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平案 不宜对美方起诉中国贪官盲目乐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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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 10:5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据报道,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贪污案的两名主要嫌疑人外逃4年后,日前被美国司法部起诉。中国国内各界认为,此举是中美两国在司法领域的成功合作,也将震慑中国已逃往国外的4000余名贪官。 但由于中美尚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外逃贪官们被遣返回国,不得不采取一种国际引渡合作的“替代方式”,也就是美方将犯罪嫌疑人递解出境,中方将其接回。这就需要我们
此外,根据国际上公认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外逃贪官即使被遣送回国,也极有可能逃脱一死。当年为了及早遣返余振东回国受审,中、美司法部门和余振东曾签署过一份协议,约定如余在国内被起诉,不得被判处死刑,且刑期不得超过12年。余振东涉嫌贪污公款8247万美元,挪用巨额资金1.32亿美元、人民币2.73亿元、港币2000万元,按照我国《刑法》贪污10万元人民币就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余振东早就该人头落地了。但是,只要能跑到美国,便意味着有了“免死牌”,这对贪官们来说,何尝不是一条“明路”呢? 由此可见,许超凡、许国俊这些“家贼”被“外人”起诉,我们为此付出的司法代价是高昂的,客观上也造成了对贪官的放纵。有关部门应该加强预防与惩治腐败制度的建设,让贪官捞不着、跑不掉,才是根本之策。至于美国方面对“开平案”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我们还是不要盲目乐观的好。 王威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