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决定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此,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说,依据《公约》各缔约国要携手打击腐败犯罪,这意味着将有更多国家依约遣返我国逃往该国的腐败分子。(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国务院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
,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如今,我国立法机关批准了这一公约,自然是件好事。不过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的贪官主要逃往发达国家,最集中的要数美国和加拿大,而在加入该公约的133个国家中,大部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美国和加拿大甚至没有加入该公约。在立法机关批准了的35个国家中,比较大的发达国家也只有法国和南非。由于我们和主要的发达国家没有签订引渡协议,所以在嫌疑犯移交上会遇到很多阻力。目前有138个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根据国际刑法学上的“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嫌疑犯移交给我国后,我国对其判刑就不能高于移交国,许多巨贪即使被移交回国也会免于一死,余振东案就是个例子。
截至2004年年底,我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了54个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及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但很多发达国家不愿意和我们签署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而且他们也不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样看来,把揖捕贪官的希望寄托在仰人鼻息的“遣返”上,终究还是个不得已的“下策”。
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目前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公安部的消息称,从1993年到2005年1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中国已先后将230多名外逃嫌疑人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也将从外国潜逃至中国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国。
我国贪官向外边跑,外国也有贪官朝咱这里跑,看来“贪官外逃”的现象似乎并非我国所独有。我国外逃的贪官到底有多少,他们又卷走了多少资金,公安部已给出了一个“权威”的数据。但我认为,其他国家的“洋贪官”有多少,他们又带跑多少资金,有关部门很有必要把这些问题作一个深入的研究。让我们看一看,“洋贪官”是否也如过江之鲫,数不胜数;是否也不乏杨秀珠、余振东之类“超级大鳄”;他们掳走的资金是否也达到数百亿之巨;他们逃亡之旅否也一帆风顺。如果外国的贪官并不多见、特别是那些“欧美发达国家”跑掉的“洋贪官”更是凤毛鳞角的话,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深思了。
人大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约后,中国将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促进全球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要进行全球反腐败的广泛合作,要加入到全球反腐败的共同行动中来,我们应当对他国的反腐败的制度、机制、方法来个深入的了解与借鉴。比方说,研究一下其他国家是如何解决“贪官外逃”这个难题的,就很有意思,也很有意义。
(稿源:红网)
(作者: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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