务“代客理财”的本质有关。 “资管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与存款不同,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是信托关系,即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上述负责人说,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机构应勤勉尽责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例如,根据今年9月份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两大类,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银行对前者则按照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进行管理。 厘清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意义之一在于避免机构在表内开展资管业务,从而有效防控风险。 哪些行为将被视为“刚兑”?一是资管产品的发行人或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保本保收益;二是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三是当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发行或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一经认定存在刚兑,监管机构将对金融机构作出相应处罚。”上述央行负责人说。 产品和投资者需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打破“刚兑”并不意味着削弱投资者保护,相反,这有助于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同时提高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水平、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其中,不得通过拆分资管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产品。 在实际购买过程中,投资者如何判断这款资管产品是否适合自己?首先,需要明确自己属于投资者中的哪一类,再决定选择购买哪类资管产品。 目前投资者可分为两类,即不特定社会公众、合格投资者;资管产品按照募集方式不同,可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则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针对个人,合格投资者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对于不特定社会公众来说,按照监管规定,购买资管产品前,金融机构首先要对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进行测评,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产品。 以商业银行理财为例,目前各家银行的风险测评体系大体一致,核心测评指标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金额占全部资产比例、投资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能承受的最大损失金额、过往投资经历等。 结合上面的数据,测评系统会自动生成投资者的风险偏好结果,通常分为5个等级,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相应地,银行理财产品也通常分为五类,即谨慎型产品(R1级)、稳健型产品(R2级)、平衡型产品(R3级)、进取型产品(R4级)、激进型产品(R5级)。 强化“卖者尽责” “打破刚性兑付要求‘买者自负’,但前提是‘卖者尽责’,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需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在受托管理职责中,强化信息披露是重要一环。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理财新规”要求,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并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需分别列示。 其中,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应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同时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则应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此外,为防范“虚假理财”,“理财新规”要求,银行在中国理财网对理财产品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购买产品前,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避免被骗购买虚假理财以及第三方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上述负责人说。 第三方机构产品混入银行销售,这曾是让业界颇为困扰的“飞单”难题。为此,“理财新规”强调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在银行的营业场所购买该行发行的产品,或由银行代销的公募基金产品、保险产品,投资者应特别关注银行是否实施了专区销售,是否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根据原中国银监会部署,2016年年底之前,主要的、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已全面推开了理财产品“双录”。记者走访多家商业银行北京地区网点发现,录音录像的标准目前涵盖6个要素,即产品名称、编号、期限,以及产品主要风险、产品匹配度、客户权益须知,同时还需包括投资者对上述内容的确认语句,以及销售人员的销售合规承诺。 (本系列报道完)[详情]
十问巴曙松:资管新规系列配套文件落地是动态微调,非全面转向 随着一系列资管新规的配套文件靴子落地,资管行业又迎来新变化。一方面,随着过渡期更多弹性安排明确,一些银行目前正在积极发行“老产品”,“资产荒”正在得到缓解。 从实际出发对资管新规的一些细节进行明确,增加了可操作性,及时缓解市场焦虑情绪,有助于改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有助于表外融资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回升,将为实体经济创造健康的货币金融环境。但另一方面,市场也在担忧,系列配套文件是否会增加两年过渡期后的监管压力?甚至是对资管新规的转向? “目前机构多发老产品并不意味着多数金融机构会选择违背资管新规的目标、过渡利用《通知》中更有弹性安排以谋取短期的利益。”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巴曙松近日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指出。 巴曙松在第一财经研究院和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联合推出的《中国金融风险和稳定报告2018》中指出,在资产新规的推动下,刚性兑付逐步被打破之后,资产管理行业在整条产业链上预计逐步会出现持续性的变革,从上游的基础资产融资方、到作为金融中介的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到下游的普通投资者,均需要对资产新规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报告第二章《资管新规与打破刚兑》由巴曙松撰写。 第一财经记者专访了巴曙松,他对近期市场最关心的十大问题一一详细解读。 1.配套文件是资管新规的放松? 巴曙松:7月20日,一行两会发布了系列资管新规的配套文件,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文件内容来看,这一系列的配套文件总体上是对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也即业界所称的“资管新规”的细化和完善。如果说资管新规确定的是总体的政策框架,那么,细则就是在这个大的框架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一方面,出台的配套文件中并没有出现与资管新规中的要求直接冲突的地方,因此,系列配套文件的出台并没有出现对资管新规政策的方向性调整。 另一方面,资管新规的实施,会显著影响整个投融资市场,其政策效应是逐步显现出来的,资管新规实施的政策效应,也会与其他政策工具产生的效果形成叠加,因此,在大框架之下确定这些细节文件时,动态地评估资管新规已经产生的效应,在不违反现有大方向的基础上,就实施的进度、力度、范围进行适应性的微调,也是必要的。 市场之所以形成对机构监管要求有酌情放松的感觉,应当主要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不仅明确了公募类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同时对于过渡期内部分产品的久期、估值方式等做了更为富有弹性的安排。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的是,其一,资管新规中原有规定是“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从未明确“公募产品不得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在资管新规落地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特定情形下执行从严要求而暂不允许公募产品进行非标投资的情况发生,或会对市场及部分企业的融资安排造成一定的冲击或影响。针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及时发布了《通知》对该点进行明确,以保持资管新规在执行和落地的过程中不会出现因解读不同而造成偏差。 与此同时,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非标投资时的限额和集中度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该项规定与“资管新规”和《通知》中所作的规定内容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补充,不过对非标投资进行更为规范管理的大方向并未发生方向性的变化。 其二,《通知》中对于部分产品在久期、估值方式等内容的放宽,主要还是限于过渡期之内,并未明确在过渡期之后此类产品是否还可以按照《通知》中所确定的方式继续开展业务。但是从趋势看,资管新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非常深远,特别是在去杠杆的过程中,资管新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要在总体上取得满意的效果,还需要与其他各项政策配合,避免监管政策单兵独进。另外,根据资管新规实施后产生的政策效果,动态进行评估,则大方向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合理微调,也应当是资管新规实施过程中的题中应有之义。我曾经参与过1994年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在这个影响深远的改革中,在改革正式启动后,根据实施中的反馈,先后发布了各种各样的完善和补充性质的文件数十份,这些微调的文件,也为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实施奠定了基础。 2. 非标回表进程是否会变缓? 巴曙松:首先,不论是“资管新规”、还是其配套文件,到目前为止,从方向看,均不意味着资产管理市场发展的方向是“回表”。资产管理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一种形态,在金融体系中有其独特的功能,在中国金融市场近十数年的发展过程中,资产管理行业迅速发展,带动许多资金资产由表内专向表外,一定程度上是金融体系自身不断发展、特别是适应市场化的利率环境和跨领域的大资管配置的内在要求。 与此同时,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过程中,因为多种原因在一些业务形态中形成了“刚性兑付”的特征,将银行表内的资金资产以“影子银行”的形式转向了资管市场;这部分资金或资产在资管新规颁布实施之后,部分会陆续回到银行表内。 在这部分资金和资产陆续回表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对市场和对部分企业融资安排可能造成的冲击,因为这些渠道毕竟在事实上形成了部分实体经济的融资来源,因此央行颁布了《通知》以使得该进程变得更为平稳、更为适应企业的实际需求。但无论过渡期节奏如何,在过渡期末,即2020年底,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这些都是需要落实的。 目前,基于《通知》中对于过渡期节奏做了更有弹性的安排,部分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拟多发行一些“老产品”以应对产品规模收缩导致的负债端相对于资产端过于不稳定的状况,这是基于各家金融机构为防范自身风险所做出的理性选择,并不意味着多数金融机构会选择违背资管新规的目标、过渡利用《通知》中更有弹性安排以谋取短期的利益。预计在“资管新规”及系列配套措施的指引和要求下,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会形成良性的互动,最终实现资产管理体系的平稳转型。 3.银行理财“量价齐跌”将扭转? 巴曙松:银行理财的转型,可以说是此次监管层推行资管新规及其配套文件过程中,所面临的最为重要、也是难度最高的领域之一:一方面,30万亿左右规模的银行理财是其他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最为重要的委托人,其运行模式的变动具有最为广泛的市场影响;另一方面,其庞大的规模和原有的运转模式使得其转型难度不小,如果处理不慎,或带来局部金融风险的积累。 因此,在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过程中,需要十分慎重。过缓则转型进展遥遥无期,过严则或可能人为触发金融风险。此次《通知》对于过渡期做的更为有弹性的安排,一方面银行理财发行量会根据各家银行的自身需要适度放量,以满足过渡期平稳度过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也会随时保持密切关注,预计也不会放任银行理财在此期间无序扩张。 从目前的情况看,银行理财预期收益型产品的收益率主要还是与银行间市场短端利率水平直接相关,与资管新规推行的节奏和进度还没有构成十分直接的关系。 4. 资产管理机构类型将被逐步淡化? 巴曙松:资管新规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是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不论其发行的金融机构是那种各类型,都不应当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样就避免了监管套利。因此,在资管新规落地之后,只要底层资产、投资策略和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均会体现出相同或相近的“风险-收益”特征,其基本的风险收益机理是一致的,监管要求也应当是一致的,因而也就相应地会受到某一种“风险-收益”偏好类型的投资者的欢迎。 未来,随着资管新规逐步落地,资产管理机构的机构类型也将被逐步淡化,资产管理能力、产品设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品牌、金融科技引用等因素将会成为各家资产管理机构比拼的核心内容。一家资产管理机构如具备更为优异的资产管理能力、更为敏锐的产品设计能力、更为严谨的风险管理能力、更为响亮的资产管理品牌、更为高效的金融科技手段等,则其自然会获得较大的成功和较为广阔的发展机遇。 5.哪类产品将率先破刚兑? 巴曙松:研究表明,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以预期收益形式发售的集合信托产品,基金子公司以预期收益形式发售的一对多专项计划都属于“强刚性兑付意愿”的资产管理产品。此类资产管理产品在法律上虽不具备刚性兑付的义务,但是基于各种原因,资产管理机构往往对此类产品具有较强的刚性兑付的意愿。 以上几种类型的产品,并非全部都是资金池模式,也并非必然要以“打破刚性兑付”收场。其一,此类型中有大量的产品,底层资产是非标准化债券资产,其有到期结束的概念,资管新规的过渡期设置也充分考虑到了这类产品的到期结束时间。因此,以非标为投资标的的、“一对多”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只要未发生信用风险,基本均会在2020年底之前到期,实现平稳过渡。当然如出现了信用风险,依据资管新规要求,还是必须“打破刚兑”,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其二,部分集合类型的、以资金池模式运作的资产管理产品,如券商预期收益型大集合等,监管机构在与市场的沟通互动中基本形成了规模逐渐递减、到期并表结束的过渡安排。即在过渡期末,资产管理机构一次性吸收此前预期收益型产品形成的损失,此类产品今后不再允许存在。 其三,部分资金池模式运作的资产管理产品,如银行非保本理财等,总体来讲还是在监管的要求下,根据资管新规及其配套措施逐步、有序地减少规模,同时发行新产品承接客户需求和符合新产品要求的资产;部分非标类、股权类等资产在过渡期结束之后采取回表或与监管部门协商等方式妥善处理。 总体来说,监管框架在基本原则和实施进展中,总体还是体现了“新老划断”的原则,“刚性兑付”并不需要被强行人为打破,通过旧的产品逐步减少,发行新产品逐步替代的方式,实现资产管理行业不同业务模式之间的平稳切换,应当是主流的方式。 6.资管子公司前景如何? 巴曙松:在资管新规推出之后,多家银行从战略角度考虑,积极布局资管子公司。相较于此前将资管业务混同于“影子银行”模式进行操作管理来说,这是一个积极的进步。 首先,银行资管子公司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仍然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商业银行依旧拥有广泛的网点和渠道,依旧拥有丰富的客户群体和融资需求资源,这些优势不仅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行业转型过程中占得先机,也有助于商业银行发展FOF、MOM等业务模式。 但是,商业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也面临着不少较为现实的问题:比如商业银行作为一个庞大且完善的体系,在文化,人事、薪酬等体制机制方面有其独特的要求,但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也对文化和相关体制机制有一定的要求;如何平衡商业银行其他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在文化和相关体制机制内在需求的异同,是商业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另外,此前多数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往往习惯于资金池模式运作,投研方式较为简单,通常并没有搭建自身的投研体系,缺乏相关的经验积累和人员配备。在商业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后,首先需要对自身的资产管理业务如何开展进行战略性的定位,明确自身在资管市场上所扮演的角色并确定与之相匹配的商业模式;同时需要在文化、人员、体系、机制等方面进行梳理和再建设。总体而言,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依旧具备较大的优势,但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7.后资管新规时代如何提高投研能力? 巴曙松:随着资管新规的逐步落地实施,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将会是各家资管机构比拼的核心内容。当前,公募基金和部分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在投研能力建设方面具有较长时间的积累,在投研能力竞争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而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则面临尽快从原有的相对较为粗放的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转型、构建并提升投研能力。 投研能力的建设更类似于是一个体系或者是生态的建设。例如,需要具备优秀的投研人员,同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以及文化的配套;优秀的投研人员,在完善的管理机制下,以正确的投研方法下工作,才有可能较为持续地产出优秀的投研成果。 8. 过渡期市场焦虑是否消除? 巴曙松:随着资管新规以及其配套措施的陆续颁布,市场对于资管新规的内容、方向与目的应当日益明确;如今市场还不明确的是关于资管新规执行的节奏,以及执行的节奏对市场可能会造成的影响,这需要监管机构与市场保持密切的沟通与良性互动。 未来一段时间内,商业银行面临着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通知》也明确了“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的方式,对商业银行资本进行补充。但是,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在市场上目前看来还比较缺乏流动性,通常的情况是几家银行通过表外理财互持他行二级资本债的方式互相解决问题。随着资管新规的持续推行,银行表外理财部分也将面临一定的调整改革,是否会对二级资本债的发行形成一定的压力也有待观察。 9.为何适度放开期限错配? 巴曙松:资管新规对于期限错配问题做了较为充分的考量,如给予较为宽泛的过渡期,对新老产品续接做了一定的安排等。因此自资管新规颁布之后,市场上并未出现较大规模的资产抛售,可以说在市场风险方面,资管新规已经做了较为妥善的安排。 《通知》中对于“过渡期内银行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的规定,个人人为,其政策目的并非在解决过渡期内期限错配问题,而应主要是针对此类产品的估值方式、资产期限结构等做了一个较为系统性的、更为妥当的安排调整;适度放开错配使得过渡期内的安排变得更有弹性。 10.如何加强投资者教育? 巴曙松:从当前的市场实践来看,资管新规执行过程中,各类资产管理机构的转型速度要高于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转变的程度;从短期内的实践来看,打破刚性兑付不仅没有削弱现有的预期收益型产品的吸引力,反而使得还在续发的预期收益型产品变得更为稀缺和受欢迎。 从产品设计的角度来看,不少净值型产品在一定的产品设计和投资策略下,也基本可以实现较为稳定的投资收益的效果。因此短期内,随着预期收益型产品的逐步退出,部分低“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会较为迅速地承接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得到一定的发展。 但是,随着刚性兑付逐步被打破,投资者也有一个自我“风险-收益”偏好逐步发现和重新定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部分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将会变得更为健康和理性,多样化的资产管理产品均逐渐会找到适合自身的客户群体。 调查数据表明,当前中国家庭金融资产配置风险分布呈现的是一个“U”型分布,极低的风险偏好和极高的风险偏好呈现两极分布,中间部分占比较低。理论上讲,这个风险分布形式是有待改进的,这既是刚性兑付产生的原因,又是居民与具有刚性兑付特征的资产管理体系长期互动而被扭曲所形成的结果。这种不正常的分布,需要在资管新规逐步推行的过程中,投资者、市场、金融机构、监管层长期互动的过程中逐步扭转过来,投资者也需要更多的金融常识去增强自身的专业能力。[详情]
新浪财经讯 从上周五开始,A股市场迎来了强势反弹,到底原因为何?新浪基金特邀华商基金策略研究员张博炜进行解读。 张博炜表示,考虑到当前A股整体估值已经处于历史底部区间,在中报盈利增速有望出现小幅反弹、全年盈利增速较去年并不会出现大幅下行的背景下,此前的调整已经使得市场“赚业绩的钱”的空间已经非常可观,对当前市场不宜再抱过分悲观态度。 张博炜称,在近期的市场行情中,银行及非银行金融组成的大金融板块强势拉升,主要是因为资管新规细则出台,在“靴子落地”后,商业银行体系中此前一度停滞的银信、银证、银保等合作有望逐步恢复,信用环境有望出现自发性的改善。 张博炜指出,从投资角度来看,以银行、钢铁为代表的实际盈利水平维持在较高位置、但前期受到明显估值压制的部分顺周期品种有望迎来一定的反弹修复行情。[详情]
打破刚性兑付是否会阻碍投资者维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如何开展?资管产品销售中有哪些违规行为需注意?商业银行理财“双录”的标准是什么?“大资管”时代,面对正在发生的诸多新变化,不少投资者十分关注以上问题。 随着“资管新规”纲领性文件发布,以及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证券期货市场的一系列配套政策相继落地,我国“大资管”的监管框架已基本搭建完成。 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了解上述新规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做出了哪些监管安排,进而当遭遇侵权行为时,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刚性兑付”已成历史 此前多年,尽管“刚性兑付”备受业内诟病,但受制于既有资管产品结构,加之各金融机构对自身声誉的考量,其打破进程一直“停滞不前”。今年4月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发布,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其中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为何“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与资管业务“代客理财”的本质有关。 “资管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与存款不同,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是信托关系,即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上述负责人说,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机构应勤勉尽责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例如,根据今年9月份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两大类,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银行对前者则按照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进行管理。 厘清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意义之一在于避免机构在表内开展资管业务,从而有效防控风险。 哪些行为将被视为“刚兑”?一是资管产品的发行人或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保本保收益;二是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三是当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发行或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一经认定存在刚兑,监管机构将对金融机构作出相应处罚。”上述央行负责人说。 产品和投资者需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打破“刚兑”并不意味着削弱投资者保护,相反,这有助于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同时提高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水平、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其中,不得通过拆分资管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产品。 在实际购买过程中,投资者如何判断这款资管产品是否适合自己?首先,需要明确自己属于投资者中的哪一类,再决定选择购买哪类资管产品。 目前投资者可分为两类,即不特定社会公众、合格投资者;资管产品按照募集方式不同,可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则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针对个人,合格投资者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对于不特定社会公众来说,按照监管规定,购买资管产品前,金融机构首先要对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进行测评,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产品。 以商业银行理财为例,目前各家银行的风险测评体系大体一致,核心测评指标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金额占全部资产比例、投资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能承受的最大损失金额、过往投资经历等。 结合上面的数据,测评系统会自动生成投资者的风险偏好结果,通常分为5个等级,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相应地,银行理财产品也通常分为五类,即谨慎型产品(R1级)、稳健型产品(R2级)、平衡型产品(R3级)、进取型产品(R4级)、激进型产品(R5级)。 强化“卖者尽责” “打破刚性兑付要求‘买者自负’,但前提是‘卖者尽责’,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需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在受托管理职责中,强化信息披露是重要一环。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理财新规”要求,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并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需分别列示。 其中,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应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同时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则应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此外,为防范“虚假理财”,“理财新规”要求,银行在中国理财网对理财产品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购买产品前,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避免被骗购买虚假理财以及第三方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上述负责人说。 第三方机构产品混入银行销售,这曾是让业界颇为困扰的“飞单”难题。为此,“理财新规”强调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在银行的营业场所购买该行发行的产品,或由银行代销的公募基金产品、保险产品,投资者应特别关注银行是否实施了专区销售,是否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根据原中国银监会部署,2016年年底之前,主要的、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已全面推开了理财产品“双录”。记者走访多家商业银行北京地区网点发现,录音录像的标准目前涵盖6个要素,即产品名称、编号、期限,以及产品主要风险、产品匹配度、客户权益须知,同时还需包括投资者对上述内容的确认语句,以及销售人员的销售合规承诺。 (本系列报道完)[详情]
十问巴曙松:资管新规系列配套文件落地是动态微调,非全面转向 随着一系列资管新规的配套文件靴子落地,资管行业又迎来新变化。一方面,随着过渡期更多弹性安排明确,一些银行目前正在积极发行“老产品”,“资产荒”正在得到缓解。 从实际出发对资管新规的一些细节进行明确,增加了可操作性,及时缓解市场焦虑情绪,有助于改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有助于表外融资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回升,将为实体经济创造健康的货币金融环境。但另一方面,市场也在担忧,系列配套文件是否会增加两年过渡期后的监管压力?甚至是对资管新规的转向? “目前机构多发老产品并不意味着多数金融机构会选择违背资管新规的目标、过渡利用《通知》中更有弹性安排以谋取短期的利益。”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巴曙松近日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指出。 巴曙松在第一财经研究院和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联合推出的《中国金融风险和稳定报告2018》中指出,在资产新规的推动下,刚性兑付逐步被打破之后,资产管理行业在整条产业链上预计逐步会出现持续性的变革,从上游的基础资产融资方、到作为金融中介的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到下游的普通投资者,均需要对资产新规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报告第二章《资管新规与打破刚兑》由巴曙松撰写。 第一财经记者专访了巴曙松,他对近期市场最关心的十大问题一一详细解读。 1.配套文件是资管新规的放松? 巴曙松:7月20日,一行两会发布了系列资管新规的配套文件,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文件内容来看,这一系列的配套文件总体上是对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也即业界所称的“资管新规”的细化和完善。如果说资管新规确定的是总体的政策框架,那么,细则就是在这个大的框架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一方面,出台的配套文件中并没有出现与资管新规中的要求直接冲突的地方,因此,系列配套文件的出台并没有出现对资管新规政策的方向性调整。 另一方面,资管新规的实施,会显著影响整个投融资市场,其政策效应是逐步显现出来的,资管新规实施的政策效应,也会与其他政策工具产生的效果形成叠加,因此,在大框架之下确定这些细节文件时,动态地评估资管新规已经产生的效应,在不违反现有大方向的基础上,就实施的进度、力度、范围进行适应性的微调,也是必要的。 市场之所以形成对机构监管要求有酌情放松的感觉,应当主要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不仅明确了公募类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同时对于过渡期内部分产品的久期、估值方式等做了更为富有弹性的安排。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的是,其一,资管新规中原有规定是“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从未明确“公募产品不得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在资管新规落地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特定情形下执行从严要求而暂不允许公募产品进行非标投资的情况发生,或会对市场及部分企业的融资安排造成一定的冲击或影响。针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及时发布了《通知》对该点进行明确,以保持资管新规在执行和落地的过程中不会出现因解读不同而造成偏差。 与此同时,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非标投资时的限额和集中度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该项规定与“资管新规”和《通知》中所作的规定内容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补充,不过对非标投资进行更为规范管理的大方向并未发生方向性的变化。 其二,《通知》中对于部分产品在久期、估值方式等内容的放宽,主要还是限于过渡期之内,并未明确在过渡期之后此类产品是否还可以按照《通知》中所确定的方式继续开展业务。但是从趋势看,资管新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非常深远,特别是在去杠杆的过程中,资管新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要在总体上取得满意的效果,还需要与其他各项政策配合,避免监管政策单兵独进。另外,根据资管新规实施后产生的政策效果,动态进行评估,则大方向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合理微调,也应当是资管新规实施过程中的题中应有之义。我曾经参与过1994年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在这个影响深远的改革中,在改革正式启动后,根据实施中的反馈,先后发布了各种各样的完善和补充性质的文件数十份,这些微调的文件,也为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实施奠定了基础。 2. 非标回表进程是否会变缓? 巴曙松:首先,不论是“资管新规”、还是其配套文件,到目前为止,从方向看,均不意味着资产管理市场发展的方向是“回表”。资产管理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一种形态,在金融体系中有其独特的功能,在中国金融市场近十数年的发展过程中,资产管理行业迅速发展,带动许多资金资产由表内专向表外,一定程度上是金融体系自身不断发展、特别是适应市场化的利率环境和跨领域的大资管配置的内在要求。 与此同时,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过程中,因为多种原因在一些业务形态中形成了“刚性兑付”的特征,将银行表内的资金资产以“影子银行”的形式转向了资管市场;这部分资金或资产在资管新规颁布实施之后,部分会陆续回到银行表内。 在这部分资金和资产陆续回表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对市场和对部分企业融资安排可能造成的冲击,因为这些渠道毕竟在事实上形成了部分实体经济的融资来源,因此央行颁布了《通知》以使得该进程变得更为平稳、更为适应企业的实际需求。但无论过渡期节奏如何,在过渡期末,即2020年底,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这些都是需要落实的。 目前,基于《通知》中对于过渡期节奏做了更有弹性的安排,部分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拟多发行一些“老产品”以应对产品规模收缩导致的负债端相对于资产端过于不稳定的状况,这是基于各家金融机构为防范自身风险所做出的理性选择,并不意味着多数金融机构会选择违背资管新规的目标、过渡利用《通知》中更有弹性安排以谋取短期的利益。预计在“资管新规”及系列配套措施的指引和要求下,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会形成良性的互动,最终实现资产管理体系的平稳转型。 3.银行理财“量价齐跌”将扭转? 巴曙松:银行理财的转型,可以说是此次监管层推行资管新规及其配套文件过程中,所面临的最为重要、也是难度最高的领域之一:一方面,30万亿左右规模的银行理财是其他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最为重要的委托人,其运行模式的变动具有最为广泛的市场影响;另一方面,其庞大的规模和原有的运转模式使得其转型难度不小,如果处理不慎,或带来局部金融风险的积累。 因此,在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过程中,需要十分慎重。过缓则转型进展遥遥无期,过严则或可能人为触发金融风险。此次《通知》对于过渡期做的更为有弹性的安排,一方面银行理财发行量会根据各家银行的自身需要适度放量,以满足过渡期平稳度过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也会随时保持密切关注,预计也不会放任银行理财在此期间无序扩张。 从目前的情况看,银行理财预期收益型产品的收益率主要还是与银行间市场短端利率水平直接相关,与资管新规推行的节奏和进度还没有构成十分直接的关系。 4. 资产管理机构类型将被逐步淡化? 巴曙松:资管新规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是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不论其发行的金融机构是那种各类型,都不应当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样就避免了监管套利。因此,在资管新规落地之后,只要底层资产、投资策略和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均会体现出相同或相近的“风险-收益”特征,其基本的风险收益机理是一致的,监管要求也应当是一致的,因而也就相应地会受到某一种“风险-收益”偏好类型的投资者的欢迎。 未来,随着资管新规逐步落地,资产管理机构的机构类型也将被逐步淡化,资产管理能力、产品设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品牌、金融科技引用等因素将会成为各家资产管理机构比拼的核心内容。一家资产管理机构如具备更为优异的资产管理能力、更为敏锐的产品设计能力、更为严谨的风险管理能力、更为响亮的资产管理品牌、更为高效的金融科技手段等,则其自然会获得较大的成功和较为广阔的发展机遇。 5.哪类产品将率先破刚兑? 巴曙松:研究表明,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以预期收益形式发售的集合信托产品,基金子公司以预期收益形式发售的一对多专项计划都属于“强刚性兑付意愿”的资产管理产品。此类资产管理产品在法律上虽不具备刚性兑付的义务,但是基于各种原因,资产管理机构往往对此类产品具有较强的刚性兑付的意愿。 以上几种类型的产品,并非全部都是资金池模式,也并非必然要以“打破刚性兑付”收场。其一,此类型中有大量的产品,底层资产是非标准化债券资产,其有到期结束的概念,资管新规的过渡期设置也充分考虑到了这类产品的到期结束时间。因此,以非标为投资标的的、“一对多”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只要未发生信用风险,基本均会在2020年底之前到期,实现平稳过渡。当然如出现了信用风险,依据资管新规要求,还是必须“打破刚兑”,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其二,部分集合类型的、以资金池模式运作的资产管理产品,如券商预期收益型大集合等,监管机构在与市场的沟通互动中基本形成了规模逐渐递减、到期并表结束的过渡安排。即在过渡期末,资产管理机构一次性吸收此前预期收益型产品形成的损失,此类产品今后不再允许存在。 其三,部分资金池模式运作的资产管理产品,如银行非保本理财等,总体来讲还是在监管的要求下,根据资管新规及其配套措施逐步、有序地减少规模,同时发行新产品承接客户需求和符合新产品要求的资产;部分非标类、股权类等资产在过渡期结束之后采取回表或与监管部门协商等方式妥善处理。 总体来说,监管框架在基本原则和实施进展中,总体还是体现了“新老划断”的原则,“刚性兑付”并不需要被强行人为打破,通过旧的产品逐步减少,发行新产品逐步替代的方式,实现资产管理行业不同业务模式之间的平稳切换,应当是主流的方式。 6.资管子公司前景如何? 巴曙松:在资管新规推出之后,多家银行从战略角度考虑,积极布局资管子公司。相较于此前将资管业务混同于“影子银行”模式进行操作管理来说,这是一个积极的进步。 首先,银行资管子公司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仍然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商业银行依旧拥有广泛的网点和渠道,依旧拥有丰富的客户群体和融资需求资源,这些优势不仅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行业转型过程中占得先机,也有助于商业银行发展FOF、MOM等业务模式。 但是,商业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也面临着不少较为现实的问题:比如商业银行作为一个庞大且完善的体系,在文化,人事、薪酬等体制机制方面有其独特的要求,但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也对文化和相关体制机制有一定的要求;如何平衡商业银行其他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在文化和相关体制机制内在需求的异同,是商业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另外,此前多数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往往习惯于资金池模式运作,投研方式较为简单,通常并没有搭建自身的投研体系,缺乏相关的经验积累和人员配备。在商业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后,首先需要对自身的资产管理业务如何开展进行战略性的定位,明确自身在资管市场上所扮演的角色并确定与之相匹配的商业模式;同时需要在文化、人员、体系、机制等方面进行梳理和再建设。总体而言,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依旧具备较大的优势,但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7.后资管新规时代如何提高投研能力? 巴曙松:随着资管新规的逐步落地实施,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将会是各家资管机构比拼的核心内容。当前,公募基金和部分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在投研能力建设方面具有较长时间的积累,在投研能力竞争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而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则面临尽快从原有的相对较为粗放的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转型、构建并提升投研能力。 投研能力的建设更类似于是一个体系或者是生态的建设。例如,需要具备优秀的投研人员,同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以及文化的配套;优秀的投研人员,在完善的管理机制下,以正确的投研方法下工作,才有可能较为持续地产出优秀的投研成果。 8. 过渡期市场焦虑是否消除? 巴曙松:随着资管新规以及其配套措施的陆续颁布,市场对于资管新规的内容、方向与目的应当日益明确;如今市场还不明确的是关于资管新规执行的节奏,以及执行的节奏对市场可能会造成的影响,这需要监管机构与市场保持密切的沟通与良性互动。 未来一段时间内,商业银行面临着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通知》也明确了“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的方式,对商业银行资本进行补充。但是,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在市场上目前看来还比较缺乏流动性,通常的情况是几家银行通过表外理财互持他行二级资本债的方式互相解决问题。随着资管新规的持续推行,银行表外理财部分也将面临一定的调整改革,是否会对二级资本债的发行形成一定的压力也有待观察。 9.为何适度放开期限错配? 巴曙松:资管新规对于期限错配问题做了较为充分的考量,如给予较为宽泛的过渡期,对新老产品续接做了一定的安排等。因此自资管新规颁布之后,市场上并未出现较大规模的资产抛售,可以说在市场风险方面,资管新规已经做了较为妥善的安排。 《通知》中对于“过渡期内银行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的规定,个人人为,其政策目的并非在解决过渡期内期限错配问题,而应主要是针对此类产品的估值方式、资产期限结构等做了一个较为系统性的、更为妥当的安排调整;适度放开错配使得过渡期内的安排变得更有弹性。 10.如何加强投资者教育? 巴曙松:从当前的市场实践来看,资管新规执行过程中,各类资产管理机构的转型速度要高于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转变的程度;从短期内的实践来看,打破刚性兑付不仅没有削弱现有的预期收益型产品的吸引力,反而使得还在续发的预期收益型产品变得更为稀缺和受欢迎。 从产品设计的角度来看,不少净值型产品在一定的产品设计和投资策略下,也基本可以实现较为稳定的投资收益的效果。因此短期内,随着预期收益型产品的逐步退出,部分低“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会较为迅速地承接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得到一定的发展。 但是,随着刚性兑付逐步被打破,投资者也有一个自我“风险-收益”偏好逐步发现和重新定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部分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将会变得更为健康和理性,多样化的资产管理产品均逐渐会找到适合自身的客户群体。 调查数据表明,当前中国家庭金融资产配置风险分布呈现的是一个“U”型分布,极低的风险偏好和极高的风险偏好呈现两极分布,中间部分占比较低。理论上讲,这个风险分布形式是有待改进的,这既是刚性兑付产生的原因,又是居民与具有刚性兑付特征的资产管理体系长期互动而被扭曲所形成的结果。这种不正常的分布,需要在资管新规逐步推行的过程中,投资者、市场、金融机构、监管层长期互动的过程中逐步扭转过来,投资者也需要更多的金融常识去增强自身的专业能力。[详情]
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资管新规促使高风险行为收敛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张弛)7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陶玲在出席活动时表示,资管新规出台以后,金融机构的高风险行为开始收敛。从去年公开征求意见开始,各方面对资管新规出台的必要性、迫切性取得共识,普遍认为,资管新规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有利于严控风险。 陶玲指出,从实践看,过去两个多月以来,在资管新规和其他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的共同作用下,金融机构着手整改和转型。其中,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延续2017年以来严监管下的调整态势,提高主动管理能力,控制非标投资,停发保本理财产品,增发净值型产品,筹备设立资管子公司。 “目前信托公司通道业务下降,来自银行理财的资金减少,嵌套产品萎缩,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通道类资管计划也继续下降。总体而言,行业泡沫正在被挤压,资管行业回归本源的趋势显现。”陶玲说道,当前金融市场的运行环境正在发生变化。如社会融资规模下滑、金融机构风险偏好下降,同时,资管新规执行存在不明确的地方。[详情]
监管基调不变:透视资管新规细则三重利好 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赵萌 近日,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在同一日接连发布两项资管重磅文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资管新规细则的出台将给市场带来三方面利好——提高理财产品相对吸引力、缓解实体企业再融资压力、提振市场流动性。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上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过度解读,例如认为资管新规细则的出台是对去杠杆的“放松”。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强调,给予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更加灵活的整改安排并不意味着监管基调的改变,而是充分考虑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之后,作出的一些“减压”安排,以稳定市场预期,为实体经济创造健康的货币金融环境。同时,对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给予了格外的关注。 稳定市场预期 银行理财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然而,长期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很大程度上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而存在,隐性担保、刚性兑付、期限错配等问题尤为突出。实际上,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去通道、去嵌套、控制杠杆水平等基本原则上,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银行机构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保证资管新规平稳落地,两个文件给予了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整改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资管行业重塑方向的改变,银行机构更不应过度解读两个文件的“放松”含义,而因此放缓银行理财的转型步伐。 多数业内人士认为,资管新规细则的发布,并不改变金融去杠杆和资管新规执行的大方向,两个文件更多地体现为政策节奏上的微调,旨在明确资管新规执行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增强可操作性,稳定市场预期,引导金融机构平稳过渡,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金融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今年4月资管新规正式出台以来,由于诸多操作细节尚未明确,部分银行机构出现了执行过急过紧或者观望等待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金融市场紧张情绪。 “资管新规是对我国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业务模式的整体重塑,无论是金融机构重新调整业务模式、开发新产品,还是进行投资者教育,都需要具有明确、可操作的方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黄益平认为,资管新规细则的出台是为了避免对政策理解的误区和落实资管新规中可能出现的偏差,而去杠杆的基调并未变化。 为实体融资“减压” 近期,社融增速持续下滑引发市场关注,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严监管和去杠杆的推进,资管新规的严格执行有可能加重实体经济融资困难。“在信贷大幅扩张背景下,社融增速持续下滑,主要是因为表外融资无法完全转向表内。”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此番《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认为,“这充分考虑了我国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有利于抑制社会融资规模增速的下滑。” “实际上,资管新规对于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并未‘一刀切’禁止,此前金融机构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一度认为‘资管产品不可投资非标’。”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表示,《通知》的进一步明确,有助于市场消除理解歧义和疑虑,顺利开展业务,为实体融资“减压”,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非标到期后,银行受资本约束,表内贷款扩张难以弥补表外萎缩产生的缺口,为缓解对融资环境的负面影响,资管新规细则明确,在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资管新规落地后,实体经济和金融机构都能感受到,在新老划断的问题上,出现了老产品到期,而新产品由于不再享有刚性兑付,面临较大发行难度的问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朱宁坦言。 不过,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并不是无条件的,须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通知》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年底。兴业研究团队认为,资管新规细则特别提到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与近期监管部门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口径相一致,有助于缓解这些弱信用资质主体的再融资压力,降低信用违约风险。 特别关注两类风险 通过梳理近期理财产品数据不难发现,实际上,自今年4月资管新规落地以来,银行已开启理财合规转型,主要表现为,保本产品数量和占比下降明显,银行新发净值型产品显著增多。数据显示,2018年6月,银行新发净值型理财产品224只,环比增长57只。截至7月17日,存续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共2860只,其中封闭式净值型720只,占比为25.17%;开放式净值型2140只,占比为74.83%。 《金融时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资管新规细则对流动性风险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一是明确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使用多元化流动性管理工具;二是要求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持有不少于资产净值5%的高流动性资产。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兴业研究分析师何帆认为,这一规定明确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使用多元化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与公募基金管理中常见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基本一致。此外,相比2015年1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货币基金持有高流动性资产的要求,开放式理财产品所受的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限制更少。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关注流动性风险以外,《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虽然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不会导致商业银行产生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损失,但是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一部分,也可能产生相关操作风险,进而导致商业银行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也应该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何帆表示。[详情]
泰达宏利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指出,近期,管理层展示出积极政策托底和信用恢复扩张的政策态度,一方面,央行表示通过MLF政策工具支持商业银行购买低评级信用债,扶持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银保监会也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小微企业。本周一,国务院常务会议也体现出非常积极的政策信号,强调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进一步扩大国内总需求。这对于市场风险偏好和盈利预期的企稳有重要作用,整体上缓解了机构投资人对社会融资增速过快下降的担忧,以及国内外投资人对国内经济远期增长的担忧,并且也缓解了民营企业财务上的压力。近期资管新规的落地和政策层面集中的释放的政策暖风,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情绪带来边际上的修复,有助于市场整体回暖和企业基本面的改善。 展望三季度,优质龙头企业的中报盈利趋势可能持续向好,宏观经济中产业结构升级和消费结构升级的趋势也在持续。我们未来持续重点发掘受益经济后周期的行业中,业绩确定性高,现金流优秀的优质细分龙头公司,包括大消费、医药、能源化工等行业,在这两个月边际上我们看好金融和周期板块的阶段性投资机会。[详情]
证券时报记者 刘芬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资管新规配套文件将结束资管业务4月以来的部分停摆状态,部分针对基金专户及子公司的新规细则将利好基金子公司。 对于资管新规中关于“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解读,华宝证券分析师李真认为基金专户不能投资非标,基金公司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股权、场外金融衍生品,应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 同时,北京某基金子公司的相关人士认为属于短暂的给非标债权松口气,监管长期精神方向上没变。基金专户和子公司依然得关注主动管理能力,通道业务肯定没戏。 盈米财富副总裁刘文红则表示,表面上看起来公募资管产品是可以投非标了,但是还有一条规定要结合起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简而言之就是监管部门也有坚守,不让搞资金池,非标资产不准期限错配。期限匹配这一条把大部分开放式公募理财投非标的路给断了。所以并不像看到的那么松。 此外,中融基金专户业务相关负责人表示,资管新规配套文件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在投资范围与限制方面,为私募FOF、MOM打开政策空间,可以在母公司专户进行。其中对于MOM(管理人中的管理人),提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相比于FOF直接进行资产管理产品的申购搭建组合,MOM的差异化定位和参与模式值得期待。 华北某基金子公司的业务人士认为,资管新规对基金子公司的影响巨大,基本上就是简单的通道业务不让做了,由于资管新规对委托人的种种要求,复杂的主动管理业务也很难募到资金。除非是银行系背景的子公司,能依靠银行大东家代销产品,剩下的行业小玩家很难做。上述北京某基金子公司的相关人士也认为,基金子公司能做的业务,市场上都有其他持牌机构可以开展。在监管标准统一的前提下,专户子公司个体需要评估自己的资源禀赋是否可足够供其与其他持牌机构同台竞技。[详情]
近日,市场期盼的资管新规细则由一行两会发布,缓解了各类资管机构此前的担忧。中国证券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资管新规细则的发布有望“解冻”目前市场上基本处于停摆状态的新老业务,提升市场流动性。虽然资管新规细则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但一些资管机构已继续推进存量产品的结构调整,同时根据细则在业绩报酬提取、合格投资者门槛等方面要求,正在做新产品发行准备工作。 堵“后门”开“前门” 中泰资管副总裁叶展表示,今年4月份的资管新规发布后,由于缺乏具体的细则指导,市场的整体是“速冻”状态,老业务处于停滞状态,新业务也难开展。近日发布的资管新规细则可以说是给市场“解冻”,意义重大。资管新规细则虽然还在征求意见,但可以看出,并不是什么都不能做,而是要规范去做,这意味着在堵“后门”的同时把“前门”打开了。 具体来看,华泰证券资管有关人士指出,资管新规细则的发布给市场一颗“定心丸”,主要体现在过渡期政策有所放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非标、委外清理的压力,以非标和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的企业流动性得到释放,有利于改善当前各类信用风险事件频发的现状,同时给予金融机构在新产品发行和投资者培育上有更充分时间。 叶展介绍,此前市场“速冻”,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资管新规细则出台对缓解流动性风险起到很大作用,存量产品可以买卖资产,调整资产结构,这意味着恢复交易功能,有交易市场也就有了流动性;此外有规则指引,也可以设计新产品,有序推进新产品发行。后续符合要求的资管机构可以更加有序开展业务。 总体看,此次发布的资管新规细则较大程度上提振了机构信心。上海某券商资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一行两会近日发布的资管新规细则,上周末也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研究。总体看,资管新规细则对原来相对模糊的地方有了更具体规定,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希望资管新规细则能够尽早落地,这样开展业务会有明确指引。此外,一些操作层面的细节问题也在梳理汇总,希望借征求意见窗口期进行反馈。 银行“活水”几时来 从券商资管的资金来源看,银行委外资金曾是主要来源,但今年以来随着资管新规落地,银行委外资金迅速收缩。某资深银行资管人士刘峰(化名)对记者表示,“关于老产品是否可以投资新资产,资管新规里是没有明确的,导致很多银行不知道该怎么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家银行有不同的做法,总体来看,因为规则不明确,导致很多银行是观望的态度,很多银行的确暂缓,甚至终止了存量产品对新资产的投资。 随着此次资管新规细则的发布,银行资金“活水”是否能够再流向资管机构,有银行资管部门人士表示,目前对资管新规细则还在研究中,也需要和其它资管机构进一步沟通。 “目前细则刚下发,我们都在学习新规,并对老产品进行处置,业务基本是停着的。”中原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薛保谦对记者表示,银行端受影响较大,目前他所供职的公司暂时还没有跟银行接洽。“权益类产品方面和银行合作的空间还是有的,以后还是会继续合作。” 资金流通渠道方面,薛保谦认为,根据资管新规细则,银行以后可以直接投了。要么直接投,要么不能投,所以借道信托和券商的渠道会明显减少。ABS、MOM或FOF有可能成为券商资管机构的新玩法或业务重点。 不过,上述上海某券商资管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小银行受制于投研能力有限等因素制约,更需要借助于外部专业资管机构,公司未来对委外业务还是比较看好的,希望在这方面有所发力。 行业集中度加速提升 资管新规细则刚刚发布,各大资管机构还在研究之中,但也有一些资管机构启动或准备启动对接新规的具体工作。 上述华东某中型券商资管人士介绍,目前公司存量产品的清理、调整正在进行中,新产品方面,公司目前有一些已经准备好但还没有发的新产品业绩报酬提取设置的比例是80%。根据资管新规细则,为稳妥起见,可能要修改合同,下调业绩报酬提取比例。 近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应当计入管理费。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我们的一些产品还处于停滞状态,更多是因为对新规的解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内部法审和业务人员对新规的理解都不同,造成合同没法达到一致。”薛保谦表示,其所供职的公司存量产品的结构调整可以启动,但新产品的发行还需要一段时间,目前还是先内部学习新规,整改老产品,之后再考虑新产品的发行。 展望未来,在资管新规落地大背景下,各家资管机构也在发力打造差异化、核心竞争力。上述上海某券商资管部门负责人介绍,公司后续在投资方面,将以大固收板块作为重点,包括债券类、有资产支持的非标类资产,将资产识别和组合配置能力转化为产品投资能力。 薛保谦认为,资管新规及细则的主旨在于资管业务回归本源,所以主动投资能力强的机构优势会更大,而其它一些渠道性质的业务会减少,或者在总业务构成中占比会减少。譬如,以前有些机构可能80%以上都是非标业务,但现在只能做到35%,受影响就会比较大,以后要么减少非标的业务,要么提升标准化业务的量。因此,券商机构要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投资能力,才能在竞争中占到上风。 叶展介绍,资管行业的行业集中度提升趋势将呈加速态势,拥有优秀的主动管理能力、风控得力且收益稳健的券商资管公司会进一步脱颖而出。从去年开始公司主动做出了去通道、降杠杆的转型选择,并专注于发挥自己在主动管理上的强项,特别是在权益投资上的专业优势。[详情]
诺德潘永昌:资管新规细则落地 放松执行力度稳经济 新浪财经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另外,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征求意见稿》较之前《指导意见》有所放松,旨在表外融资大幅下降、民企流动性紧张和的背景下,提升社会融资总量,稳定经济增速。放松的条款主要包括: 1) 公募理财可以适当投资非标(VS资管新规要求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股票,市场担心公募理财禁止投资非标)。截止2017年末,银行理财中非标类资产规模4.8万亿,占比16.2%。细则推出后,部分中短期非标类资产或可以继续维持。向前看,若投资者对于中长久期理财产品接受度提高,非标规模可能有所回升。 2) 过渡期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摊余成本法可平滑银行短期利润变动,平稳的估值也更接近原来的预期收益型产品,客户接受度较高,减缓资管新规对于银行理财模式的冲击。 3) 过渡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稳妥有序处理,回表时通过MPA合理调整系数减缓资本消耗压力。 究其影响,主要表现在: 1) 对银行业的影响:新细则公布后,预计银行理财营收下降的幅度也将有所缓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目前持续收紧的信用环境,银行信贷扩张有望温和加速,利好银行估值修复。 2) 对证券行业的影响:资管新规的细则有助于金融股风险偏好的修复,但对券商基本面边际影响较小。首先,16年7月《暂行规定》出台以来,券商资管规模持续回落;其次,主流券商资金池业务影响消化相对充分且当前去通道节奏平稳;据券商月报统计2018年上半年10家资管子公司盈利同比增长3%。 3)对保险行业的影响:资管新规细则出台后,有利于紧缩悲观预期出现边际改善,金融股的风险偏好有所修复。但是该监管变化对保险股基本面影响总体中性。首先,新规对银行理财的监管放宽,有助于银行理财吸引力回升;此外,长端国债利率持续下行压力减轻,利好投资收益。 4)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两文件的出台有助于缓和当前过紧的资金面,提振市场情绪,新规细则为资管新规在执行层面提供了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缓和地产公司在信用债偿付高峰期所面临的违约风险,并适度改善市场对房企现金流压力的悲观预期。可关注中长期的机会,左侧布局财务稳健的行业龙头和都市圈土储资源丰富、销售高增长的高弹性标的。[详情]
新浪财经讯 从上周五开始,A股市场迎来了强势反弹,到底原因为何?新浪基金特邀华商基金策略研究员张博炜进行解读。 张博炜表示,考虑到当前A股整体估值已经处于历史底部区间,在中报盈利增速有望出现小幅反弹、全年盈利增速较去年并不会出现大幅下行的背景下,此前的调整已经使得市场“赚业绩的钱”的空间已经非常可观,对当前市场不宜再抱过分悲观态度。 张博炜称,在近期的市场行情中,银行及非银行金融组成的大金融板块强势拉升,主要是因为资管新规细则出台,在“靴子落地”后,商业银行体系中此前一度停滞的银信、银证、银保等合作有望逐步恢复,信用环境有望出现自发性的改善。 张博炜指出,从投资角度来看,以银行、钢铁为代表的实际盈利水平维持在较高位置、但前期受到明显估值压制的部分顺周期品种有望迎来一定的反弹修复行情。[详情]
资管新规执行通知出台 对市场影响几何 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浪基金邀请工银瑞信基金解读。 工银瑞信基金认为,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的出台及理财新规征求意见,大概率表明政策最差的时候已经阶段性过去。政策面改善预期的确认,将边际改善市场对紧信用的预期,从而带来市场风险偏好和基本面预期的修复,有利于市场短期反弹。 工银瑞信基金还表示,后续如有短期反弹行情,新兴成长行业的投资机会更值得关注。但中期维度看,A股市场面临的下行风险尚待解除。 以下是解读全文: 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的出台及理财新规征求意见,大概率表明政策最差的时候已经阶段性过去。资管新规出台后,由于配套细则及一些条款的不明确,令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实操中难以开展业务,这导致了部分业务的停滞,也加剧了紧信用的出现。从这个意义上看,政策出台本身及其体现出的一些修正取向,比政策真正的修正程度更重要。我们预计政策最差的时候已经阶段性过去(就当前的环境来看,我们倾向于认为,未来待出的标准化资产的定义、公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股票的方式等也存在对市场边际利好的可能),后续需等待基本面出现相应的改善迹象(主要是社融数据的企稳)。 政策面改善预期的确认,将边际改善市场对紧信用的预期,从而带来市场风险偏好和基本面预期的修复,有利于市场短期反弹。在6月社融数据明显低于市场预期的情况下,市场对政策调整的预期逐步升温。此次部分政策条款体现出的政策放松意味(如公募资管产品可以投非标;摊余成本法应用的放宽;老产品可以投资新资产;商业银行可以在过渡期内自行制定整改方案;过渡期之后,未到期的难以回表的非标资产和未到期股权资产,可以和监管进行协商等),是对市场前期预期的确认,有助于缓解前期市场对紧信用的显著担忧。这一方面能够改善市场对经济基本面的预期,另一方面则有助于风险偏好的修复。不仅如此,在理财新规明确公募理财可以投资公募股票基金的情况下,预期后续理财配置权益市场的资金存在增加的渠道。 后续如有短期反弹行情,我们倾向于认为,新兴成长行业的投资机会更值得关注。资管新规补充通知及理财新规的出台,对经济基本面预期的改善,将有助于推动金融和周期股的反弹。但考虑到(1)中期维度上去杠杆的政策大方向并未发生变化;(2)理财新规中,公募银行理财就可以投资公募股票基金的紧信用预期的边际改善能否转变为现实的“宽信用”尚面临较大难度(在遵循期限错配原则下,公募承接非标的能力存疑),需要市场数据的逐步验证(宏观面验证社融数据,微观层面观察银行在“发行老产品对接新资产”等领域能够有多大程度发力);后续如有短期反弹行情,我们倾向于认为受益于风险偏好改善的新兴成长行业的个股投资机会的持续性可能更强。 中期维度看,A股市场面临的下行风险尚待解除。首先,去杠杆的政策主线并未发生变化,此次政策更多是“纠偏”性质(避免因处置风险而引发新的风险),而非政策转向。其次,中美贸易摩擦的担忧依然存在。最后,海外流动性收紧背景下,全球小型危机发生的概率正在上升,这令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也在增加。因此尽管当前A股的估值在纵向维度上看已经处于历史低位,但市场依然缺乏足够的上行推动力。[详情]
资管新规释三大利好:提振市场流动性和风险偏好 提高理财产品吸引力缓解实体企业再融资压力提振市场流动性 多位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的专家表示,随着资管新规细则出台,市场将迎来提高理财产品相对吸引力、缓解实体企业再融资压力、提振市场流动性三大利好。具体来说,资管新规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降低资产回表过程对于市场的影响,适度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的有效提振。 理财相对吸引力提高 业内人士认为,央行明确公募资管产品可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而公募银行理财产品亦可投资非标资产,但需满足现有的额度规定并新增期限匹配和集中度要求。 海通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姜超表示,明确公募产品可投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非标收缩压力,但长期限理财产品发行难度大。非标仍趋萎缩,而非标资产期限或趋短期化。 银保监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华泰证券宏观首席分析师李超认为,理财产品购买门槛降低,有助于提高理财产品在投资者资产配置中的相对吸引力,扩大银行理财客户范围、吸引资金流入理财资金池,缓解银行负债端压力。 “2017年以来,金融监管从严,表外非标收缩明显,社融增速下滑。”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表示,目前一方面给出过渡期安排,包括老产品接新资产、摊余成本法适用解释等,给出存量非标展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促进回表的表述意味着相关政策可能会有所突破,表内接非标的可能性大幅提高,受政策积极信号影响,预料市场预期会有所改善,债券发行存在同步改善可能。从以上各方面考虑,整体社融企稳可预期,全社会信用融资状况有望改善。 申万宏源首席债券分析师孟祥娟表示,公募理财可投资一定比例非标,对非标投资上限仍延续此前35%和4%的比例限制;在过渡期内,允许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以及投资新资产(期限不得晚于2020年底);在过渡期内,对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在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对过渡期结束后仍难回表的非标进行妥善处理。预计银行理财将加大投向非标的比例。 证监会私募资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则,规定同一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 中金公司研报称,通过统一标准,实现监管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 具体到对证券资管及证券子公司、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及期货子公司等产生的影响,孟祥娟认为,整体而言,通道类产品及非标产品受限,短期内依靠非标产品上规模的旧模式难持续,回归主动管理。可继续承接银行委外资金,对封闭期在半年以上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对其影响不大。预计新增规模难再扩大,未来该类资管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分化是必然的。 利于缓解实体企业再融资压力 “在信贷大幅扩张背景下,社融增速仍持续下滑,主要是因为表外融资无法完全转向表内。”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地方融资平台采用表外融资以规避金融监管。这部分企业被限制信贷投放,在表外融资收缩后,无法获得信贷。在高债务部门信贷受限的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信用违约风险比较高,为规避风险,银行惜贷现象严重,这也不利于信贷扩张,进而也不利于社融增速回升。第二,商业银行受资本充足率、存款规模等指标限制,无法大幅扩张信贷,完全承接表外融资。 对此,潘向东表示,随着“央行通知”对非标投资主体放宽,有助于缓和增速下滑的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从而弥补实体经济因表外一时无法回归表内产生的融资缺口,稳定经济增长。 姜超表示,央行明确金融机构发行的老产品可投资新资产,只需要满足总规模不增加,且需要满足所投资新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这意味着,现有银行理财资金池仍可投资非标、债券类资产。非标资产平均期限在2年左右,老产品对接新增非标难度不大。对于债券,将利好到期日在2020年底之前的短久期品种。 “整体而言,放开老产品投资新资产有利于恢复之前因观望而停止的老产品投资能力,缓解实体再融资压力。”姜超称。 姜超表示,银行可在过渡期内自主确定老产品压缩清理节奏,不设置“一刀切”的收缩进度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防止理财产品规模大幅下降,从而促进资管机构平稳转型。 提振市场流动性和风险偏好 “放开公募理财投资股票及各类公募基金,从长远看,有望为股市带来较多增量资金。如果当前21万亿元表外理财投资股票占比达15%,则银行理财股票投资规模可达3.15万亿元。”廖志明称。 平安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魏伟认为,A股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有效提振,资管新规相关细则全面落地有助于修复之前对于监管持续加码的悲观预期,权益市场的上行动力在政策信号调整下更加明确。 对股市而言,潘向东认为,资管新规细则短期是从政策层面缓和市场情绪,有利于风险偏好回升。随着金融去杠杆、严监管等政策边际放松,在宏观层面,有助于稳定社融增速,缓和经济增速下滑压力,改善实体经济尤其是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项目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利好基建板块。从微观层面看,理财新规减少资金赎回压力,有助于修复商业银行负债端资产端压力,缓解银行间狭义流动性向广义流动性传导机制;还降低公募理财产品门槛,更多公募理财可配置股市规模,利好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板块。 在债市方面,中金公司研报表示,银行理财规模被动收缩压力减小,有助于短期缓解债市需求;短久期(2-3年以内)、中高等级信用债需求可能是本次修改明确受益者,收益率曲线可能再现陡峭化。 “利好利率债与高等级信用债,尤其是短久期品种。理财新规与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精神一致,机构风险偏好趋降,利好利率债与高等级信用债。”姜超表示,理财新规将理财门槛从5万元降至1万元,允许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这都将利好短久期理财产品发行,进而利好短久期债券,尤其是2020年底之前到期的产品。 潘向东表示,对债券市场影响,随着金融监管政策调整,有利于修复信用利差不断走阔的格局。但国债期货T1812创出新高后的大幅调整,说明多轮降准后市场对宽松的预期已较为充分,市场进一步宽松预期回调,利率债收益率进一步下行空间有限。随着非标等融资回暖,实体经济短期违约风险下降,有助于信用债行情走强。[详情]
“中午多头吃着火锅唱着歌,突然车翻了,期债午后跳水大幅收跌,多头集体跑路。”7月20日盘后,有业内人士如是点评。 当日晚间,一行两会密集发布资管新规三大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人士指出,从投资的角度看,监管的节奏和力度有所缓和,风险偏好修复下信用债市场有望“解冻”,尤其利好短久期品种,利率债涨势则可能放缓。 监管节奏和力度略缓和 7月20日,悬在市场头顶近三个月的监管“靴子”终于落地。 当日晚间,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4月27日发布的《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对过渡期内有关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 同日,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发布了各自的资管新规配套细则,银保监会宣布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简称“理财细则”),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资管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在资管新规框架内,统一资管行业的各业务规范。 “靴子”落地后,机构连夜对上述相关细则进行解读,对比4月出台的资管新规,相对一致地给出了“政策有松有紧,总体边际放松”的判断。 平安证券陈骁指出,最新监管文件在资管业务的投资端、销售端和管理端均有调整,一些地方变得更严了,如银行理财禁止分级、“三单管理”要求细化等,更多地方变松了,如非标监管的变化、净值化原则放宽、过渡条款更加灵活等。 兴业证券固收研究黄伟平团队表示,监管的核心原则仍然遵循资管新规的“破刚兑、去通道化和去资金池化”的要求,但在细则上有所放松,如允许公募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过渡期内对资管产品估值方法有所放宽、缓和非标回表的压力。 海通证券姜超团队分析称,首先,此前市场一度认为公募资管产品不可以投资非标,但央行通知明确可以适当投资非标,但需满足现有的额度规定并新增期限匹配和集中度要求。其次,银行可在过渡期内自主确定老产品的压缩清理节奏,不设置一刀切的收缩进度要求。最后,老产品在过渡期内可以投资新资产,只需要满足总规模不增加,且需要满足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机构认为,在大原则未变的同时,资管新规诸多过渡条款变得更加灵活,总体采取了相对友好的过渡期监管安排。 有助风险偏好修复 上述文件的出炉,对市场意味着什么?最直接的影响恐怕是,将显著缓解细则出炉前资管业务近乎“停摆”的状况。 据业内人士透露,从4月底资管新规公布到细则公布,接近三个月的时间内,由于缺乏细则指导,资管相关业务基本停摆。“相关细则落地不仅仅是心理层面的靴子落地,更重要的是会有序重启资管相关业务。”华创宏观牛播坤团队表示。 其次,监管政策的边际放松,有助于市场风险偏好的修复。机构认为,资管新规过渡期内业务整改的监管要求放松,是充分考虑目前经济与金融体系面临的内外部压力后的结果,有助于避免由于监管压力集中释放导致的金融市场风险和经济增速下行风险。 “考虑到今年以来由于融资渠道收缩,信用风险频发、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同时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加大,央行在《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大幅放松了对于过渡期的监管要求。”华创证券认为,倘若未来仍面临较大的内外部压力,不排除银保监会理财细则和证监会资管业务细则正式稿出台时会进一步放松。 申万宏源孟祥娟团队表示,对存量资管产品整改及新发产品的要求放松,有助于维持资管产品规模的相对稳定,同时减少因为规模缩减带来的非标缩量及标准化资产的抛售压力,减少对实体融资及对资本市场的压力。 市场人士认为,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特别考虑了过渡期存量业务的有序整改,平稳过渡成为关键,对于前期市场对非标过快收缩导致企业再融资压力上升的担忧有所缓解,有助于市场信用风险偏好的回升。 信用债有望“解冻” 从投资的角度来看,短期风险偏好可能回升无疑有助于信用债市场“解冻”,尤其短久期品种将受益,不过考虑到去杠杆方向未变,而经济和风险偏好变化将带来不确定性,利率债波动很可能加大。 海通证券姜超团队指出,资管新规执行通知和执行细则大方向不变,但在执行层面明显放松,信用冻结有望缓解,一是监管新规落地,前期观望的老产品可以恢复投资,信用债和非标配置需求上升;二是过渡期内扩大摊余成本法适用范围,利于新产品发行,增加信用债配置;三是压缩清理进度可由金融机构自主把握,资产抛售压力大大降低;四是资管新规有所放宽、央行窗口指导等均有利于提升市场风险偏好。 姜超认为,随着信用市场的解冻,中高等级信用债将迎来配置机会。此前信用债市场中表现最好的是AAA级信用债,未来AA+级信用债将迎来整体性的配置机会,而部分有望上调评级的AA级优质信用债也可以关注。 中金公司固收研究团队表示,短久期、中高等级的信用债需求可能是本次修改明确的受益者,收益率曲线可能再现陡峭化。他们认为,货基和封闭式产品能够配置的都是短久期资产,即便规模有所增加,可能增量的需求更多是利好货币市场产品、短期债券和一些短期的非标资产,这可能使得目前偏陡的收益率曲线进一步变陡。 从市场表现来看,在短期资金面宽松、政策利好频出的背景下,近期信用债市场活跃度提升,短久期信用债收益率加速下行。数据显示,7月18日以来,中债1年期AA+、AA-中短期票据收益率双双大幅下行了25BP左右。 但是,机构也普遍认为,去杠杆的大方向和基调并没有发生变化,随着资管新规迈入全面铺开阶段,严监管将边际趋缓,但整体仍将维持严格态势,这也意味着债券市场的波动、分化加大行情也将延续。 “中低评级的信用债投资需求改善,主要依赖监管引导融资渠道的恢复和投资者信心的回升,利率债方面则面临着资金向非标和信用债分流的压力、流动性环境难以进一步宽松和宏观数据下行预期减弱的压力。”华创证券认为。 中金公司也指出,本次非标投资等有所放松,融资渠道缺口和信用收缩效应减弱,加上长端利率累积了较大下行空间,经济增长预期和风险偏好等变化给长端利率债带来不确定性,至少波动加大。[详情]
赎回压力缓解 银行委外发展方向明朗 资管新规细则为银行委外预留了空间。多位专家及业内人士表示,从监管边际放松的角度来看,委外市场前期的集中赎回压力将有所缓解,但量缩质优势头不改。银行要实现委外业务合规、质优发展,应着重提高委外业务投研管理能力,并向多元化投资策略方向转变。 利于股市债市稳定 业内人士认为,未来银行委外操作将有据可循,避免了因为“一刀切”式的整改而导致赎回压力集中释放,有利于维持资金规模的相对稳定,从而有利于股市债市的稳定。 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理财新规)规定,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华创债券团队认为,根据理财新规要求,银行理财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进行理财合作投资机构的管理方面都更加有据可循,这说明监管并未禁止委外业务。考虑到存量整改速度放缓,委外市场前期的集中赎回压力也将有所缓解。资金稳定会使得管理人有更大的信心参与信用市场,并采取不同的交易策略。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理财新规提高了商业银行自主权,意味着银行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有序地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和委外的赎回。这样无形中将会减缓委外的集中赎回,降低委外赎回对非标融资的冲击,给予商业银行更多空间,避免部分问题集中爆发,实现委外业务规范发展。 “对存量资管产品整改及新发产品的边际放松,有助于维持资管产品规模的相对稳定,理财规模稳定,相应的委外资金以及投向债券市场的资金规模,也有望保持相对稳定,对债市的抛压下降。”申万宏源(港股00218)首席债券分析师从孟祥娟认为。 在权益类投资方面,孟祥娟表示,公募基金相比理财仍具有优势,且公募理财短期只能借助投资权益类公募基金实现,因此权益类委外规模及权益资金有望增加,但受到银行理财以现金类理财、债券类理财、非标投资为主的限制,权益类委外规模增幅较小。 潘向东认为,监管边际放松,委外业务赎回压力缓解有助于缓和市场情绪,利于风险偏好回升,提供了流动性。此外,委外赎回减少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负债端压力,缓解银行间狭义流动性向广义流动性传导,理财新规细则发布降低了公募理财门槛,券商、保险、公募基金等都将是承接委外的重头,利好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板块。 未来发展料量减质优 “从最新出台的资管新规细则来看,监管部门有逐步缓和与化解风险的考量。”华东地区某上市股份行高管称,资管新规后,该行随即暂停了委外业务,未来的资产配置战略尚在研究中。对于理财新规出台后会否继续做委外业务,他表示要先观望细则落地的情况。 2017年以来,金融严监管增加了银行委外的赎回压力。不少银行高管表示,资管新规之后已暂停委外业务或到期不续作。 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银行理财委外规模逐季下降,由一季末的约3.07万亿元降至年底的约2.28万亿元,今年一季度末,银行理财委外规模进一步降至2.05万亿元。 华创债券团队发布的《2018年三季度银行委外及监管调查》显示,95家银行总分支机构中,71%的银行认为下半年委外业务规模较上半年相比将进一步减少,而1月只有56%的银行认为委外规模会减少,说明监管规则落地之后,实际的业务调整压力或大于预期。从机构类型看,各类机构委外业务都面临较大收缩压力,而在1月时,国有行和城商行仍有过半数量认为委外业务或保持相对稳定。 对于委外业务未来发展趋势,联讯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认为,一是“蛋糕”整体变小,理财新规虽然有所放松,但不会改变理财规模整体收缩趋势。二是变小的市场份额会集中收缩在部分投研能力强大的机构,预计做纯债的机构竞争力会大幅下滑。 潘向东表示,当前委外收益整体低于银行资金成本,浮亏的现实制约了委外赎回冲动。另外,随着理财新规落地,大规模赎回已无必要,监管的变量因素在减少,未来监管部门将更多转向治理存量。这有利于一部分合规委外业务的发展,未来委外业务将会朝着量减质优方向发展。 提升投研管理能力是关键 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委外要实现质优发展,需提升投研管理能力,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上述股份行高管表示,“按照现在的监管政策,到期委外业务肯定不能续作,通道不通了,资金来源审查更严,投向也限制了,必须‘脱虚向实’,严控流向政府平台、房地产、‘两高一剩’、环保不达标企业。” 交通银行(港股03328)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亚蕊表示,委外业务中确实有一部分套利较多,蕴含一定风险,但也有部分委外业务为服务实体经济起到很大作用。此外,考虑到近两个月社融变化、信用收缩的形势,所以监管有针对性的宽松也符合实际情况,初衷在于支持实体经济的部分委外业务能够继续发挥作用。 潘向东建议,未来商业银行需顺应监管和市场的变化,通过提高委外业务投研管理能力,培养并设立自己的专业团队,在不断提升自身投资能力的同时,逐步提升团队管控外部投资能力的水平。在选择外部机构时,应建立相关管理人信息,做好资产平衡。 潘向东表示,之前委外业务较为普遍的操作模式是“信用债+杠杆”,随着信用风险事件频发后,这一模式面临较大挑战。因此,委外业务开始向投资多策略方向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委外业务受限的情况下,银行和非银机构开始寻求更多其他方面的合作。[详情]
新浪财经讯 上周五(7月20日)央行公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天弘基金认为有三大利好: 一是过渡期让金融机构自行调整,不需要每年砍1/3。过渡期内存量老产品在不增加规模的情况下可以投短期非标,还可以新配少量债券固收类资产。每年规模缩减1/3,存量理财只能从流动性好的产品砍起。去年11月股债大跌就是这个原因。今年信用债利差扩大也受此影响。非标虽然不能卖,但到期不续作是可以的。这导致了今年上半年非标融资收缩3.7万亿元,社融对6个月后名义GDP有领先作用。社融的下降不利于经济稳定增长,短期也加大了民企违约事件。金融监管的目标是在保证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结构性去杠杆,所以说这次细则是在符合金融监管的目标前提下对执行细节的微调。此次补充通知短期会改善存量理财投资非标的动力,降低了远期银行抛售信用债风险。但是存量资产产品规模不能扩张的约束仍在,所以对非标投资的刺激有限。 二是公募产品可以投资非标。过去3个月市场一直在揣测新发公募理财能否投资非标(私募理财可以投资,但募集对象不能超过200人,对银行私银客户群体而言毫无意义)。虽然现在能投了,但是期限匹配问题依然存在,预计新产品较难上规模。 三是摊余成本法适用范围扩大。银行理财认购起点从5万降至1万,可以发行现金管理类产品,适用摊余成本法,会较大的冲击基金的货币市场基金。半年期以上的定期开放产品,只要底层资产久期不超过封闭期的1.5倍即可采用摊余成本法。目前企业和居民对期限太长的产品需求不大,未来这类产品规模能否大幅增长还有待观察。 综上所述,上周五给出的细则和央行的补丁,只是解决存量产品和存量/短期限非标的问题,并没有改变资管新规的核心思想(打破资金池,打破刚兑,限制影子银行发展),只是为了杜绝政策过严引发金融市场和经济剧烈动荡的风险。未来银行理财的总体规模还是有缓慢回落可能,但银行的现金类理财产品或迎来爆发式增长。央行对非标回表网开一面的做法,有利于表内信贷大增,兑现年初“开正门,堵后门”的承诺。但这只是解决了存量非标的问题,新增非标并未获得重生,未来可能很难回到金融监管之前的无序扩张模式。信贷的回复有助于减缓年内社融加速下滑的态势,要到8月份的信贷数据才会反应出来。 从过去2年经验看,一旦强有力的监管政策落地,行业发展速度都将不可避免的放缓甚至逆转。2016年证监会实施的“7.18”让基金公司子公司和券商资管业务收缩明显:2018年3月末基金子公司规模累积缩水30%至6.82万亿元。2018年6月份券商资管及直投基金的规模较2016年中期规模下降14%到14.92万亿。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增速放缓,且现金类产品、长期限产品及净值型产品发行增多。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后,和公募基金没有太大差别,对于风险偏好比较弱的客户(比如不能接受净值化理财的企业短期资金)有挤出效应。2014年7月23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货币市场基金改革法案》,规定以后机构投资者购买非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将采用浮动净值,并在一定条件下征收流动性费用和暂停赎回等。新规导致机构投资者将资金从非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转移到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预计这些低风险偏好的资金未来会向转成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银行现金管理产品以及基金转移。 [详情]
长盛基金:资管新规细则务实调整,助流动性改善 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同日,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细则),对于银行理财在执行资管新规的操作细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整体上,理财新规与资管新规细则与4月发布的资管新规总体核心原则保持一致,即打破刚兑、去通道化、去资金池化,但在细则上略有放松,并对资管新规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细节进行了更为清晰的指引。具体理财新规的变化体现在:第一,公募理财产品门槛从现行5万元降低至1万元;第二,净值化管理有所放宽,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第三,过渡期安排有所放松,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明确公募资管产品可以“适度”投资一部分“非标”资产。第二,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第三,6个月以上的定期开放型理财产品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第四,过渡期后对剩余非标产品处置有一定的“回旋余地”,且回表节奏银行可自主把握。 长盛基金认为,理财新规与资管新规执行细则的发布意味着宏观政策在向更加务实的方向调整,以更好地把握去杠杆的节奏和速度。在近期资管新规实际执行过程中,有较多的“非标”资产难以通过银行表内资产进行承接,导致实体经济出现较大融资缺口。两个细化文件的出台有助于缓解目前非标资产快速萎缩的环境下金融条件快速紧缩的压力,为金融去杠杆提供更加务实、可行的操作原则,促进“非标”资产有序退出,降低银行资产跑步标准化带来的踩踏风险。 两文同日落地,部分解答了资管新规后的留存问题,对于金融部门后续理财的合规发展奠定基础,长期有利于多元金融市场发展。7月19日午盘后股、债两市走势迥然,背后既有对资管细则及理财新规的宽松预期,也有博弈“宽信贷”预期。在目前投资者对去杠杆节奏过快带来新风险的担忧升温的背景下,稳经济预期才能稳市场、稳汇率,后续仍需要看到信用端边际改善的信号。[详情]
多位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的专家表示,随着资管新规细则出台,市场将迎来提高理财产品相对吸引力、缓解实体企业再融资压力、提振市场流动性三大利好。具体来说,资管新规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压力,降低资产回表过程对于市场的影响,适度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信用紧缩压力。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的有效提振。 理财相对吸引力提高 业内人士认为,央行明确公募资管产品可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而公募银行理财产品亦可投资非标资产,但需满足现有的额度规定并新增期限匹配和集中度要求。 海通证券(港股06837)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姜超表示,明确公募产品可投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非标收缩压力,但长期限理财产品发行难度大。非标仍趋萎缩,而非标资产期限或趋短期化。 银保监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华泰证券宏观首席分析师李超认为,理财产品购买门槛降低,有助于提高理财产品在投资者资产配置中的相对吸引力,扩大银行理财客户范围、吸引资金流入理财资金池,缓解银行负债端压力。 “2017年以来,金融监管从严,表外非标收缩明显,社融增速下滑。”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表示,目前一方面给出过渡期安排,包括老产品接新资产、摊余成本法适用解释等,给出存量非标展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促进回表的表述意味着相关政策可能会有所突破,表内接非标的可能性大幅提高,受政策积极信号影响,预料市场预期会有所改善,债券发行存在同步改善可能。从以上各方面考虑,整体社融企稳可预期,全社会信用融资状况有望改善。 申万宏源(港股00218)首席债券分析师孟祥娟表示,公募理财可投资一定比例非标,对非标投资上限仍延续此前35%和4%的比例限制;在过渡期内,允许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以及投资新资产(期限不得晚于2020年底);在过渡期内,对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在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对过渡期结束后仍难回表的非标进行妥善处理。预计银行理财将加大投向非标的比例。 证监会私募资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则,规定同一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 中金公司(港股03908)研报称,通过统一标准,实现监管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 具体到对证券资管及证券子公司、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及期货子公司等产生的影响,孟祥娟认为,整体而言,通道类产品及非标产品受限,短期内依靠非标产品上规模的旧模式难持续,回归主动管理。可继续承接银行委外资金,对封闭期在半年以上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对其影响不大。预计新增规模难再扩大,未来该类资管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分化是必然的。 利于缓解实体企业再融资压力 “在信贷大幅扩张背景下,社融增速仍持续下滑,主要是因为表外融资无法完全转向表内。”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地方融资平台采用表外融资以规避金融监管。这部分企业被限制信贷投放,在表外融资收缩后,无法获得信贷。在高债务部门信贷受限的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信用违约风险比较高,为规避风险,银行惜贷现象严重,这也不利于信贷扩张,进而也不利于社融增速回升。第二,商业银行受资本充足率、存款规模等指标限制,无法大幅扩张信贷,完全承接表外融资。 对此,潘向东表示,随着“央行通知”对非标投资主体放宽,有助于缓和增速下滑的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从而弥补实体经济因表外一时无法回归表内产生的融资缺口,稳定经济增长。 姜超表示,央行明确金融机构发行的老产品可投资新资产,只需要满足总规模不增加,且需要满足所投资新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这意味着,现有银行理财资金池仍可投资非标、债券类资产。非标资产平均期限在2年左右,老产品对接新增非标难度不大。对于债券,将利好到期日在2020年底之前的短久期品种。 “整体而言,放开老产品投资新资产有利于恢复之前因观望而停止的老产品投资能力,缓解实体再融资压力。”姜超称。 姜超表示,银行可在过渡期内自主确定老产品压缩清理节奏,不设置“一刀切”的收缩进度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防止理财产品规模大幅下降,从而促进资管机构平稳转型。 提振市场流动性和风险偏好 “放开公募理财投资股票及各类公募基金,从长远看,有望为股市带来较多增量资金。如果当前21万亿元表外理财投资股票占比达15%,则银行理财股票投资规模可达3.15万亿元。”廖志明称。 平安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魏伟认为,A股市场将受益于流动性修复和风险偏好有效提振,资管新规相关细则全面落地有助于修复之前对于监管持续加码的悲观预期,权益市场的上行动力在政策信号调整下更加明确。 对股市而言,潘向东认为,资管新规细则短期是从政策层面缓和市场情绪,有利于风险偏好回升。随着金融去杠杆、严监管等政策边际放松,在宏观层面,有助于稳定社融增速,缓和经济增速下滑压力,改善实体经济尤其是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项目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利好基建板块。从微观层面看,理财新规减少资金赎回压力,有助于修复商业银行负债端资产端压力,缓解银行间狭义流动性向广义流动性传导机制;还降低公募理财产品门槛,更多公募理财可配置股市规模,利好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板块。 在债市方面,中金公司研报表示,银行理财规模被动收缩压力减小,有助于短期缓解债市需求;短久期(2-3年以内)、中高等级信用债需求可能是本次修改明确受益者,收益率曲线可能再现陡峭化。 “利好利率债与高等级信用债,尤其是短久期品种。理财新规与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精神一致,机构风险偏好趋降,利好利率债与高等级信用债。”姜超表示,理财新规将理财门槛从5万元降至1万元,允许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这都将利好短久期理财产品发行,进而利好短久期债券,尤其是2020年底之前到期的产品。 潘向东表示,对债券市场影响,随着金融监管政策调整,有利于修复信用利差不断走阔的格局。但国债期货T1812创出新高后的大幅调整,说明多轮降准后市场对宽松的预期已较为充分,市场进一步宽松预期回调,利率债收益率进一步下行空间有限。随着非标等融资回暖,实体经济短期违约风险下降,有助于信用债行情走强。[详情]
在去杠杆化不断推进、严控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对资管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是必须的。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很快,各种资管产品规模最高峰时达到上百万亿元。 但是,部分金融类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等多层嵌套的手段,对多只资管产品进行资金池管理,特别是有些机构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就会导致出现金融风险。 因此,今年4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管局正式颁布了《关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资管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银保监会、证监会亦发布相关重磅,共同组成《指导意见》的配套细则。 这一《指导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自颁行3个月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资管产品规模也有所缩小。 到今年6月底,由商业银行和证券经营机构操作的资管产品已经缩减到50亿元左右的规模。 但是,在具体监管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特别是《指导意见》缺乏配套细则指引,金融机构在操作层面对部分条款理解上存在分歧,不好把握,使相关业务的退出和续展都受到一定影响。 一行两会此次发布的《通知》就是在总结前期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指导意见》所作的进一步补充说明。 《通知》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宏观面上审慎政策的安排。 《通知》根据实际情况对《指导意见》的要求提出了更多的柔性管理,其目的是为了让资管业务在规范的前提条件下仍能有序运作,满足金融机构和金融投资者多元化的融资投资需求。 相比《指导意见》,《通知》不再硬性规定阶段性的压降要求,而是鼓励金融机构自主有序整改,在“新老划断”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产品在原有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也可以投资新资产。 这些修改,为新的资管产品发行创造了有利条件,特别是一些老产品在到期后可以通过新产品的发行实现新老交替,保证老产品所投资的实体经济项目不会因资金支持中断而导致半途而废。 很显然,相比于3个月前的《指导意见》,现在发布的这个《通知》,由于更贴近于市场现实,因此更能受到金融机构的理解和支持。近年来,资管业务发展过快,确实产生了不少问题,其中也存在滋生金融风险的苗子。在去杠杆化不断推进、严控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对资管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是必须的。 我们又应该看到,资管业务的畸形发展,其实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银行信贷在紧缩政策之下对实体经济支持的不足,资管业务的出现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不足,但由于这个不足在短期内难以解决,合规的资管产品就有了存在的合理性。 《通知》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调控和监管也有积极的启发。近年来,我国对金融创新一直支持鼓励,但由于监管上缺少经验,又很容易导致一些不法机构假金融创新之名突破金融法规胡作非为,监管部门随之强化监管,又会导致误伤合理的创新。 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细化有关政策,该堵的漏洞要及时堵,该打的补丁也要及时打,在严字当头之下辅之以柔字配套,以刚柔相济的管理手段来维护合规的金融操作,满足经济发展的合理需求。 周俊生(财经评论人)[详情]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自4月资管新规落地后,资管新规的部分配套细则也于上周五落地。本次配套政策的落地给市场吃了“定心丸”,扫清了此前困扰市场的部分不确定因素。 尤其是央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思稿)》,给原本受资管新规冲击最大的银行理财的转型带来些许喘息空间。特别是摊余成本法计价适用范围的进一步拓宽,纾解了短期银行理财的客户端难以接受净值化转型的问题,分析人士普遍认为,此举将大为缓解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内负债流失的压力。 此外,尽管上周五出台了不少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但仍有一项重要的文件尚未公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未来,商业银行剥离理财业务单独成立子公司将是大势所趋,目前已有12家银行宣布成立理财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及早出台,将加快银行理财子公司取得实质性进展,尤其是对于尚无宣布成立子公司的四大国有银行来说,其都在等待细则落地后谋定而后动。 纾解银行理财 净值化转型压力 尽管配套细则在资管新规出台后3个月才落地,但在这3个月期间,银行并未停止转型,只不过,目前的转型效果并不理想。 对银行理财来说,资管新规带来的最大挑战,无疑就是要求打破刚性兑付,实现产品的净值化转型,但这绝非易事。 “净值化的挑战真的很大,市场对净值化产品的接受会有很长的过程。”一股份行资管部人士称。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个人投资者仍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投资者,部分客户会难以接受“刚兑”打破,尤其是中老年客户是否接受面临不确定性。多数银行已经普遍习惯预期收益率型产品形式,对于净值型产品需要一定的适应期和窗口期。 银行理财之所以在净值化转型过程中压力较大,是因为资管新规鼓励标准化产品采用市值法估值,这样一来,理财产品的净值会随资产价格的波动而波动,这既不符合理财用户长久以来所习惯的预期收益型产品的特性,也加大了理财产品的集中赎回压力。 实际上,银行理财从业者普遍认为净值化转型挑战大,也是因为“初战碰壁”。资管新规落地后,已有不少银行开始尝试发行符合新规要求的理财产品,但效果并不理想。 “资管新规发布后我们尝试发行了几款符合新规要求的理财产品,跟我们预期一致,客户不太接受,卖得非常不好。”一国有大行资管部人士称。 另一国有大行的资管部人士也坦言,虽然现在都在尝试发行新产品,但挑战很大,例如面临着客户对净值化产品、1年期以上的产品接受程度低、私募产品客户资源有限等问题。 而《通知》此次对摊余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予以一定拓宽,被市场普遍认为是对整个资管新规关于标准化产品市值法估值最大的让步。 《通知》表示,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一银行业分析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此条对银行理财来说是重大利好,减少了银行理财的转型压力,意味着过渡期内,作为银行理财的主力产品,预期收益型理财模式仍能持续,只不过产品久期受一定限制,但至少可能解决理财客户的接受问题。毕竟银行理财客户习惯了预期收益型产品,净值化产品短期内很难接受。 大行踟躇成立 理财子公司背后的顾虑 早在2015年,光大银行率先公告,董事会同意设立理财业务全资子公司,该事项还需报请监管机构审批。同年,浦发银行和中信银行也相继公告称,拟发起设立理财子公司。 不过,由于彼时监管政策不明朗,这三家设立理财子公司一事再无下文。资管新规为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带来转机。根据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资管新规落地前后,多家银行宣布成立理财子公司,截至目前,已有12家银行就此公告。不少受访人士认为,成立理财子公司,一方面是利于将作为代客理财的资管业务从银行体系独立出来,实现风险隔离;另一方面也符合国际主流做法。此外,子公司会有相对灵活的市场机制,也可按要求申请多种金融牌照,丰富产品体系。 但银行的顾虑同样很多,作为总行层面的一级部门,一旦独立出去,是否还能向以前那样获得总行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业务联动和支持,则是目前不少银行理财部门高管所担心的。 “成立子公司最大的不利,就是脱离了与母行天然的紧密联系。相应的,与母行其他业务条线的联动也会有所弱化,尤其是在销售渠道和资产提供方面。”上述国有大行资管部人士说。 “分家过日子”并不容易,来自母行的支持弱化的可能不仅是资产端和销售渠道,对风控机制、流动性管理、后台IT系统、投研能力等都是不小的考验。 “银行资管部门的风控制度是依托总行的风控体系的,高收益资产的风险审批由授信审批部门负责,机制比较严格。如果银行资管部门独立成子公司后,就要自己建立风险审批机制,这其实是一个浩大的工程。”上述国有大行资管部人士说。 招商银行资管部副总经理魏青称,该行的资管事业部目前有200多人,若成立子公司,可以直接把部门整体剥离出来,一个公司的雏形也能很快建立起来。“但挑战也很明显,以事业部形式存在的时候,我们没有自己的IT交易系统,也缺乏特定领域投资的专业研究人员,这些都是子公司成立后要自己建立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波申请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操作中,股份行走在了前面,截至目前,尚未有一家国有大行对外公布此安排。对国有大行来说,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挑战和顾虑更多。 “国有大行已经实现了大型集团化运作,旗下有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若再单独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势必会与其他兄弟公司目前所做的业务有交叉,如何整合这些公司的资管业务,现在都还在探讨。对我们银行资管部来说,我们不希望因为要设立子公司,使得自己的业务资源变弱。因此,如何设计机制体制,保障理财子公司设立后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这是一个重大课题。”另一国有大行人士称。 该国有大行人士还补充道,该行未来可能在成立理财子公司的同时,总行层面仍保留资管部。在分工方面,子公司负责理财运营,资管部负责管理。“但这些都还没有成型,只是在内部讨论,预计理财新规出台后会加快推进步伐”。 目前,银保监会已起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待《办法》发布后,将作为《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据了解,在“资管新规”、《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的关系和定位方面,《办法》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与“资管新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拟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受访人士认为,这也就意味着,理财子公司所要遵循的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或将比银行理财部门的稍松,这也是鼓励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 [详情]
公募理财产品销售门槛降至1万 有助缓解银行负债端压力 每经记者 向江林 实习记者 胡琳 每经编辑 姚祥云 7月2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拟实行分类管理,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对于公募理财起购门槛降低后未来银行的发展,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表示:“未来客户将更加挑剔,银行间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银行业设立资管子公司以应对这种竞争将会是一种常态。” 银行理财区分公募、私募 《办法》围绕区分公募、私募理财产品和对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期限、销售起点金额作出明确规定。 所谓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私募理财产品则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事实上,此前颁布的资管新规就已经要求对资管产品区分公募、私募。此次,《办法》还对银行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期限、销售起点金额作出明确要求。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此前,银行理财的投资门槛为5万元人民币。 银行理财竞争将更激烈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关于公募理财产品门槛降低至1万元的规定引起了银行业内人士的关注。 华泰宏观李超团队认为,降低理财产品购买门槛等利好银行:“此前发布的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定,本次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降低了理财产品购买门槛,有助于提高理财在投资者资产配置中的相对吸引力,扩大银行理财客户范围、吸引资金流入理财资金池,缓解商业银行的负债端压力。” “这两个月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发售规模有比较大的萎缩,这一负面冲击是非常明显的,加上短期产品发行量占比按照新规要求在减少,净值型产品发行刚开始,投资者也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为了尽可能减轻对银行的影响,所以降低了认购门槛。这反映了细则充分考虑了近期市场的变动和银行遇到的问题。”王军表示。不过他也提到,《办法》的出台,利好有限。整体大方向不会改变,监管层整治银行业理财市场乱象的初衷和决心不会改变。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营运中心主任张铭富认为,公募理财门槛降低后,银行存款业务压力可能会增大。“公募理财产品门槛降低可能会对银行的零售造成一定的影响。过去银行存款较多是公募理财产品起购门槛较高,现在降低了肯定对存款有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投资者的习惯偏好、风险偏好没有改变的话,投资人可能不会选择银行理财产品,尤其是理财净值化计算之后,不再是原来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了。” 对于公募理财起购门槛降低后未来银行的发展,王军表示:“未来客户将更加挑剔,银行间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银行业设立资管子公司以应对这种竞争将会是一种常态,市场格局不可避免将进入到战火纷争阶段,强者胜出,劣者淘汰的格局将更加残酷。” [详情]
《资管新规》打“补丁”明确公募产品可适当投非标 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肖芮冬 犹记得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之后,对于资产管理市场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仅仅过去不到三个月时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通知》来看,相比于此前的《指导意见》,主要变化在于: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公募产品可投非标 如果把此次《通知》的发布看作是对《指导意见》打“补丁”,那么最值得关注的一条就是,《通知》对《指导意见》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是: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不难发现,在原先明确主要投资标准化资产的基础上,《通知》明确了可投非标资产。 对此,薛掌柜基金组合研究院刘振认为,“允许公募基金投资非标,相当于在打击影子银行这件事情上有所放松,股市会出现反弹。可以明显看到,(上周五)消息出来后,大盘迅速反弹。总体来看,现在应该是股市的底部。” 前海开源杨德龙也表示,“这些对于市场的资金面有很大改善,有利于市场反弹。A股市场现在已经完成两次探底,有望形成W底部,出现比较好的回升,大跌之后必然有大反弹。(上周五)市场大幅反弹,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虽然说对于非标的限制有所放松,但《通知》同时也指出,公募投资非标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盈米财富副总裁刘文红提及,表面上看,公募资管产品是可以投非标了,但监管部门也有坚守——不让搞资金池,非标资产不准期限错配。期限匹配这一条,直接把大部分开放式公募理财投非标的路给断了。比如,一个每季或每半年开放的封闭产品或每天开放的产品,根本投不了,所以这一条并不像看到的那么松。 与《指导意见》相比有五大变化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此次《通知》相比于此前的《指导意见》还有另外五点变化。 其一,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其二,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其三,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对于这点,星石投资首席执行官杨玲认为,“这一条款明确了过渡期产品补充资本的举措,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可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解决了商业银行引导表外回归表内的资本金问题,打开了表内承接表外的空间,有望加速资产回表的进程。上半年表外大幅萎缩,表内信贷难以对冲,是社融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随着‘允许部分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的措施到来,社融下行速度有望趋缓。” 其四,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其五,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详情]
中信保诚基金:资管新规细则落地微调,短期有助市场情绪修复 理财新规细则落地,基本原则和大方向未变,但多个方面得到明确和微调放松。虽然理财新规与前期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禁止期限错配、消除多层嵌套、限制杠杆等几大基本原则未有明显变化,但在多个方面有具体明确和微调放松,如:1)明确公募理财可以投资非标;2)明确老产品可以投资新资产;3)明确过渡期内存量资产压缩不搞一刀切,自主有序安排;4)过渡期内,银行类货基产品和半年以上定开理财能够运用摊余成本法计价;5)表外非标资产的存续和回表将受到更大支持和宽限;6)公募理财的投资门槛由现行的5万元下调至1万元。 政策微调有助于提升资管机构操作空间,进一步释放信用政策积极信号。当前中美贸易战加大外部挑战,而前期信用剧烈收缩宏观上加大经济下行压力,微观上导致企业融资条件恶化和信用违约风险上升。前期监管层窗口指导银行加大放贷和投资信用债,现在理财细则又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做了明确和放松,特别是在非标方面给予银行等资管机构在过渡期内更大的操作空间,这进一步释放出了央行在信用政策方面边际放松的积极信号。 资管新规细则落地微调短期有助于市场风险偏好提升。细则落地转松,一方面有助于银行从“不为”到“可为”,减轻非标处置压力,缓解信用紧缩程度,改善实体融资条件;另一方面细则明确理财可以投资权益类资产,或可为股市带来部分增量资金。虽然这两个方面都还需要跟踪观察银行实际业务操作结果,短期在基本面和流动性上对股市利好程度可能不是特别大。但新规细则靴子落地并释放积极信号,这在情绪面上无疑有助于市场风险偏好的提升,7月20日股市大涨就是一个印证。我们认为,市场短期有望止跌企稳,后续行情演进仍需进一步跟踪近期政治局会议对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政策定调。配置方面,短期建议重点关注较为直接受益理财细则落地调整的大银行、龙头券商、龙头地产等,中期继续看好消费升级(食品饮料、休闲服务、商贸等)和先进制造方向(新能源汽车、云计算、半导体等)。[详情]
新浪财经讯 7月22日,由CIIA之家理事会主办的第二届CIIA中国年会于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同时举行。中国基金业协会副会长钟蓉萨,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ACIIA)前主席、天相投顾董事长林义相,CIIA之家理事会负责人贺春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学院资本金融系主任胡继晔等多名业内人士参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学院资本金融系主任胡继晔认为,穿透式监管、打破刚性兑付是资管新规中的核心。 胡继晔表示,资管新规有利于财富管理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祛除各类非金融机构参与,财富管理只限于金融机构参与,更健康;第二,穿透式监管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投资者;第三,打破刚性兑付,能更好地贯彻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第四,贯彻管理人作为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第五,资管新规是金融综合经营、综合监管的先行者。[详情]
在“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之后,银保监会7月20日发布了第一个配套细则——《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分类、投资范围、集中度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也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这意味着,公募理财产品也可以投资股票型基金。 多位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形式上看,《办法》的确放开了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对股票型基金的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过去银行公布理财产品是可以通过委外投资于股票市场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办法》的出台并不会对股票市场带来明显的影响。 私募理财产品可投资股票 《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其中,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而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办法》称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其中,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也就是说,银行私募理财产品是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股票交易的。 公募理财产品可投股票型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作了专门的规定。与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相比,放宽了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限制。 《办法》第三十五条内容显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此外,《办法》第四十一条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一位市场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实际上,此前私募理财产品和公募理财产品也是可以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这一点并没有实际的变化。而从占理财产品净资产的比例来看,相比过去反而收窄了。“在实际操作中,过去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通过委外渠道,让产品的管理人配置股票基金,比例上不超过净资产的20%。” 另一位市场人士也告诉记者,以前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配置股票基金需要信托或者券商通道,现在至少从字面上看,银行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基金了。[详情]
央行:资管新规过渡期内 可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 杨德龙:资管新规执行通知发布利好大盘反弹 力保稳定!央行发布资管新规执行通知:大方向不变,五方面松绑 今日晚间,继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央行也随即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4月27日资管新规发布后,社会评价总体积极正面。但也“确实了解到,金融机构对一些资管新规执行中的还有一些疑惑和不太清楚的地方,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过急过快苗头。” “目的是为实体经济创造健康的货币金融环境,从原则上看,通知不是对资管新规的突破和修改,是坚持资管新规的核心条款,主要内容不突破,坚持结构性去杠杆不动摇,同时切实服从于当前中国宏观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该负责人强调。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央行进一步明确了六大事项: 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五、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六、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表示,“资管新规”相当于对中国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业务模式的整体重塑,无论是金融机构业务重新梳理,还是经济主体的产品接受程度,都需要具有明确、可操作的方案。 他强调,“资管新规”细则始终坚持去杠杆的政策方向不动摇,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标准和要求,更充分考虑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有利于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将为实体经济创造健康的货币金融环境,更有条件打赢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 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说明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十九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精神,实施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继续推进金融改革开放,规范金融秩序,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为进一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指导意见》平稳实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二、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 《通知》对《指导意见》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同时,为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通知》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 《通知》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 四、过渡期结束后的安排 为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关于“确保平稳过渡”的要求,《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非标和过渡期后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权类资产,《通知》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妥善处理。 此外,为促进有序整改,《通知》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由金融机构自主制定整改计划,监管部门予以监督指导。[详情]
证监会发布《资管业务新规》 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谷枫 北京报道 7月20日晚间,证监会继央行、银保监会后, 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新规》,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表示,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机构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 201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合规风控主体责任,行业合规风控意识有所增强,盲目扩张业务、忽视合规风控的情况得到初步遏制。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照要求,积极推进存量业务和产品的规范。 此次征求意见的《资管业务新规》,是在系统整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现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并吸收近年来证监会在私募资管业务防风险领域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系统规范,拟作为《指导意见》配套细则发布实施。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资管业务新规》多数为2016年以来证监会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出台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延续性,且部分指标在对标《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总体看,有利于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一方面,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对标《指导意见》,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保持衔接一致。 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上不对现有监管体制和规则作大的改动,总结近年来私募资管业务突出问题和监管经验,重点在加强风险防控、规制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 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资管业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简便可行。 四是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过渡期内,各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详情]
央行:资管新规过渡期内 可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 央行一锤定音!大资管6条新通知来了,公募可投非标,2020年未到期股权“有救了”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五、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六、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执行,同时抄送银保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说明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十九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精神,实施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继续推进金融改革开放,规范金融秩序,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为进一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指导意见》平稳实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二、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 《通知》对《指导意见》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同时,为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通知》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 《通知》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 四、过渡期结束后的安排 为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关于“确保平稳过渡”的要求,《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非标和过渡期后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权类资产,《通知》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妥善处理。 此外,为促进有序整改,《通知》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由金融机构自主制定整改计划,监管部门予以监督指导。[详情]
银保监会: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5万降至1万 重磅!2万字新规“颠覆”银行理财,10大重点极简版解读来了 记者 季豹、泰勒 今天的市场,金融股集体暴动。 有网友这么评论 一看这情形就知道A股的一个神奇魔咒来了,每逢周五必有大事发生。 果然,7月20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理财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基金君已经第一时间推送了全文《300万人今夜无眠!刚刚,银行理财新规来了,22条核心全在这,影响近30万亿巨资!》 有读者说,全文太长了! 下面是基金君整理的十大要点,极简版解读。 1、理财起投从五万降到一万 2、公募银行理财仍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但可以配置权益类公募基金 3、设定理财产品所投资产负面清单 4、实施净值化管理 5、银行应该如何销售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6、打破刚性兑付出狠招,再刚性兑付要被罚 7、严禁高杠杆投资,开放式产品最高140%,封闭最高200% 8、严禁嵌套,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银行理财 9、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暂参照货基估值核算规则 10、对结构性存款提出监管要求。 1、理财起投从五万降到一万 10年前,银监会明确了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的5万元人民币;如今被分成两类,公募理财产品门槛下调到1万,私募理财产品的门槛30万到100万,其中公募理财产品1万的门槛,有望改写中国资管未来格局。 5万元投资门槛时,把一大批资金规模较小的客户挡在了银行理财产品的门外,5万的门槛对于大城市的白领来说不算什么,但对于一般城市的工薪阶层,广大农村县城等地的人士,还有中小城市的退休大爷大妈们来说,门槛并不低。 如今,银行的公募理财产品门槛要从5万大幅降低到了1万,更多大爷大妈,工薪阶层,农村县城居民被纳入进来。 一旦这个新规实施,如果公募理财产品收益率明显超过定期存款,那么对银行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都可能又不少资金转投1万元门槛的公募理财产品。 从整个中国大资管市场格局来看,银行理财产品原本5万的门槛,和券商大集合产品门槛相似,属于中等门槛,公募基金产品1元或100元起步,门槛最低。 但银行的公募理财产品门槛大幅下调到1万后,和公募基金的客户重合度将明显增加,从公募基金的平均投资规模就能看出来,除货币和短期理财外,中国开放式公募基金2001年开始发展,这十几年,个人平均投资规模在2万到5万元之间。 2、公募银行理财仍不能直接投资股票 但可以配置权益类公募基金 理财新规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其中,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也就是说,公募理财投资股票的口子仍在,但要等待细则。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而买私募理财产品的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星石投资杨玲解读称: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公募理财产品仍暂不允许直接投资股票,但私募类银行理财或将可直接投资股票。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开立证券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该限制或即将放开。 文中也参照资管新规,对产品类型进行了界定,意味着未来银行若发行权益类私募银行理财,就可以直接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募银行理财虽仍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但是也可以通过配置权益类公募基金等进行配置。 3、设定理财产品所投资产负面清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负面清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其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实施净值化管理 实行净值化管理。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 5、银行应该如何销售理财产品? 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6、打破刚性兑付出狠招 再刚性兑付要被罚!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足额计提资本、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各项减值准备,计算流动性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 7、严禁高杠杆投资, 开放式产品最高140%,封闭最高200%!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本办法所称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商业银行计算理财产品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8、严禁嵌套,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银行理财! 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所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9、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暂参照货基估值核算规则。 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10、对结构性存款提出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本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
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联讯证券李奇霖:理财新规利好程度弱于预期 央行:资管新规过渡期内 可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 星石投资杨玲:不确定性消除提振市场情绪 A股或首迎私募银行理财资金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 事件: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解读: 星石投资首席执行官杨玲认为,银行理财细则征求意见稿出炉,从内容上来看既没有之前市场传闻的大幅放松,也没有比资管新规更严。但是对于市场而言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银行理财细则正式稿落地指日可待,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将有据可依、有法可循,大大降低了不确定性,停摆的银行理财业务或即将“复工”,单方面的“卖盘”或结束,有望给股市、债市、非标等带来增量资金,对市场情绪有所提振,对实体经济的流动性也会出现一定的缓解。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看点: (1)公募银行理财仍不能直接投资股票,私募银行理财或许可以 “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公募理财产品仍暂不允许直接投资股票,但私募类银行理财或将可直接投资股票。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开立证券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该限制或即将放开。 文中也参照资管新规,对产品类型进行了界定,意味着未来银行若发行权益类私募银行理财,就可以直接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募银行理财虽仍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但是也可以通过配置权益类公募基金等进行配置。 (2)保留公募投非标的政策空间和8号文非标比例 本征求意见稿保留理财产品可以投非标,但并未明确区分公募和私募差异。结合之前资管新规本身没有禁止公募产品投非标,意味着公募理财投非标仍有一定政策空间, 非标承接上,期限匹配仍然有明确要求,8号文关于非标比例的表述依然保留,“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且不超过银行表内总资产的4%”,这仍是市场极为关注的地方。 (3)过渡期节奏安排更为宽松,没有“一刀切”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过渡期和资管新规仍然保持一致,但总体安排节奏上相对更宽松,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只要董事会批准的方案即可。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安排整改节奏,避免所有机构一致行动对市场的冲击。同时也考虑到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该要求考虑到了银行理财的实际情况,执行层面上具备可操作性。[详情]
央行:资管新规过渡期内 可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 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今晚,央行发布资管新规执行通知,过渡期允许银行自主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另外,今晚银行理财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出台,《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这对于市场来说,意味着不确定性逐步消除,对市场的信心提升的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通知》对《指导意见》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这些对于市场的资金面是一个很大改善,有利于市场的反弹,午后A股市场应声大涨。A股市场现在已经完成两次探底,有望形成W底部,出现比较好的回升,大跌之后必然有大反弹。所以今天市场大幅反弹,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下半年市场可能会逐步完成探底筑底、然后反弹的走势。我认为三季度主要是夯实底部,四季度会迎来强劲的反弹,主要的推动力,一是中美贸易摩擦可能会在下半年有所缓解。8月份是美国中期选举投票的高峰,过了8月份之后,特朗普的态度可能会有所缓解,特别是在欧盟日本结成贸易协定之后,对于美国也是一个警示。 第二,A股经过大幅下挫之后,估值上已经跌到了历史的大底,一些抄底资金开始逐步入场,包括外资养老金在内的这些资金,在下半年都有望逐步入场抄底,带动了市场的反弹。 第三的话,MSCI将在8月份来公布半年度的报告,中国在推动把A股的纳入因子从现在的5%提高到10~15%。根据测算,每提高5% ,MSCI新市场指数基金就要增加对A股1000亿元的配置,接近200亿美元。如果提到15%的话,相当于增加了2000亿的人民币的资金,这对于A股来说是增加了很大的增量资金。MSCI指数基金纳入A股之后,外资有加速流入A股的迹象,因为很多外资是看着MSCI把哪个国家的股市纳入之后,外资的一般流入速度会增加。 最后,一般到四季度,一些基金等机构为了排名也会拉抬重仓股。而基金的重仓股多数都是一些白马股蓝筹股,特别是低估值的蓝筹股,在四季度一般都有比较好的表现机会。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方面现在也到了一个拐点,开始进行调整。货币政策已经转向,财政政策方面也会更加积极,这些都是下半年值得期待的因素。[详情]
7月20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下发,超20万亿银行理财迎来监管细则。对于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的监管,《办法》予以了明确,并对结构性存款提出了配套监管细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指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 对于结构性存款,《办法》规定,纳入银行表内核算,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这意味着今年以来规模飙升的结构性存款将迎来规范发展时期,增速或将放缓。 保本理财按存款管理 根据此前颁布的资管新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属于资产管理产品,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不在其列。同时,资管新规要求,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7月20日发布的《办法》则进一步明确,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两大类。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 (2017年)》显示,截至2017年底,非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22.1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75.05%,较年初下降4.51 个百分点;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7.3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24.95%。分机构类型来看,截至2017 年底,按存续余额计,国有大型银行非保本产品占比76.06%,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占比75.91%,城市商业银行占比75.72%,农村金融机构占比67.06%。 按照收益类型,银行理财可以分为保本型和非保本型,保本型又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平安证券分析师陈骁在最近发布的研报中指出,根据草根调研的情况看,目前仅有少数银行停售保本理财,大多数银行仍在销售保本理财产品,但额度已然较为紧张。从存量结构看,目前保本理财占比在35%左右,其中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占比25.6%,保证收益型产品占比9.1%。整体看目前保本理财的占比仍然较高,未来整改空间还很大。从传统意义上讲,股份行和农商行揽储压力更大,因此也更倾向于利用保本理财、结构性存款来招揽存款,另一方面,国有行和城商行存款来源相对较多,对保本理财的依赖程度也相对较低,未来整改压力相对较小。 结构性存款增速或放缓 在资管新规的影响下,结构性存款成为银行承接低风险偏好理财资金的有效渠道,规模出现了飙升。央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5月末中资全国性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9.26万亿元,同比增长53.9%,5月末结构性存款余额较2017年末增长2.31万亿元,而2017年全年新增结构性存款为1.79 万亿元。 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办法》表示,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而随着规模的飙升,市场上也出现了假结构性存款。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武雯指出,所谓“假结构性存款”就是由于期权触发的可能性极小或者收益率基本固定,这主要由于投资者对于风险与收益的错配预期的存在。由于银行的结构性存款客户基本上为大客户,对于收益率的波动较为敏感,为防止客户流失,尤其是客户粘性较弱的部分银行不得不大量发行“假结构性存款”。 对于结构性存款,《办法》明确了现行监管制度中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武雯表示,《办法》要求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未来结构性存款迎来规范发展时期,增速或将放缓。[详情]
央行顾问黄益平最新表态,虽然“资管新规”对新老业务采取过渡划断方式,给予市场相对充分的缓冲期,但由于金融机构对实际业务操作具体要求的认识并不明确,对“资管新规”具体规定的理解存在分歧,为了避免对政策理解的误区和落实“新规”中可能出现的偏差,金融机构要么采取过急过紧的一刀切方式,要么采取消极等待的观望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金融市场紧张情绪。 “资管新规”细则始终坚持去杠杆的政策方向不动摇,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标准和要求,更充分考虑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有利于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将为实体经济创造健康的货币金融环境,更有条件打赢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详情]
新浪财经讯 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通知》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央行顾问黄益平表示,虽然“资管新规”对新老业务采取过渡划断方式,给予市场相对充分的缓冲期,但由于金融机构对实际业务操作具体要求的认识并不明确,对“资管新规”具体规定的理解存在分歧,为了避免对政策理解的误区和落实“新规”中可能出现的偏差,金融机构要么采取过急过紧的一刀切方式,要么采取消极等待的观望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金融市场紧张情绪。“资管新规”细则始终坚持去杠杆的政策方向不动摇,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标准和要求,更充分考虑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有利于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将为实体经济创造健康的货币金融环境,更有条件打赢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 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说明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十九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精神,实施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继续推进金融改革开放,规范金融秩序,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为进一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指导意见》平稳实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二、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 《通知》对《指导意见》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同时,为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通知》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 《通知》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 四、过渡期结束后的安排 为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关于“确保平稳过渡”的要求,《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非标和过渡期后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权类资产,《通知》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妥善处理。 此外,为促进有序整改,《通知》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由金融机构自主制定整改计划,监管部门予以监督指导。 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五、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六、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执行,同时抄送银保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 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联讯证券李奇霖:理财新规利好程度弱于预期 光大证券:理财新规部分条款有放松 但尺度不大 [详情]
新浪财经讯,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十点监管要求,包括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等。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机构解读: 联讯证券李奇霖:理财新规利好程度弱于预期 以下为银保监会通稿: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相关要求,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办法》共六章85条,分别为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以及1个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以下监管要求: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 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四是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 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五是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 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六是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风险。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七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强化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 八是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 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九是加强信息披露,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 分别对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提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十是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 延续现行做法,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新规”进行调整转型,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以下为银保监会答记者问: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对此,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和监管,不断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近年来,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2017年以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并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也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2017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制定《办法》是银保监会推进理财业务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统一资管产品标准规制工作,并同步研究制定《办法》。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银保监会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拟作为配套细则发布实施。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延续银行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度;二是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三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新规”进行规范转型,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办法》执行。 四、《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工作,《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 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2. 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3. 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4. 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1. 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2. 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提出了具体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是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五、《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确保理财产品独立性。规范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延续现行“三单”要求,每只理财产品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二是强化管理人职责。要求银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提高投资者自担风险认知,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三是实行净值化管理。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六、《办法》如何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 《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三是认定标准。“资管新规”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将从其规定。 七、《办法》在消除多层嵌套,强化穿透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针对部分银行通过购买资管产品,形成层层嵌套,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底层资产情况等问题,《办法》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分担机制,避免法律纠纷。二是缩短融资链条,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三是强化穿透管理,要求银行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 此外,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八、《办法》在加强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从产品流动性管理、交易管理、压力测试、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加强银行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的具体要求。一是流动性管理。要求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具有足够的高流动性资产,持有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并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三是压力测试。要求银行建立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并对压力情景、测试频率、事后检验、应急计划等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开放式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要求银行在认购环节,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在赎回环节,合理设置各种赎回限制,作为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辅助措施。 九、《办法》对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有哪些规定? 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是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办法》一是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二是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三是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名单制管理,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提高主动投资管理能力,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办法》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在具体实施中,《办法》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此外,银保监会已在与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推动解决银行理财产品在金融市场的开户问题,促进同类资管产品公平竞争。 十一、现有的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如何规范管理?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两大类。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办法》规定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十二、关于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关工作有何考虑? 《办法》按照“资管新规”关于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目前,我会已经起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待《办法》发布后,将作为《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在“资管新规”、《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的关系和定位方面,《办法》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与“资管新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拟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理财新规征求稿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xcp@cbrc.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9日。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 (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 (禁止抵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六条 (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产品分类-公募和私募)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第九条 (产品分类-固收类、权益类、衍生类和混合类)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第十条 (产品分类-封闭式和开放式)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固定不变,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 (业务资格)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投资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涉及外汇业务的,应当具有开办相应外汇业务的资格,并遵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集中登记)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10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二)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2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三)在理财产品募集和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的募集情况、认购赎回情况、投资者信息、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负债情况等信息; (四)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本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信息登记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补充或者重新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显著位置列明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得的登记编码,并提示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加强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系统独立、安全、高效运行; (二)完善理财信息登记业务规则、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规范等,加强理财信息登记质量监控; (三)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理财业务和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四)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五)依法合规使用信息,建立保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行的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十四条 (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业务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十六条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八条 (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本办法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估值核算)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关于金融资产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第二十条 (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资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或者参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 第二十二条 (操作风险资本)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 (人员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三)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销售定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总体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二十七条 (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第三十条 (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二条 (专区销售和双录)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文档保存与保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过程涉及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建立投资者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中予以明确,征得投资者书面授权或者同意,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销售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授权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明确分支机构业务权限,并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三节 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范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 (负面清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其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投资比例调整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不得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应当允许投资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三十八条 (资管产品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 (二)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 (四)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第四十条 (投资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所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 (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大额存单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杠杆控制)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本办法所称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商业银行计算理财产品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第四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理财产品及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管理,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分析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 商业银行发行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第四十四条 (期限匹配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五条 (交易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实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设置适当的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质押品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融资交易的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向相关交易对手履行返售质押品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压力测试)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单只理财产品,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理财产品的规模、投资策略、投资者类型等因素,审慎评估各类风险对理财产品的影响;压力测试的数据应当准确可靠并及时更新; (二)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 (三)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理财产品的外部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四)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调整; (五)制定有效的理财产品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理财产品赎回需求。应急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应急资金来源、应急程序和措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 (六)由专门的团队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团队应当与投资管理团队保持相对独立。 第四十七条 (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情形进行约定。 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商业银行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相关处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巨额赎回是指商业银行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10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第四节 理财托管 第五十条 (理财产品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五十一条 (托管机构职责)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建立托管明细账,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对账机制,定期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产品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等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结果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予以纠正;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持续跟进后续处理情况,督促相关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以及在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七)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 第五十二条 (强制托管要求)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未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的; (二)未按照穿透原则,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向上穿透登记最终投资者信息,向下穿透登记理财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信息,或者信息登记不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理财业务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基本信息查询)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 (理财产品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 (四)重大事项公告; (五)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六)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合格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频率等,并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六条 (发行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应当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产品募集规模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第五十七条 (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八条 (定期报告)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募开放式和封闭式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日内,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六十条 (到期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一条 (产品账单)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公募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 (固收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公募和私募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理财产品的以下信息: (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所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等;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资产质量等风险状况、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披露; (二)权益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所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资产质量等风险状况、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披露;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四)混合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组合情况以及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 第六十三条 (清算期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清算期超过5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六十四条 (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非现场监管)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 (非现场监管)理财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八条 (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 (监管评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评估,并将其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整改要求)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一条 (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等业务;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二条 (刚兑行为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足额计提资本、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各项减值准备,计算流动性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本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本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参照本办法执行,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二条 附件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五条 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对于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业银行,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本办法和《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规定的理财产品。 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一、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一)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分发或者公布,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1. 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投资者的宣传资料; 2. 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3. 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4. 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经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投资者双方均应留存。 (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4. 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5. 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6. 其他易使投资者忽视风险的情形。 (四)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本行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2. 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3. 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五)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六)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认购和赎回安排、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份额认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七)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托管机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职责等。 (八)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九)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在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 提示投资者,“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 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4. 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5. 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 6. 结构性存款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结构性存款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7.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投资者填写; 8. 投资者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投资者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十)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投资者权益须知的专页,投资者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2.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3. 商业银行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4. 投资者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5. 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投资者说明的内容。 (十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投资者收取。 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投资者不接受的,应当允许投资者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十二)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以上;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 (十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并确保投资者及时知晓。 二、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商业银行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的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商业银行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由投资者签名确认后留存。 (二)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在本行网点或采用网上银行方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的,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 商业银行应当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投资者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五)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三、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一)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认购、赎回以及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业务做出规定。 (二)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 将存款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2.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3. 销售人员代替投资者签署文件; 4. 挪用投资者资金; 5.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除外;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投资者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四)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附件关于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相关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五)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附件关于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相关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投资者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投资者同意,明确告知投资者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投资者;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六)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投资者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七)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销售文件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八)投资者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如果投资者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 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九)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1. 投资者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2.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3. 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4. 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内部调查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投资者身份进行调查。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四、销售人员管理 (一)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认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二)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2. 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3. 公平对待投资者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4. 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三)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在投资者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四)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购买理财产品手续前,应当遵守本附件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 2. 向投资者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3. 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4. 提醒投资者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5. 确认投资者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五)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2. 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3. 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4. 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私自代理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等交易; 5. 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6. 挪用投资者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7. 擅自更改投资者交易指令; 8. 其他可能有损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六)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投资者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 对于频繁被投资者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理财产品信息登记要求 (一)商业银行总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销售前信息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投资者、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收益测算方式和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2. 内部审核文件; 3. 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理财托管机构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4. 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理财托管机构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5.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 6. 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7.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 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2.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 3. 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详情]
中融基金今日市场点评(2018年7月20日) 今日金融板块大幅反弹,银行板块领涨,中融基金对此发表看法称今日反弹属于市场对政策边际变化的集中反应叠加板块超跌反弹。中长期看,若监管力度和方向不发生改变,信用风险压力依然较大,信用风险事件会影响市场对银行板块的情绪。 以下为具体内容: 事件:今日金融板块大幅反弹,银行板块领涨,申万银行指数上涨4.36%,创下今年2月以来单日最大涨幅。板块中成都银行、江阴银行、吴江银行、张家港行涨停,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分别上涨6.87%、6.77%、5.80%。 点评:银行板块自2月初高点以来下跌25%,有三个主要原因:第一是市场在年初时对银行业预期过高,特别是对息差和不良资产的情况。随着数据的逐渐披露和与上市银行的沟通,市场发现虽然银行业整体情况向好,但是与年初的预期还有一定的差距,预期的修正导致股价下跌。第二是资管新规推出后银行业收缩表外非标资产,导致资本市场整体信用环境紧张,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出现了较多的信用风险事件,其中不乏知名上市公司。同时监管限制地方政府平台债务的扩张,部分平台出现债务滚动困难。因此投资者信用风险的传导性,担心未来银行资产质量会快速恶化,对银行股板块的估值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第三是中美贸易战爆发,影响我国商品出口,来自外部的对宏观经济的压力超出市场预期,市场对宏观经济的悲观预期导致银行股估值承压。在今日上涨之前,银行板块估值已经处于历史低位,大行估值水平除了招商银行普遍在0.8倍以下,反映出资本市场预期银行不良资产率超过15%。 今日反弹属于市场对政策边际变化的集中反应叠加板块超跌反弹。经过两次定向降准,市场对于未来市场流动性环境以及政策方向的预期发生一定的改变,叠加市场前期对于银行资产质量的过分悲观,市场情绪在此次反弹中获得了一次释放。目前,美国已经放出针对中国的2000亿美元关税的法案,未来需要较长的时间落地,加上美国三季度进入中期选举窗口,贸易战在短期内大概率不会继续升级,贸易战的缓和有助于市场对宏观经济悲观预期的缓和,利好银行板块短期估值。但是在去杠杆的大环境下,银行资产规模以及资产质量承压的客观情况不变,尤其是地方性银行和小银行。中长期看,若监管力度和方向不发生改变,信用风险压力依然较大,信用风险事件会影响市场对银行板块的情绪。 风险提示:本文中的观点、分析仅代表公司研究团队观点,在任何情况下本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达的意见并不构成实际投资结果,也不构成任何对投资人的投资建议和担保。[详情]
华商基金张博炜:上证综指重回2800 大金融板块引领反弹行情 2018年7月20日,A股市场在2800点关口徘徊多日后,终于收获了这周的第一根阳线,并迎来较为明显的反弹行情。据Wind数据显示,上证综指今日大涨56.72点,上涨幅度达2.05%。深证成指和创业版指数也分别上涨了1.12%和1.23%。对此,华商基金策略研究员张博炜认为,考虑到当前A股整体估值已经处于历史底部区间,在中报盈利增速有望出现小幅反弹、全年盈利增速较去年并不会大幅下降的背景下,前期下跌已经打开了较为可观的“赚业绩的钱”的市场空间,对当前市场不宜再抱过分悲观态度。 在今天的市场行情中,银行及非银行金融组成的大金融板块强势拉升。根据Wind数据显示,银行指数、非银行金融指数(中信一级行业)分别上涨4.46%、3.72%。对于今天金融板块的上涨,张博炜分析表示,近日媒体报道资管新规细则即将出台,在“靴子落地”后,商业银行体系中此前一度停滞的银信、银证、银保等合作有望逐步恢复,信用环境有望出现自发性的改善。 除此之外,张博炜认为,在引导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去杠杆不误伤实体中小企业的政策背景之下,信用环境的边际改善仍将是下半年宏观经济层面最主要的变化之一。考虑到当前A股整体估值已经处于历史底部区间,在中报盈利增速有望出现小幅反弹、全年盈利增速较去年并不会出现大幅下行的背景下,此前的调整已经使得市场“赚业绩的钱”的空间已经较为可观,对当前市场不宜再抱过分悲观态度。 从投资角度来看,华商基金策略研究员张博炜指出,以银行、钢铁为代表的实际盈利水平维持在较高位置、但前期受到明显估值压制的部分顺周期品种有望迎来一定的反弹修复行情。 资管新规执行通知将出台 监管部门不搞一刀切 杨德龙:资管新规执行通知出台等3因素致A股大反弹 李大霄:资管新规是重大利好消息 将改变股市低迷状态[详情]
新浪财经讯 7月20日,两市小幅低开后,横盘震荡整理,午后在银行、保险、证券三大金融股快速拉升下,三大股指集体反弹,沪指强势收复2800点整数关口。截止发稿沪指报2829.27点,涨2.05%。对于午后A股市场大涨,杨德龙表示,资管新规执行通知即将出台,对于市场来说,意味着不确定性逐步消除,对市场的信心提升的是一个重大的利好,资金面的改善,人民币汇率也出现了一定的回升,也是一个利好。大跌之后必然有大反弹。所以今天市场反弹,那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前海开源基金董事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 详情如下: 资管新规执行通知即将出台,对于市场来说,意味着不确定性逐步消除,对市场的信心提升的是一个重大的利好;另一方面,从一些媒体的报道来看,公募可投非标,符合条件的类货基产品可采用摊余成本法,整改不设硬性指标等,这些对于市场的资金面是一个很大改善,有利于市场的反弹;另外,今天人民币汇率也出现了一定的回升,也是一个利好,所以午后A股市场大涨。A股市场现在已经完成两次探底,有望形成W底部,出现比较好的回升,大跌之后必然有大反弹。所以今天市场反弹,那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详情]
独家,资管新规执行通知即将出台:公募可投非标 符合条件的类货基产品可采用摊余成本法 整改不设硬性指标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芳艳 ,方海平 ,辛继昭 ,杨晓宴 上海报道 导读:即将下发的执行通知或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新规执行中的问题予以明确:公募产品可以投一部分非标;符合一定条件的老产品可以投资新资产;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和6个月以上定开产品可以参照货币基金,实行摊余成本法;过渡期内,表外产品回表,监管会考虑相关的补充资本的措施;部分股权类以及其他目前特殊原因不能回表的,或将做出妥善安排。监管对整改计划不会做硬性指标要求,由银行自主整改。 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出台,对资管的发展明确了方向,但机构实操层面还有一些模糊之处,各界都在等待进一步执行通知指导以开展业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个信源获悉,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的银行理财细则这两天有望落地,最快或将于今日出台,同时央行近期会下发执行通知,对指导意见中的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做出了明确。 “资管新规的大方向和主要精神没有改变,要保持政策执行的稳定和定力,但是政策发布后受中美贸易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市场环境也发生较大改变,执行过程中也出现过严的现象 因此监管从实际出发对细节做了明确。”一位知情人士表示,这个过程中监管和市场做了诸多沟通,在大环境面前既要保持定力又要把握节奏和力度,改革总是在与市场博弈中艰难前行,勇敢的改革者需要灵活应对变化的局面。 据记者获悉,央行或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明确: 公募产品可以投一部分非标 一是公募产品或将可以投一部分非标。《指导意见》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就银行理财而言,“非标”投资的关键问题,不在于估值(因为可以明确采用成本摊余计量),也不在于额度管控(更关键因素控制自然规模就控制住了),而在于资管新规作为框架性文件已经严格限制了期限错配。在这个前提下,如何适度放松对非标的管控,以有序推动企业去杠杆,是银行关心的关键。 据一名银行资管部高层表示,目前银行新的理财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备案时必须明确为私募类型产品,公募产品即使期限匹配也不予通过备案。在期限错配要求的大框架下,能够对非标投资放松的口子就在银行公募产品投资“非标”,若能放开,将向企业释放一定流动性。 “《指导意见》的表述为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那么就应该允许投一定非标 由于非标大幅受限,实体经济融资受影响严重,如果允许投一部分非标,对于流动性有一定改善。”一名资管业专家表示。 老产品可以投资新资产 二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老产品或将可以投资新资产。该规定的背景在于,此前的规定中,为了顺利完成过渡,老产品可以继续投资老资产,但是对于老产品能否投资新资产没有明确,现在考虑到市场需要扩大融资渠道,执行通知或明确允许老产品投资新资产。 有资深银行资管人士指出,过渡期两个月以来,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发行规模和增速不达预期。以银行为例,资管部门可能做好了准备,但渠道和客户部门可能没有做好准备;或总行做好了准备,分支机构还没有做好准备。因此,如果一刀切地要求老产品不得投资新资产,反而可能影响资管新规的顺利过渡。 现金管理类、部分定开产品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三是部分类货基产品或将采用摊余成本法。“目前货币基金是采用摊余成本法,考虑到监管一致性,银行现金类理财产品可以参照货币基金,实行摊余成本法,6个月以上定期开放型理财产品也可以实行摊余成本法。”知情人士透露。 资管新规对并未一刀切地要求所有资管产品使用市值法计价,而是对符合条件的封闭式产品允许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净值。这符合市场预期,对于封闭式、非期限错配、非资金池运作的资管产品,在满足约束条件下,可有效避免流动性风险,使用摊余成本法和市值法计价差别不大。 有资管人士表示,定期开放型理财产品为银行理财资金池类产品改造的主要出路,在投资者看来会天然与资金池报价类产品比较,定期开放申赎意味着产品需定期公布净值,若使用市值法,会造成投资者的申购成本和持有收益随市场波动而波动,由于定开产品是信用债重要投资主体,一旦出现净值大幅波动,投资人大量赎回,会带来信用债市场的抛售压力,导致债市动荡。 过渡期产品回表的资本补充 四是或将对过渡期产品回表的问题做出妥善安排。监管会考虑相关的补充资本的措施。根据资管新规,过渡期问题由原来的2019年6月延长至2020年底,给了金融机构更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监管要求资产回表不能在2020年前一次性回表,必须逐年分批次进行,这对银行贷款规模、资本波动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此前,招行高管在该行股东大会上表示,过渡期之内,招行70%非标资产自然到期,30%非标资产的期限会超过资管新规的过渡期。根据招行方案,一是,对有还款实力的企业,动员企业提前还款;二有可能对回表产品的资本占用有一定放宽,对非标资产,通过非标转标转化为标准化资产,在新产品中继续承接;三是对期限比较长的项目,与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合作,共同消化。 另外,新规执行通知还将对部分股权类以及有现实回表困难的产品会做出妥善安排。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与银行资产管理部高层人士交流,按原来新规的规定,各家银行均有在过渡期内无法自然到期的产品,尤其是一些长期限股权类产品和投向特殊行业比如“两高一剩”领域的产品,这部分产品期限很长并且难以通过回表或者其他渠道化解,如果此次执行通知对这部分产品的回表问题留出口子可以说是有益补充。 从目前看,资产回表进程并不令人满意。表内信贷难以承接表外融资的局面仍在继续,大部分表外融资需求难以向表内转移,是拖累社融的主因。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监管考虑对过渡期产品补充资本的举措措施,市场呼吁,一是让银行通过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可转债等在公开市场募集资金;二是会对回表产品放宽风险资本约束标准。 允许银行自主整改 五是整改计划上,未来监管或将允许自主整改,而不会对整改计划做出硬性指标要求。《指导意见》对于过渡期和产品整改的规定是,新规过渡期为新规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执行通知对于整改计划不做硬性指标要求,允许金融机构自主整改,这一背景是,在原来新规出台后,监管针对整改的非书面要求中,整改必须每年压降三分之一。对于银行而言,自主整改意味着可以更灵活的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压降老产品和发行新产品的节奏。如若必须按照监管规定以同样的节奏推进,一致性行动对于市场的影响更为集中,可能导致较大波动。另外,自主整改也给银行足够的空间寻找自身定位,研究和设计新产品。 即将落地的执行通知文件对资管机构在执行层面上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了实际情况,值得指出的是,这并不是监管精神和原则上的放松,执行通知仍坚守了新规的方向。 比如,目前部分银行有一种意向,即通过资产证券化非标转标的操作绕过投资非标的限制,具体而言,比如A理财产品发的非标,去一些场外交易中心简单登记,即算资产证券化,然后再发行B产品去购买这只资产证券化为“标”了的产品。即使如此,这种操作仍受到新规中关于“持有单一证券不得超过30%”的集中度限制,有些银行希望将这条取消,但监管部门认为这是不符合新规的方向和精神,这是违规操作。 执行通知的调整,一方面是考虑到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新规出台后市场呈现出的实际情况。这些新的情况包括:新增社会融资规模连续骤降,债券违约愈演愈烈,信用风险逐步蔓延,企业再融资极为困难。 资管新规4月底发布,5月、6月,新增社会融资规模连续骤降。5月份,新增社融规模环比近乎腰斩,同比大降3022亿元;6月新增社融总量1.18万亿,同比少增约6000亿,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增速继续大降至9.8%。结构上看,发放给实体企业的贷款保持增长,主要是表外非标融资持续大幅萎缩。 债券市场,违约事件不断爆出,中小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明显受阻。截至7月16日中城建公告15中城建MTN001截至付息日终未能足额偿付资金,今年以来债券市场已经有超过15个发行人、27只债券发生违约,涉及债券余额超过280亿。[详情]
资管新规4月底发布。从调研情况看,新规发布后,对5、6月份社会融资也产生一定影响。但新规对社会融资规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银行理财对非标资产投资、金融机构之间资管产品相互嵌套和相互提供通道业务的限制方面。 一是资管新规的市场影响已提前释放,发布后非标投资规模基本稳定。 2017年以来,随着各行业强监管政策的实施,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收缩表外资产规模。资管新规的制定从2017年初至出台,历时一年半,市场已有预期。新规发布后,金融机构着手整改,嵌套类产品和通道业务规模延续下降趋势,但并未出现断崖式的产品收缩,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投资规模也变化不大。截至2018年5月末,银行表外理财产品余额22.3万亿元,较4月末减少5000亿元,降幅2%,非标投资占比15%,与新规发布之前持平。 二是规范非标投资封堵了限制行业的融资渠道,信用违约风险上升。 资管新规从期限匹配等方面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资产进行了严格限制,这使得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等行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受阻,前期积累的债务风险加快暴露,信用违约风险上升。 (宗良: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详情]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来源:信托百佬汇 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作为以资产管理为主要功能定位的信托机构,资管新规将重塑信托公司的业务结构及业务模式,推动信托公司回归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等本源业务。 资管新规的根本目标在于服务实体经济,通过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信托公司作为中国的“实业投行”,一直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己任,受托资产规模的六成直接投向实体经济领域,为实体经济提供了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我国经济发展动能的转换、以及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信托公司必须要转换原有的业务模式,探索服务实体经济的新路径。 资管新规的根本目标 资管新规总共三十一条,其中有三条提及了服务实体经济的相关内容。资管新规第一条,提出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原则之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要求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资管新规第十条,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资管新规第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领域;鼓励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资管新规鼓励投资标准化资产,限制非标投资,旨在让资管业务回归本源,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并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我国将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以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从我国经济的发展阶段来看,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作为市场经济核心部门的金融业,也必须要高质量的“进”,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外部经营环境大变 在宏观经济方面,最近几年我国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培育壮大新动能,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新兴产业正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根据《“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达到15%。新经济企业在发展早期由于规模小、风险高、现金流不稳定、没有抵押物等因素,不符合传统信贷及发行企业债券所要求的企业盈利、明确的还款来源等条件,因此很难获得传统的信贷资源支持,更多地依靠股权融资。在此背景下,国家也在加大直接融资对新经济企业的支持力度,包括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业务,证监会对生物科技、云计算、人工智能、高端制造开启IPO绿色通道等,这也是我国直接融资放开,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内容。 在金融业发展及监管方面,2018年我国加快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的对外开放政策,正在逐步落地;与此同时,包括资管新规在内的一系列监管文件陆续出台,“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破刚兑”的金融监管原则已经形成,长期以来以信贷和类信贷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将得到改变,标准化资产和资本市场将得到大力的发展。金融业的双向开放,将倒逼着我国金融机构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以开放促改革,直接融资将被放在更重要的位置,这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规制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助推中国金融和经济融入世界。 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相对于以房地产、基础设施、矿产资源等为代表的传统经济部门,以高科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企业更加依赖于直接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而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也将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步伐,以银行借贷为主的间接融资的占比将逐步降低,直接融资的比重将不断提高。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信托公司的转型升级必须考虑到实体企业投融资需求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转变业务模式,以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五大路径探讨 1、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受资管新规的限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也是信托公司转型的重要方向之一。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据统计2017年银行间市场共发行133单,发行规模总计5,971.83亿元,较2016年分别增长23.15%和52.79%,发行规模显著增加。但相较于2017年末银行业贷款余额977,86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仍很小,未来仍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提高资产流转速度,实现表内信贷资产表外化,从而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信托公司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受托机构,可加大该项业务的拓展力度,一方面可以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另一方面也可以间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在当前非标融资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让渡存量债权或收益权资产,可以将存量资产变现,从而拓宽融资渠道,并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信托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要不断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和创新服务能力,从仅仅起到隔离作用的通道逐步向资产证券化整体服务商转变。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可提供中介选取、产品设计、项目协调等主要金融服务,体现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框架下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从而获得资产证券化项目更大的主导权,并提升盈利空间。 2、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投研力度,开发股权融资产品 新兴产业代表着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信托公司要加强对新兴产业的投研力度,了解其发展的内在规律,从而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服务。相对于传统的房地产、基建等行业,新经济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一般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用于抵押的房产、土地等资产较少,并且其所处发展阶段一般为初创期或成长期,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信托公司需要针对新经济企业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产品。 信托公司可以横跨资本、货币和产业三大市场,具备独特的制度优势和灵活的金融工具运用,因此可以通过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私募债等多种方式将资金配置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新经济企业。一方面,信托公司可以在资管新规的框架内设计开发相应的股权投资产品以及权益性资产投资产品,实现和新兴产业的有效对接;另一方面,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受资管新规的限制,并且享有税收优惠,因此信托公司可以加大与相关机构及政府的合作力度,通过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整合社会资金及金融同业资金来源,共同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此外,股权和权益性投资属于较高风险投资领域,信托公司还需加强投资者教育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3、通过债转股支持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2016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由此拉开了新一轮债转股的序幕。作为去杠杆的有效工具,债转股可以实现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的深度融合,借助银行或第三方实施机构的资源,进行产能整合,推动同类企业间的兼并重组,从而助推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此次债转股要求市场化操作,也给信托公司带来了业务机会,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在实体经济投资方面的专业优势。 现阶段,信托公司参与债转股业务的顾虑主要集中在前期的项目选择困难、盈利的不确定以及退出方式的不确定三个方面。建信信托介入武钢集团、云南锡业债转股业务,开创了由信托公司主导债转股项目的先河。信托公司可以直接持有企业股权,也可同时承接企业股权和债权,因此,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实施机构直接参与债转股,也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或是基金管理人参与债转股,或是参股银行系的实施机构。 4、积极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经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平台,也是直接融资最核心的市场基础设施,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组成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当前我国正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求更加强烈,直接融资比例提升不能简单依靠IPO和再融资发行节奏的加快,需要整个资本市场体系和制度的完善作为基础。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也给信托公司带来重大发展机遇,信托公司要积极拥抱资本市场,深入分析资本市场中各类客户的需求,为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金融服务。围绕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非上市公司、投资者,信托公司可以开展二级市场投资、MOM/FOF、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私募债等相关业务。 资管新规鼓励投资标准化资产,资管产品的资金端净值化管理,因此资产端的主动管理能力尤为重要。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标准化资产的产品创设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将成为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将从过去的利差驱动模式变为追求管理费收入、资产增值收益以及超额收益分成。 5、开展国际业务,增强跨境金融服务能力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以及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我国企业的跨境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增加,高净值客户的跨境资产配置需求也日益强烈,对信托公司而言,开展国际业务正当其实。在资管新规落地、信托回归本源的大背景下,发展国际业务,尤其是境外理财业务,也是信托公司重点布局的方向之一,既可以丰富信托公司的产品线,也可以提高信托公司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竞争力。 信托公司通过开展国际化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一是配合国内企业“走出去”的需要,提供服务于国内企业境外IPO、定增、跨境并购等跨境业务;二是提供境外融资服务,通过信托公司跨境直融、境外子公司融资等方式引进境外低成本资金服务于国内经济发展;三是开展跨境资产配置业务,满足国内高净值客户对资产全球化配置的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跨境财富管理、境外家族信托等业务。 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开展国际业务起步较晚且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市场规模未能产生有效突破。未来,信托公司在国际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应立足于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加强对金融机构、国际市场、大类资产的研判能力,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详情]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彭)7月5日,由上海证券报主办的2018中国信托业峰会暨第十一届“诚信托”奖颁奖典礼在上海召开。在“资管统一时代信托业如何重塑核心竞争力”的圆桌论坛上,来自各大信托公司的老总一致认为,资管新规出台后,信托行业必将面临一定时间的阵痛期,各家公司需要明确自己的战略和发展路径,进行相应调整。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伊力扎提表示,从长远来看,资管新规对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正确的指导意义,并且影响深远。但从短期来看,行业必将面临一定程度的阵痛,并且做出相应调整。在他看来,信托行业将面临两个短的阵痛期,一个是在年内,市场需要对新规进行反复揣摩;还有一个就是到2020年过渡期结束。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卓则认为,资管新规带来的阵痛期分三个阶段,首先是实施细则出台之前;细则出台后的半年到九个月是第二个阵痛期;第三个是资管新规的实施期。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吴文新表示,五月份资管新规出台之后,市场都处于观望期,今年下半年将继续调整、磨合,但很快就会适应。实际上,金融业本身就需要一个不断适应、磨合的过程。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杨晓波表示,打破刚性兑付之后,信托在权益业务上的盈利模式需要学习基金业,比如采取收管理费、差额分成的模式。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余萌表示,各家信托公司的能力各有差异,很难判断需要多长时间的适应期。面对资管新规带来的挑战,资产端需要向投行思维转变;负债端则是考虑在资金池受限的情况下,如何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总体而言,各家公司都需要清晰了解自己的战略,找准路径。[详情]
编者提示:资管新规对信托公司加强主动管理提出了现实要求。信托公司需将管理运营的核心回归尽责管理和投资管理,将风险责任由以往的偿付性风险回归对应到管理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从公司品牌维护和可持续发展出发,加快构筑风控合规体系,锻造风控合规管理能力。 自2014年原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回归本源业务,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就成为信托业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主动管理是相对被动管理而言的。2017年原银监会下发《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将主动管理型信托定义为:信托公司具有全部或部分的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一般情况下,通道业务都属于被动管理型信托,其他业务基本属于主动管理型信托。从资金来源看,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管理信托基本都是被动管理信托,集合资金信托基本都是主动管理信托。 主动管理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勤勉尽责的具体体现。2007年原银监会下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第四条要求: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对多年来已形成通道业务发展模式的信托业影响极其深远。 打破刚兑对信托产品的影响 资管新规第十九条内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一律视为刚性兑付:(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3)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4)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被认定为刚性兑付的,金融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第一种行为的保本保收益问题,以往信托公司在信托合同中大部分以“预期收益率”表述,虽然没有明示“保本保收益”,但信托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信托产品时,通常会以口头方式向客户传达出刚兑意思,信托公司多年来的实际做法也对绝大部分信托产品保证了刚性兑付。这种做法在资管新规下将被禁止。 对于第二种行为的滚动发行信托产品问题,以往信托公司通常以将信托计划“展期”的方式解决信托项目的流动性风险。当信托计划到期时,如信托项目的资金无法顺利收回,则采取发行新的信托产品的方式替代旧的信托计划;当信托项目情况好转,从融资方收回信托资金的本息后,再真正结束原信托计划。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解决信托项目暂时性风险的做法也被资管新规禁止。 对于第三种行为的信托公司自行筹集资金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问题,以往信托公司从自身品牌及声誉出发,当信托计划到期而融资方无法归还信托资金本息时,通常采取以自有资金受让信托受益权的形式解决问题。在资管新规下被禁止。 对于第四种行为,需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目前尚无具体说明。 针对以往惯例,新规第十九条同时要求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1)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2)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通道受限对信托业务的影响 一是提高合格投资者标准,切断通道业务根源。 资管新规实施前,银行理财产品对合格投资者设置的门槛并不很高,对于一般的个人投资者,5万元即可起售。资管新规实施后,资管产品个人合格投资者标准的门槛大幅提高,要求其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同时要求私募产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根据新规实施后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绝大部分原银行理财产品客户将被排除在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2017年底,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已达26.25亿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为9.91万亿元,占比37.74%,单一资金信托为12.00万亿元,占比45.73%。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大部分属于通道业务,信托资金主要来自银行理财。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7年)》统计数据,2017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29.54万亿元,其中个人理财类产品为19.79万亿元。 以上来自个人理财的近20万亿元资金,是整个大资管同业及通道业务的基础,更是信托通道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资管新规实施后,绝大部分个人理财资金将被排除在私募资管之外,从资金源头上砍断了信托的通道业务。 二是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使得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更难开展。 资管产品借通道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性,导致底层资产和风险难以穿透,也拉长了资金链条,增加资金体内循环和融资成本。此前,监管对多层嵌套及通道的表述多为“限制”“禁止”,新规则表现出对多层嵌套及通道的坚决遏制,直接提出“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 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业务模式及产品结构的严格限制,使得信托公司不能再依靠通道业务实现高速增长,而必须加大对主动管理型业务的拓展力度。一方面,各类金融机构将大力争夺通道,通道业务会面临更多竞争;另一方面,面对金融监管部门对通道业务的合规性、穿透性检查,信托公司开展通道业务将面临更大压力。 外部压力对信托公司的影响 企业商誉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商誉差、不被客户信任的企业基本不可能实现好的长期发展。资管新规实施前,信托公司宁愿自己承担损失也要实施刚兑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公司商誉的全力维护。资管新规实施后,一旦信托项目出现风险,投资者资金(尤其是本金)不能及时回收,有时甚至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损失时,不仅实施该项目的信托公司商誉会受到直接的负面影响,还可能在市场间进一步传播扩大,令其他投资者失去对该公司的信任,进而阻碍新的信托产品发行,最终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公司发展需要。 近十年来,信托业资产规模保持着快速增长,从2008年的1.22万亿元到2017年底的26.25万亿元,成长业绩引人瞩目。其中,通道业务为信托业规模的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先行发布后,原银监会又在2017年12月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55号文)、在2018年1月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间开展的通道业务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新规正式发布后,资管同业间的通道业务更成为监管重点。通道业务受限使得信托公司以往的高速增长模式不可持续,为弥补通道业务下滑导致的公司收入下降,信托公司急需加大对主动管理型业务的拓展力度,使公司业务总量不致出现较明显的变化。 二是企业生存需要。 近十年是信托业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通道业务“薄利”,然而“多销”,使得通道利润在信托公司总利润中占据了较大比例。信托公司由此也实现了较好的利润指标。资管新规的实施导致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大幅萎缩,通道利润也会随之大幅下降。 三是行业竞争需要。 根据资管新规,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会按同一标准对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进行统一监管。 大资管时代多类金融机构同台竞技的市场环境,决定了资产管理机构必须拥有专业核心能力才能在激烈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信托公司应积极培养主动管理能力,大力发展主动管理型业务,彻底改变以往作被动通道的业务模式,大幅提高主动管理业务的利润水平,从而加强信托在资管业务中的话语权,保持在资管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信托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之道 近年来,信托业处于高速发展期,尤其事务管理型的通道类业务高速增长,令不少信托公司对业务转型升级的压力较小,对加强主动管理说得多、做得少。资管新规打破刚兑后,面对信托项目一旦出现风险可能给公司造成的商誉损失,需要信托公司将管理运营的核心回归尽责管理和投资管理,将风险责任由以往的偿付性风险回归对应到管理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从公司品牌维护和可持续发展出发,加快构筑风控合规体系,锻造风控合规管理能力,在大资管市场竞争中巩固和提升行业地位。 首先,信托公司应建立信托项目的科学选择体系和评价标准。 信托公司资金大部分投向非标项目,能否依托主动管理能力对项目进行判断并做出合理选择,是未来能否在大资管行业获取较高地位的关键。信托公司应根据信托业务类型科学建立信托项目的选择体系和评价标准,如房地产信托、基础设施产业信托、股权投资信托、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信托等,使信托项目的选择和决策过程更加客观、标准,从而降低人为主观因素影响,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其次,信托公司应严格管控信托项目运营实施的全过程。 信托公司将资金放出后,应对融资方的运营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控,进一步加强对信托项目过程的主动管理。当发现异常情况和问题时,应及时向融资方提出,共同商量解决办法;“抓早”“抓小”,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避免在运营过程不管不顾,计划到期出现严重风险才火烧火燎解决的情况发生。通过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主动对项目纠偏,从而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小风险损失的严重程度。 最后,信托公司应加强解决、处置风险事件的应对能力。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其运营本质是对风险的经营和管理。提高公司风险处置能力,建立风险项目处置体系,制定风险事件处置预案,使得风险发生时能够实现快速响应,运用各种手段处置好风险事件,并尽量实现投资者资金本息全部回收,可以最大程度弥补风险事件对公司商誉的影响。可以预见,风险处置能力将成为信托公司在大资管市场取得立足的决定性能力。 作者:管百海 任职于中铁信托 来源:当代金融家 [详情]
资管新规下的转型 本报记者 张欣培 上海报道 资管新规下的转型 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已将近2个月,其效力正在显现。券商资管产品发行规模同比环比均锐减。其中,6月份以来新增备案资管产品仅有27只,较上月下滑了72.45%,创下了今年以来的最低发行水平。另外,银行理财产品方面,从6月2日到22日的三周银行合计发行理财产品4502款 , 不及5月总发行量的一半。不过,从总体来看,资管市场开始走向规范化,银行和券商也开始进行整改转型,产品端的“推陈出新”也在低调进行。(包芳鸣) 导读 对于券商资管来说,一方面积极寻求转型,另一方面在积极进行整改。 距离资管新规的正式执行将近两个月,被称为“史上最严资管新规”的威力正在显现,且效果显著。根据Wind数据统计,仅两个月,券商资管产品的发行数量和规模都呈显著下降趋势。 “新规之下,券商都在发力主动管理,包括权益、固收、ABS,但实际上,这些业务目前发展空间也有限。”一家中型券商资管人士表示。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净值型固收产品或正成为券商资管产品主流,部分机构都在积极抓住这一风口。 “净值型产品是趋势,现在很多机构都在做。而且这块的体量非常大,目前最大的需求还是在大行,但是中小银行、城商行也逐渐反应过来,现在银行经常派人参加一些有关净值化的研讨会。”上海一家上市券商资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对于券商资管来说,一方面积极寻求转型,另一方面在积极进行整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近期各地证监局就对辖区内的机构下发通知,要求按照新规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计划。 6月仅27只备案产品 4月27日,最严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实施。尽管至今仅两个月,但资管新规的威力正在持续显现。 中国基金业协会披露的券商资管产品备案信息数据显示,6月份以来新增备案资管产品仅有27只,较上月下滑了72.45%,创下了今年以来的最低发行水平。今年前5个月产品备案的数量分别为94只、67只、136只、125只和98只。 6月份27只产品的备案时间均是在6月15日之前。其中,申万宏源备案资管产品数量最多,达到了7只产品;其次是兴证资管,当月产品备案数量5只。其他备案产品的券商包括华泰资管、海通资管、广发资管等。不过,每家券商备案产品的数量并不多。 业内人士指出,资管产品备案数量的减少与资管新规有关。 “现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很严格,资管新规还有细则要完善,所以在备案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据我了解,有的产品已经募集结束了但是还没有备案。目前可以说是窗口期,所以大家也比较谨慎。”一家大型券商资管人士表示。 在资管新规下银行委外资金也变得十分谨慎。“银行委外也是券商资管重要的资金来源。但在资管新规下,银行委外受到影响。而且现在细则不完善,所以委外资金很谨慎,他们会选择先观望,等形势明朗后再投。”一家中型券商资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现在募集资金并不容易,业务难做。” 发力净值型固收产品 在资管新规所重塑的大变局之下,各家券商都在寻求转型之道,主动管理亦成为各家券商的共同发力点。权益、固收、ABS业务基本成为券商业务重点共识。“现在我们的重点就是公募业务,但是市场不好,公募也不好发。”一家已获批公募资格的券商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实际上,在目前市场下,券商可以发力的业务空间十分有限。一位券商资管人士就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现在权益不好做,固收市场存在债市违约风险,ABS业务并不能贡献太多利润。” 不过,在当前市场下,净值型固收产品或成为主流。6月份备案较多的产品多属于净值型固收产品。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目前不少券商都在该类型产品上发力。 “不符合新规要求的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要退出,但其实这部分资金还是有需求的。银行自身没有可续的产品,这个时候他们就会与券商资管产品合作,近期我们与银行合作了很多净值型的固收产品。”一家上市券商的资管人士告诉记者。 净值型的固定收益产品符合监管要求,采用的是净值型,而不是此前的摊余成本法,一般采取定期开放。“这种类型的产品银行理财体系有庞大的资金端。”上述资管人士表示。 “目前银行自身还没有能力做好净值化管理,更多的是会通过与券商资管合作,我们作为管理人,他们来代销产品。之前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现在也会引导到这种类型的产品上,因为这样资金还是会留在银行体系。”前述上市券商资管人士表示。 “这种情况会至少持续到年底。我觉得从中短期来说银行的需求很大,也是券商资管一块非常重要的业务。但是从长期来看,如果银行自身具备了开发这种产品的能力,券商资管受到的冲击会很大。”该资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净值化固收产品已经成为趋势,现在各家机构都在抓这个风口。 整改进行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近期各地证监局向辖区内的机构都下发了相关通知,要求每家机构上报针对资管新规的整改计划和工作方案。“这也是临时要求上报的。”一家中型券商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通知指出,各机构应严格落实《资管指导意见》要求,及时上报整改方案,持续落实整改方案,定期上报整改情况。做好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监测和处理。 通知表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对照《资管指导意见》制定整改计划,于6月底前上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承诺严格遵守整改计划,有序压缩递减不符合《资管指导意见》要求的存量产品规模,确保过渡期结束时存量产品应全部符合《资管指导意见》要求。 此外,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按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报告和整改台帐。证监局将对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整改计划进行审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各家券商也都在按照通知积极进行整改。“我们有收到整改计划通知,目前也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一家大型上市券商资管人士表示,“按照资管新规,各业务条线一直在进行整改。也按照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内部材料进行整改。”6月25日,上海一家中型券商资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们在4月27日新规正式下发之后,所有的工作就都按照新规进行,所有的合同方案都进行了修改。”另一家券商资管人士表示。[详情]
■孙 华 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已近2个月,很明显的变化就是银行保本理财占比大幅减少。虽然资管机构短期难免阵痛,但这有助于资管行业回归业务本源,有利于资管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资管新规未落地前,资管行业经历了一波快速发展,直接表现为业务规模快速扩张。但由于业务模式不规范,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例如:基金池刚兑会引发流动性的问题,使得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下降。 资管新规的主要目的是将不规范、不标准的资管产品向规范化和标准化方向引导,其对资管行业的影响逻辑在于,短期约束不规范业务,控制增量规模;长期规范行业发展,厘清金融体系结构。 正如申万宏源的报告称,金融生态的重塑不可能无痛,例如打破刚兑冲击流动性和利率、非标受限冲击实体经济等风险仍需警惕。当然,从资管新规正式稿对相关内容的修改和完善上来看,监管层已充分考虑后果,更注重平衡防风险对经济和市场的影响。央行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的“积极稳妥审慎”和“防范风险和有序规范相结合”有望成为新规实施的重要原则,总体来看有利于严监管的平稳落地。 长期来看资管产品终将向规范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资管业务终将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质,各资管机构将立足自身比较优势,重点布局差异化资管产品,资管行业将重塑良性竞争的格局。 如专家表示,统一监管下主动管理能力强的机构将进一步脱颖而出,破而后立,资管新规重塑行业格局,大资管也将迎来涅槃重生的新时代![详情]
资管新规开启行业转型 净值型理财产品显著增多、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占比下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颁布两月来,影响开始显现。尽管资管新规设置了两年半的过渡期,但相关机构、特别是被认为受影响最大的银行,纷纷尽早行动。专家表示,这意味着到2020年之前的转型过渡期正式开启,从资管机构到产品再到投资者,中国资管业务正面临重塑。 产品:“推陈出新”进行时 “市场反应还是很快的。”北京的陈女士一直关注和购买银行理财,她原本只听说资管新规出台,并没往心里去。直到5月中旬想选购一款新产品时,“才发现常去的银行同类产品少了一大半,一打听,新规对理财产品的规模和种类都有要求。” 资管新规与普通投资者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提高,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规模也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此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要求资管业务不得保本保收益,银行被认为受到的影响最大。而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打交道最多的往往也是银行。 陈女士记得,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了结构性存款产品,她没有接受。不过,等到前几天再去看时,符合新规要求的理财产品已经推出了。日前,有银行宣布遵循资管新规相关要求,正式推出固定收益类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市场监测数据显示,5月份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136款,环比增加72.15%,占比为1.12%;同期新发行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类、3个月以内理财产品占比均有下降。“看得到的是银行理财产品不保本了、期限更长了、净值型的增加了,看不到的是银行资产端投资标准化,方向更清晰了。”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对本报记者分析,这是未来理财产品的趋势,也是资管新规明确要求的。 “全行业的老总都在关心两件事,一是新产品如何往前走,二是老产品怎么有序压降到零。”某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说道。可以预见,在2020年过渡期之前,产品“推陈出新”将会持续。 机构:业务转型探索中 产品之外,各个机构的调整也在积极进行中。例如,根据资管新规,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目前,已有近10家银行公告将设立资管子公司,拟定注册资本在10亿元到80亿元不等。 这被视为积极的转型信号。“资管市场是一块潜力巨大的‘蛋糕’,银行、证券、保险等都在谋求向资管业务转型,未来他们也有希望深耕各自的优势。”一位证券从业者对记者表示。 本次新规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也被认为将开启中国的大资管时代,让银行资管、券商资管、基金资管、保险资管等在统一平台、同一语境之下竞争。 “这的确是近两年分量很重的一份规定,将重塑整个金融系统的生态和未来。”董希淼说,去通道、消除多层嵌套、避免杠杆不清,这对信托、保险和基金等行业都有影响,而一个共通点在于呼吁它们回归主业,脱虚向实。 不过,目前来看,众多机构仍在观察监管风向,期待监管细则出台,包括资管子公司的监管细则、银行理财细则、非标认定的细则等。对此,有专家建议,机构应该积极主动探索转型,不过同时也要处理好过渡期风险问题。以银行来说,则要及时推出基于低风险策略的资管产品,承接好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可能的资金转移,防止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理财新规需掌握 “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比较低,新规出台,以后还买得了安心的好产品吗?”陈女士担心,在不保证收益的条件下,以后买理财难度更大了。 要面对以风险厌恶或风险中性型的普通老百姓为主体的客户群,这其实也是银行担心的问题。“对我们要求更高了,得讲清楚产品特点和风险,解释什么是净值。”一位银行理财经理对记者说。不过,也已经有银行开始开展集中的新规宣传活动。 “做好投资者教育,这是必须要经历的阶段。”在董希淼看来,解释为何要“破刚兑”是其中的关键。“刚性兑付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扭曲市场资金价格,不仅影响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还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在刚性兑付之下,资管业务偏离本质,一旦发生风险,也会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他说。 专家同时表示,普通投资者不用过分紧张,例如,一般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相对是比较稳健的。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做到“卖者尽责”,在了解客户、产品设计、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方面做好工作;另一方面,投资者要掌握了解必备的产品信息,同时注意投资的多元化配置。[详情]
凛冬将至?新规“满月”后的资管市场变化 来源:普益标准 摘要 从2017年11月17日到2018年4月27日,从“一行三会一局”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新规)公开征求意见,到资管新规正式出台,再到5月已经过去的现在,这半年多的时间整个金融业走得可谓艰难。 实际上,金融业在经历了2008年以来的长夏之后,从2017年上半年就变换了节奏,资管新规从酝酿到出台,让我们逐渐意识到,凛冬在逐渐靠近。 不论是大资管行业的哪一个领域,资管新规都具有巨大的冲击力。 银行理财开始向净值化转型,但是怎么转才不会影响过大、怎么转才能脱颖而出,还有很长的路;券商资管依靠通道业务快速扩张规模的模式一去不复返,同样需要尽快调整产品的业务模式,强调主动管理;公募基金虽然受资管新规影响最小,但却面临银行进军公募的竞争压力;私募基金目前已经出现退出潮,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提升使得整个私募都面临资金压力,而小型私募公司首当其冲。 对于信托而言,资管新规的影响同样巨大,通道业务受限、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操作和期限错配、合格投资门槛提高等等,都对信托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新规出台后一个月的信托产品市场表现来看,五大投向领域无一例外地表现出了资管新规的威力——发行市场的产品数量、产品总规模大幅度下降,产品的平均期限稳步下降,平均收益率的一路走高,都在表明,信托市场已经和从前不一样了。 现在我们说,大资管行业凛冬将至?不,是凛冬已至。 1.资管新规下的金融子行业 截止到本周,资管新规正式稿出炉已经满月,是时候来回顾品味一下这杯“满月酒”了。 1.1 银行理财 2017年末,商业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在资管子行业中规模最大,其受资管新规的影响冲击也最大。在资管新规出台后,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在稳步推进,5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虽然重要,但也只是配套政策中的一个环节。5月28日,银保监会创新部主任李文红表示,目前监管部门正在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抓紧推进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准备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细则适时发布实施。 未来一段时间内,银行业监管的工作重点第一是推动结构化去杠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兼并重组,严格控制对高负债企业的融资,强化企业债务硬约束,减少过度借贷和多头借贷,促进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同时,防止居民杠杆率的过快增长,严查挪用消费贷款资金、违规透支信用卡等行为。第二要规范影子银行,严格规范交叉金融产品,继续压缩同业投资,推动银行尽早开始理财业务的转型,逐步压缩银信通道业务,严格执行今年年初发布的《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要加强风险管控,包括加快处置不良贷款,通过现金清收、批量转让、核销、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促进规范房地产和地方政府隐形债务融资行为等等。第四要继续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引导银行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同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整治各种不规范的股权、股东行为,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从目前来看,新规对于银行理财的冲击程度较大,首先是净值型产品体系转型的压力巨大,虽然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净值化管理的条款在正式版本中并没有太大变动。但这是对银行冲击最大的一项规定,也是此前银行反弹最大的一条。在投资者习惯了“银行理财=高回报定期存款”的理念,突然说不保证高收益甚至不确定保本,这会对资金端产生巨大的冲击。自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各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在逐步调整,逐渐增加净值型产品的占比,尽快实现产品线升级,这涉及产品形态、投资组合管理模式、交易结构,以及配套的信息系统、人才引进等多方面的调整。 其次是理财收入增速放缓,过去投资者习惯将银行理财作为存款的替代品来增强收益,银行信用做背书,这也是理财可以在近几年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如此大规模扩张的原因。但当银行理财开始净值化和去刚兑,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无疑会下降,进而对银行理财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是保本理财成为历史,目前银行理财规模近30万亿,其中保本理财约7万亿左右。资管新规的出台,等于是禁止了保本理财的发行。在存款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保本理财也被禁止发行,对银行资金端而言,业务难度进一步加大。 作为保本理财的替代品,结构性存款逐渐进入投资者视野,但部分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实质为假结构性存款,并未真正挂钩衍生品,目前已引发了监管层的关注。 1.2 券商资管计划 2017年末,证券公司资管计划规模合计16.8万亿元,受到资管新规的影响也非常明显。 首先是通道和资金池业务受约束。资管产品层层嵌套导致资金在金融体系空转的现象在此前较为普遍,新规正式稿明确了嵌套和通道的使用标准,私募资管产品最多只能嵌套两层。而禁止资金池则是解决“期限错配”带来的资金链风险。新规还在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 由于券商资产管理规模中超过70%以上为通道和资金池业务,因此通道和资金池业务若是受到限制,对于券商资管的总资产规模影响较大。但由于通道和资金池业务费率较低,对券商整体收入的影响较小。 其次是非标融资受限,标准化产品对时间节点把控更强。非标融资不允许期限错配,对整个大资管行业都是重大变革,而不单单是针对券商资管,这对所有资管机构的流动性管理都提出更高要求。对券商资管来说,由于券商资产端期限不固定性较强,券商一般同时采用债券发行的标准化融资和收益权转让等时间灵活的非标融资相结合的方式。正式稿要求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非标债权资产终止日不得晚于资管产品的到期日或者最后一次开放日,预计该规定会对券商非标融资的需求有一定影响,今后券商的融资方式将更为倚重期限较长的债券融资,因此对发债时点的要求将更高。 1.3 公募基金 2017年,公募基金规模达到了11.6万亿元,对于公募基金产品而言,资管新规的影响主要集中于分级产品,资管新规明确了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对公募基金来说,分级产品在上一轮牛市中实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11月10日,分级基金母基金场内规模仅为85.08亿元,分级基金子基金场内规模为673.17亿元。禁止分级限制了公募基金重新发行分级产品的可能,而目前存量产品主要是分级基金,因此未来公募基金会有较大的产品结构调整。而对于资管新规中净值化管理、去通道、降杠杆等要求,对于已经符合要求的公募基金而言,影响反倒有限。 此外,新规第十条规定,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监管机构肯定了银行发行和管理公募基金的角色。因此,在资管新规下,未来各大资管机构都回到了同一起跑线,来参与公募产品的设计与竞争。这对公募基金来说无疑是一大挑战。 1.4 私募基金 2017年,私募基金规模达11.1万亿元,市场多数认为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的冲击最大,其次就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受到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合格投资者门槛以及业务模式。 合格投资者门槛大幅提升 资管新规的正式稿中,无论是个人资产还是投资规模的认定标准都较过去提高不少,在信托、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等产品中,其合格投资者门槛多为100万元-300万元,而新规直接统一提升至500万元。这可能会直接减少合格投资者数量,相关产品规模也会受到牵连。 私募股权基金产品设计和交易结构受到较大影响 新规中规定,“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等。而这意味着此前市场上常见的“银行理财+私募基金”、“保险资管+私募基金”、“非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等模式都将被禁止。 因此,新规之下,私募股权行业原有的交易结构将面临较大调整,去通道的要求对产品设计也会产生深远影响。 穿透底层资产,资金池运作被禁 资管新规明确“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穿透式监管,意味着此前银行理财等资金通过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时通常采取的“滚动发行”、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操作均不再可行,相关涉嫌资金池的操作将被禁止。 产业基金成为业务可能 资管新规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同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因此,战略型新兴产业相关的基金有望成为私募基金的下一块发力点。 2. 资管新规下的信托业 2.1 资管新规的主要影响 由于信托业的机制特殊,横跨实体、资本、货币三大市场,因此在政策方面,不仅受到金融政策的约束,还会受到实体经济产业政策的影响。2017年以来,信托主要业务模式逐渐发生变化,传统的三大业务领域市场空间逐步被压缩,房地产市场受国家宏观调控逐步降温、基础产业领域受地方债务控制、银信合作模式更是被重点关注,曾经的业务模式都被“照顾”。 在此背景下,信托机构需要主动转型,积极迎接变革、创新业务模式、大力服务实体经济、回归信托业务本源,更加注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行业本质。2017年以来,信托业在资产证券化和绿色信托等业务形态的创新扩展尤为突出,慈善信托业务的大力发展和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积极探索也可圈可点,未来可以继续在这些领域发挥信托业特有的职能。 2017年末,信托业的信托资产总规模达到26.25万亿元,其中资金信托规模为21.9万亿,在大资管行业中仅次于银行理财。资管新规对于信托业的影响相对巨大,再配合影响信托业务的非金融领域政策,行业受到的制约因素越来越多,倒逼信托业必须坚定不移的走向转型。 资管新规对于信托业务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通道业务受限:自四万亿刺激计划以来,通道业务爆发,不论是2010年《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前的融资类信托,还是颁布之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实质都是通道的银信业务始终保持在较高的增长水平。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原银监会在12月22日还发布了55号文专门指导银信合作业务。新规正式稿只允许目的适当、能够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只能投一层的通道类信托业务,因此可能降低信托公司风险缓释能力。在规范通道业务、逐渐解决资金在金融机构内部空转的问题后,通道业务的本质将转变为“金融机构服务信托”,合理的通道业务能让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更加流畅高效的流转,更快地流向实体经济。 打破刚性兑付:在存在刚性兑付的过去,信托机构对于市场投资者只需要负责最终按照预期收益率交付本金和收益即可,即便资产端收益不能覆盖预期收益,也可以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因此,市场关注点多在于本金收益的兑付。打破刚兑后,信托公司不再提供预期收益率,这对信托公司在项目前期尽调,项目中期产品交易结构设计、项目营销、项目管理、信息披露,项目后期退出兑付等“募投管退”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禁止期限错配:资管新规加强了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于标准资金池,要按照《指导意见》实行净值化管理,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同时也要完善投资比例、信息批露等方面的规定。未来信托产品同样需要进行“三单”管理,这有利于监管机构进行穿透式管理,同时将每只信托产品的风险隔离,防止扩散到其他产品甚至引致机构层面的风险。 风险准备金: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则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但在人民银行关于资管新规答记者问中,央行表示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意见》并非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意见》的标准,在具体细则中进行规范。具体的实施方案,还需要等到信托相关的细则予以明确。 提高合格投资门槛:虽然信托产品大部分为固定收益类,从新规来看投资金额的门槛是有所降低,但由于合格投资者门槛的大幅度提高,特别是家庭金融资产、净资产分别达到500万、300万,投资者人数进一步减少,未来信托产品的销售压力无疑会更大。在机构端获取资金难度加大的环境下,进一步限制合格投资者,会让信托获取资金的难度加大,而近期信托产品收益率一路走高,部分产品破9的现象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信托机构需要将资金端重点从机构转向零售,加大对于高净值客户的挖掘力度。 2.2 资管新规后的产品变化 2.2.1 全行业信托产品变化 从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颁布后的2017年12月开始,信托产品的发行市场逐渐收缩。从总体趋势上来看,发行数量和规模逐渐下降,且有加速下降的态势;信托产品的平均规模也呈下降趋势,平均期限小范围内波动之后在新规正式稿出台后明显下降;收益率一路稳步走高。 产品数量和规模方面,在剔除了12月的年末消费效应以及2月的春节效应之后,信托产品市场依旧在下滑,尽管2018年5月的产品数据只统计到5月25日,比完整数额少,但依旧表明市场开始陷入低迷。 平均规模方面,过去投资者还有联合购买信托产品谋求更高收益的行为,在净值化管理之后则开始主动分散投资,将资金投入到不同产品中,实现风险的分摊。因此,信托机构发行的产品也开始与市场需求他保持同步,产品的平均规模也在缩小。 产品收益率方面,受到市场资金短缺的影响,部分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已经突破8%。收益率的上涨,一方面反映出市场的流动性预期,另一方面更是行业逐渐受资管新规落地影响的最直接体现。随着资金荒资产荒局面的持续,信托产品收益率可能会保持在高位。 近半年信托产品总体情况 单位:只、亿元、年、% 数量 规模 平均规模 平均期限 平均年化收益率 2017年12月 1536 3664.28 2.39 1.79 7.26 2018年1月 1049 1747.81 1.67 1.87 7.43 2018年2月 528 921.25 1.74 1.8 7.34 2018年3月 999 1769.35 1.77 1.76 7.49 2018年4月 950 1470.43 1.55 1.83 7.52 2018年5月 414 876.77 2.11 1.65 7.81 数据来源:普益标准 以周为频率看,进入五月以来,除了投向房地产市场的信托产品,投向其他领域的产品全线走低,发行量、发行规模都处于底部水平,仅5月27日一周房地产市场的发行情况有所回升。 周度产品发行量走势图 数据来源:普益标准,4月8日由于清明节数据较少不具代表性 周度产品发行规模走势图 数据来源:普益标准,4月8日由于清明节数据较少不具代表性 2.2.2 房地产信托 房地产信托方面,随着房市调控的深入,房地产税提上议程、多城限购限售,但与此同时,租购同权带来了房屋租赁市场的火爆。信托机构介入房地产市场的方式转型,使其有了新的业务模式,在住房租赁市场与房地产信托发行双双升温的大环境下,成为信托投向领域中,发行规模相对稳定的子行业。 从发行数量和规模上看,投向房地产领域的信托产品整体保持相对稳定,但在5月也遭遇了严重下滑。产品的平均规模则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而期限则相对缩短,年化收益率与全行业同步上升。 近半年房地产信托产品发行情况 单位:只、亿元、年、% 数量 规模 平均产品规模 平均期限 平均年化收益率 2017年12月 299 838.17 2.80 1.75 7.50 2018年1月 282 686.28 2.43 1.58 7.71 2018年2月 134 395.87 2.95 1.74 7.74 2018年3月 272 723.85 2.66 1.51 7.85 2018年4月 255 546.72 2.14 1.67 7.92 2018年5月 131 322.59 2.46 1.58 7.98 数据来源:普益标准 2.2.3 基础产业信托 投向基础产业的信托产品,除发行数量、规模、平均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与总体一致外,最主要特点在于平均产品规模开始下降,投资期限也缩短,这与过去发行的基础产业信托产品相比区别较大。 近半年基础产业信托产品发行情况 单位:只、亿元、年、% 数量 规模 平均产品规模 平均期限 平均年化收益率 2017年12月 164 510.91 3.12 2.06 7.35 2018年1月 108 249.68 2.31 2.19 7.56 2018年2月 68 165.19 2.43 2.03 7.55 2018年3月 95 241.21 2.54 1.95 7.69 2018年4月 91 192.12 2.11 1.99 7.77 2018年5月 62 101.32 1.63 1.84 8.08 数据来源:普益标准 2.2.4 工商企业信托 与整体市场变化趋势不同,由于工商企业的融资需求始终保持稳定,投向工商企业的信托产品发行量、发行规模也相对稳定;平均期限相对投向其他领域的信托产品相对较短;而收益率的上涨也相对温和。 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推进,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受到巨大冲击,而新能源、新材料、生命工程、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支柱型产业领域的发展却如火如荼,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将视角转向新兴产业。在前期试探阶段,设计的产品规模和期限通常不会太长。 近半年工商企业信托产品发行情况 单位:只、亿元、年、% 数量 规模 平均产品规模 平均期限 平均年化收益率 2017年12月 173 417.95 2.42 1.42 7.27 2018年1月 132 165.56 1.25 1.8 7.42 2018年2月 92 119.37 1.30 1.35 7.29 2018年3月 141 234.43 1.66 1.53 7.56 2018年4月 146 239.77 1.64 1.32 7.46 2018年5月 91 173.82 1.91 1.33 7.75 数据来源:普益标准 2.2.5 金融领域信托 投向金融领域的信托主要包含证券投资信托和投向金融机构的信托产品两类,其发行的产品数量和规模都有所下降,平均产品规模大幅度波动,平均期限则保持在2年左右。 一方面是投向金融同业的通道业务信托产品逐渐规范,数量和规模开始大幅度下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随着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和投研能力的加强,证券投资信托的发行量开始上升。两方作用下,投向金融领域的信托产品数量下降幅度不大。 近半年投向金融领域的信托产品发行情况 单位:只、亿元、年、% 数量 规模 平均产品规模 平均期限 平均年化收益率 2017年12月 755 1500.49 1.99 1.83 7.11 2018年1月 471 570.79 1.21 2.02 7.06 2018年2月 208 215.15 1.03 2 6.87 2018年3月 411 451.73 1.10 2.02 7.16 2018年4月 388 334.97 0.86 2.18 6.84 2018年5月 102 238.95 2.34 1.95 7.33 数据来源:普益标准[详情]
资管新规的颁布,对于资产管理行业内的各家分支子行业的业务运行、机构管理都形成较大影响,如何迅速适应资管新规并开展卓有成效的新模式,成为各类机构需要认真探讨与研究。 由于刚性兑付的存在,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存在“认公司、忽略产品”的风险意识形态。新规的执行,将直接导致信托公司失去牌照信用优势,部分央企、国企背景的信托公司还会失去背景信用优势。纯粹的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将选择回避信托产品,继续跟进的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将以明显高于以往的风险意识对信托产品进行深入了解与评判。 大部分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属于产品驱动型,即确定了信托用款项目后再以信托产品募集资金,而不是拥有强大的、可持续的资金供给能力以寻找匹配的用款项目。在刚兑以及宽松资金背景下,信托产品并非都是高质量的,对信托项目的准入及后续管理也难讲是高标准的。打破刚兑,将直接导致信托公司对新项目的审慎操作,信托公司将面临资金供给、运用项目的双重萎缩,经营压力剧增。 资管新规的执行对信托公司短期内构成重大影响。资管新规的执行是必然的,信托公司唯有积极应对,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信托公司首要工作是提高管理能力:全面提高业务管理能力,规避、化解兑付风险。 一是提高内功。业务人员须在以往业务经验的基础上,提高法律、财务、经济等业务开展具有高度相关性的理论基础知识,并要具有理论转化为实际的能力。认真总结以往业务项目的经验与教训,全面梳理工作重点,制定新的工作标准及流程。 二是以投资业务的基准原则、标准开展全部类型业务的准入调查:信托公司在以往的业务项目中,注重抵押品在业务风险控制中的权重占比,存在重押品、轻调查和管理的心态。 新规政策下,对信托公司的尽责履职提出了严于以往的更高标准。且不说不具备抵押品的信托项目,就算是拥有足额价值押品的项目,信托公司也要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工作。新形势下的尽职调查绝不是以往的那种标准,信托公司要以投资业务的标准进行操作。即先不要关注是否存在足额押品。信托公司首先应对用款人进行充分的、深入的、广泛的尽职调查,以投资人的身份对用款人各类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获得对用款人的了解,之后再用押品提供风控增信。 这样标准的尽职调查,信托公司要付出比以往显著提高的辛苦程度,还要具备较强的调查能力,才能获得相对达标的尽调结果。 三是信托业务操作流程。投资业务按照正流程为“募、投、管、退”。以投资业务思维操作信托业务,可以按照逆流程给予参考,即“退、管、投、募”。第一步考虑“退”:在业务初始就要考虑到如何“退”,制定具有可行的退出方案,例如通过“经营现金流退出;押品盘活退出;司法退出”等途径。在确定了“退”的方案后的第二步是“管”,制定业务期间具体且有实效的管理措施。第三步是“投”,根据前述步骤工作方案,最终确定具体业务项目是采取融资类、投资类,还是混合类的业务模式。最后一步是“募”,制定了详尽且可行的“退”、“管”、“投”的方案后,编制信托产品募集方案,提供给信托产品投资者完整的方案,使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清晰地了解信托项目的各种情况,为信托产品投资者进行风险预判提供依据、为信托产品投资者后期维权提供依据。 四是切实提高项目存续期间的管理水平。新项目按照新的准入标准成立后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在存续管理期间,通过量和质两个指标落实管理工作。量是指工作量,要频繁与用款人保持接触,及时了解用款人各方面的信息,若在量的指标方面没有达标,就不会掌握足够的信息。在量的基础上,必须提高信息分析能力,在各种信息中捕捉潜在的风险迹象。 信托公司要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机制。一是借助外部力量提高项目准入工作水平。在信托公司业务部门已经就相关项目信息进行了相对充分的准入调查后,在初级备选项目中优选出二级项目。之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对二级项目、对备选用款人进行独立调查。结合外部调查结果与信托公司的自查结果最终确定终极入选项目。 当存续项目产生一定风险信号时,也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对用款人、对项目进行中途调查,信托公司再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二是继续优化公司内部整体业务结构、建立全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在目前的经济环境、资管新规政策影响下,倒逼信托公司要继续优化公司内部整体业务结构,这是指在未来困难的三年时间内,信托公司有必要围绕业务开展而继续调整、梳理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协调一二线部门的业务衔接与配合机制,形成全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即是指具备快速满足客户需求获得业务契机的能力,也包括应对危机的处理能力。 不乐观的预测,未来三年内,信托公司的人均信托业务规模会明显下降,人力资源可能出现过剩。但是,若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对于信托公司构建综合性业务团队却是一个契机。信托公司自己拥有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建议组建多类人员构成的综合性业务团队,组团开展业务以培养和提高信托公司的业务能力。 三是对股权投资、创新业务给予更多的支持。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内,信托产品投资者会出现明显分化,继续投资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将可能更加集中于具备足额抵押物的信托产品。但是信托公司无法做到每个信托产品都具备足额抵押,如此信托公司的常规融资业务可能会出现较大比例萎缩。这种预期情况下,信托公司有必要下决心加大对股权投资及创新业务的支持力度,吸引并锁定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借助股权投资及创新业务开辟信托公司的新业务领域,并提高信托收入。[详情]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赵博 资管新规的颁布,对于资产管理行业内的各家分支子行业的业务运行、机构管理都形成较大影响,如何迅速适应资管新规并开展卓有成效的新模式,成为各类机构需要认真探讨与研究。 由于刚性兑付的存在,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存在“认公司、忽略产品”的风险意识形态。新规的执行,将直接导致信托公司失去牌照信用优势,部分央企、国企背景的信托公司还会失去背景信用优势。纯粹的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将选择回避信托产品,继续跟进的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将以明显高于以往的风险意识对信托产品进行深入了解与评判。 大部分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属于产品驱动型,即确定了信托用款项目后再以信托产品募集资金,而不是拥有强大的、可持续的资金供给能力以寻找匹配的用款项目。在刚兑以及宽松资金背景下,信托产品并非都是高质量的,对信托项目的准入及后续管理也难讲是高标准的。打破刚兑,将直接导致信托公司对新项目的审慎操作,信托公司将面临资金供给、运用项目的双重萎缩,经营压力剧增。 资管新规的执行对信托公司短期内构成重大影响。资管新规的执行是必然的,信托公司唯有积极应对,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信托公司首要工作是提高管理能力:全面提高业务管理能力,规避、化解兑付风险。 一是提高内功。业务人员须在以往业务经验的基础上,提高法律、财务、经济等业务开展具有高度相关性的理论基础知识,并要具有理论转化为实际的能力。认真总结以往业务项目的经验与教训,全面梳理工作重点,制定新的工作标准及流程。 二是以投资业务的基准原则、标准开展全部类型业务的准入调查:信托公司在以往的业务项目中,注重抵押品在业务风险控制中的权重占比,存在重押品、轻调查和管理的心态。 新规政策下,对信托公司的尽责履职提出了严于以往的更高标准。且不说不具备抵押品的信托项目,就算是拥有足额价值押品的项目,信托公司也要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工作。新形势下的尽职调查绝不是以往的那种标准,信托公司要以投资业务的标准进行操作。即先不要关注是否存在足额押品。信托公司首先应对用款人进行充分的、深入的、广泛的尽职调查,以投资人的身份对用款人各类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获得对用款人的了解,之后再用押品提供风控增信。 这样标准的尽职调查,信托公司要付出比以往显著提高的辛苦程度,还要具备较强的调查能力,才能获得相对达标的尽调结果。 三是信托业务操作流程。投资业务按照正流程为“募、投、管、退”。以投资业务思维操作信托业务,可以按照逆流程给予参考,即“退、管、投、募”。第一步考虑“退”:在业务初始就要考虑到如何“退”,制定具有可行的退出方案,例如通过“经营现金流退出;押品盘活退出;司法退出”等途径。在确定了“退”的方案后的第二步是“管”,制定业务期间具体且有实效的管理措施。第三步是“投”,根据前述步骤工作方案,最终确定具体业务项目是采取融资类、投资类,还是混合类的业务模式。最后一步是“募”,制定了详尽且可行的“退”、“管”、“投”的方案后,编制信托产品募集方案,提供给信托产品投资者完整的方案,使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清晰地了解信托项目的各种情况,为信托产品投资者进行风险预判提供依据、为信托产品投资者后期维权提供依据。 四是切实提高项目存续期间的管理水平。新项目按照新的准入标准成立后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在存续管理期间,通过量和质两个指标落实管理工作。量是指工作量,要频繁与用款人保持接触,及时了解用款人各方面的信息,若在量的指标方面没有达标,就不会掌握足够的信息。在量的基础上,必须提高信息分析能力,在各种信息中捕捉潜在的风险迹象。 信托公司要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机制。一是借助外部力量提高项目准入工作水平。在信托公司业务部门已经就相关项目信息进行了相对充分的准入调查后,在初级备选项目中优选出二级项目。之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对二级项目、对备选用款人进行独立调查。结合外部调查结果与信托公司的自查结果最终确定终极入选项目。 当存续项目产生一定风险信号时,也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对用款人、对项目进行中途调查,信托公司再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二是继续优化公司内部整体业务结构、建立全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在目前的经济环境、资管新规政策影响下,倒逼信托公司要继续优化公司内部整体业务结构,这是指在未来困难的三年时间内,信托公司有必要围绕业务开展而继续调整、梳理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协调一二线部门的业务衔接与配合机制,形成全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即是指具备快速满足客户需求获得业务契机的能力,也包括应对危机的处理能力。 不乐观的预测,未来三年内,信托公司的人均信托业务规模会明显下降,人力资源可能出现过剩。但是,若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对于信托公司构建综合性业务团队却是一个契机。信托公司自己拥有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建议组建多类人员构成的综合性业务团队,组团开展业务以培养和提高信托公司的业务能力。 三是对股权投资、创新业务给予更多的支持。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内,信托产品投资者会出现明显分化,继续投资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将可能更加集中于具备足额抵押物的信托产品。但是信托公司无法做到每个信托产品都具备足额抵押,如此信托公司的常规融资业务可能会出现较大比例萎缩。这种预期情况下,信托公司有必要下决心加大对股权投资及创新业务的支持力度,吸引并锁定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借助股权投资及创新业务开辟信托公司的新业务领域,并提高信托收入。[详情]
来源:投资者报 继监管不断释放出明确的“强监管”信号后,4月27日,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终于落地。 根据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数据显示,2018年一季度的信托产品新发行数量同比大幅下降,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继续延续2017年以来的上涨趋势,平均预期收益率已经超过7%。 业内预计,在监管压力下,业务限制将带来部分费率的上升,行业规模可能迎来拐点。不过,有了之前政策的连续铺垫,信托之于资管新规也早有准备。 影响较预期积极 资管新规与信托有关的内容都有哪些?知名信托专家、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陈赤认为,新规基本覆盖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方方面面,包括产品分类、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门槛、抑制非标债权业务、禁止资金池业务、净值化管理、除嵌套、去通道、降杠杆、破刚兑、信息披露、报告制度、平等准入等等,而那些长期以通道业务和债权融资类业务为主或风险资产包袱较重的信托公司受到新规的影响则相对较大。 “资管新规强调信托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主体地位,对开展资管业务计提风险准备金等提出要求,并改变了监管方式,由过去的分业监管转为以产品分类为主的功能监管和穿透监管,消除监管套利。”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和晋予说。 他表示:“新规内容涉及了诸多包括资金信托在内的产品设计,如要求净值化管理和信息披露,对产品分级提出要求,禁止各种形式的刚性兑付等,并提高了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进一步严格金融机构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核责任,明确要求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销资管产品,禁止产品的滚动发行等。”但和晋予也提到,资管新规虽然限制了非标资金池业务、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但财产权信托和资产证券化业务未明确包含在内。 而在中航信托宏观策略总监吴照银看来,新规对非标资产、刚性兑付和资管产品净值化运营等热点话题业务的结论影响比预期要偏于正面。“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的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这为非标资产转净值化提供了明确的方案,从而降低刚兑的影响。” 吴照银指出,过去金融产品之所以要刚性兑付,是因为产品没法估值,产品在运行过程中投资人无法观察到风险。但在通过多种方法将产品净值化以后,相对理想化的产品价格会反映资产的风险水平,为非标转标提供一种思路。 看好非资金或单一信托 那么,资管新规发布后的信托业务要如何发展?多位业内人士不约而同地指向了更为广阔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家族信托等本源业务。 用益信托报告指出,不适用资管新规的有非资金信托类的财产权信托,如土地流转信托、房屋/股权代持信托以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银行信贷资产、小贷等,常用于私募资产证券化)三类;还有ABS、产业基金和创投基金等。 而就在资管新规发布前的同一天,2017年净利润同业第一的平安信托在业内率先升级家族信托模式的全覆盖,加速家族信托的“中国式落地”。 “未来看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家族信托、精品化的另类资产管理业务,在市场竞争中,上述业务要么体现信托制度本身的优势,要么体现信托公司自身专业水平,从而形成核心竞争力。”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陈赤指出,按照新规指引,信托公司加快回归本源业务的转型升级创新步伐,须及时从以债权融资类业务为主的初级阶段,过渡到债权融资类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并重的中级阶段,再迈向以资产管理业务与财富管理业务等本源业务为主的信托高级阶段。 “当期要运用好过渡期安排,尽快改善资产质量、加速风险处置,按照新规要求优化产品设计、升级产品模式,探索非标债权投资基金化,重构信托收入分配机制;中期要更好地发挥信托特有综合金融功能优势,业务重塑再造,将业务重心转向资产管理,有选择地培养与信托制度密切相关的投资银行和受托事务管理业务作为辅营业务,战略培育财富管理;长期要更加注重信托文化和信托制度建设,大力运用金融科技,同时迎接金融业扩大开放的浪潮,全面学习和运用国际资本市场、全球投资、家族信托等领域先进理念和技术,提升信托业的国际金融地位和影响力。”陈赤说道。 短期调整压力偏大 而应对长短期影响,业内认为资管新规之于信托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短期的影响主要包括管理规模可能下降,资金来源受到影响,部分公司盈利下滑和业务调整压力较大。但长远来看,统一监管,消除监管套利,有利于信托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公平竞争;鼓励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和财产权信托业务,利于回归本源;净值化管理、打破刚兑,引导信托公司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主动管理水平。”和晋予表示。 “2017年,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过大,达到59.62%,同比增长9.83个百分点,这说明报酬率较低的通道业务在过去的一年中增长过快。通道业务推高的信托资产规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这种宽松的通道业务环境在2018年一去不复返。”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谷晓明表示。 银监会1月份数据显示,事务管理类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5.45万亿元,比年初减少了1959亿元,环比下降了1.25%,其中银信通道业务资产规模8.39万亿元,比年初减少了1137亿元,环比下降了1.34%。用益信托最新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8年3月27日,前三个月事务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发行数量分别为:80只、47只和4只,下降趋势明显。在金融去杠杆、防风险的政策导向下,信托业今年将持续面临“严监管”,通道业务的高速增长将难以为继,行业的绝对资产规模在今年可能首现下降。[详情]
资管新规下机构尝试转型 细则亟待出台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资管新规落地已一个月有余,种种迹象显示,各个机构都在积极调整。如银行纷纷发布公告称拟设立资管子公司,3个月以内期限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逐步减少,净值化转型加速,结构性存款发行量增加,以补位保本理财。但实际上,由于资管新规细则还尚未出台,多数机构在尝试向合规逐渐靠拢的同时,观望情绪比较浓重。因此,市场亟待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在银行理财方面,根据融360最新监测的数据显示,上周(6月8日-6月14日)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2212款,其中,保本理财产品占比26.97%,环比上升0.41个百分点;3个月以内理财产品占比为22.84%,环比略微上升了0.35个百分点。 对此,融360理财分析师刘银平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虽然单周环比有所上升,但自资管新规出台的一个多月以来,保本理财发行量占比下降了6个百分点左右,还是比较明显的。另外,资管新规落地以来,3个月以内理财产品占比下降了6个百分点-7个百分点。上周环比略微上升,是因为年中时期,部分银行积极发行短期高收益产品吸揽资金。 根据融360此前公布的监测数据显示,5月份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136款,环比增加72.15%,占比为1.12%。 不过,刘银平表示,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数量与预期收益类产品相比,比例仍然偏低,尤其是中小银行。 信托方面,资管新规对信托行业的影响日益明显。银保监会数据显示,由于通道业务收缩,信托资产规模出现绝对下滑。截至4月末,全行业信托资产余额25.41万亿元,跌破“26万亿元”关口,比年初减少8334.59亿元;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资产余额14.97万亿元,比年初减少6719.65亿元。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昨日《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资管新规下,各个机构转型是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系统的事情,包括配套的细则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在现有的背景和框架下,包括政策、环境以及投资者的行为习惯,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目前来看,单靠机构去推动肯定会比较难,因此,资管新规细则亟须出台。[详情]
“在资管新规的严监管和银行非标资产压降的背景下,银行明显加大了配置标准化产品的力度,包括当前很流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特别是AAA评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一位城商行内部人士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交通银行(港股03328)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银行分析师许文兵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资管新规中关于非标资产禁止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等方面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资管产品对非标资产的投资空间,同时打破刚性兑付也将使对接非标资产的产品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即使收益率相对高一些,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也大幅下降。 事实上,资管新规对资金池和通道业务关上“门”的同时,也对资产证券化开了一扇“窗”。根据资管新规,“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这意味着,资管新规中的一些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ABS)产品是可以豁免的。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黄志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资管新规的重要监管方向和目标是限制银行表外业务和非标业务的无序快速扩张。在资管新规要求下,银行业要开展新的资产业务来源,盘活存量资产,必须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或工具来实现表内业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即便是对于银行系的资产管理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重点仍然是资产证券化、拥有可穿透的底层资产等标准化产品,而不是多层嵌套的非标产品。 针对AAA评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受银行的青睐,许文兵表示,这主要还是和银行资管的投资策略有关的,大部分银行都会对可选标的评级有最低要求,同时从各种评级的债券占比看,一定也是AA以上的最多。所以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更青睐AAA评级的债券。 除了银行之外,信托和私募基金受资管新规的影响也相对较大。在资管新规下发之后,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也在积极的谋求转型。如信托公司,《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信托公司在两个方面发力,一是开发更多的标准化产品,如加快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发力度,这其中包括ABN(资产支持票据);二是根据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要从预期收益率调整到净值模式,因此,目前信托公司也在积极探索替代预期收益率描述的方法。 黄志龙认为,此次资管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更大,原来信托的纯通道业务、一本万利的无风险表外业务将受到较大影响。因此,要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信托公司同样需要把底层资产做实、做透,开发出更多的标准化产品,而不是简单利用牌照优势进行通道套利。同时,大力开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把杠杆率控制在监管部门的要求范围之内,做到合法合规经营,这才是信托公司发展的正道。 民生银行(港股01988)研究院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从市场规模来看,资产证券化市场有望维持万亿元发行规模并继续扩容。2017年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规模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2018年增速或趋缓,但大概率维持万亿元发行规模。严监管环境下,银行资产出表需求较为强劲,信贷ABS仍有放量的潜力成其中一大原因。 另外,报告显示,ABN产品与交易所ABS有相近的功能,当前尚处发展初期,随着其市场规模和热度的不断提升,将有更多的非金融企业选择该融资方式,ABN产品未来或将成为与企业ABS并行的两大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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