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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制度不该有死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 08:36 人民网-市场报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强制推行的制度,适用于所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全体职工,但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非正式职工却享受不到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强制推行的制度,在《劳动法》中有规定。但笔者认为,最低工资制度应适用于所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即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不仅适用于《劳动法》控制范围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政府、事业单
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应适用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聘用的非正式职工。

  当前,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果违反最低工资制度,人们会马上意识到单位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但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对聘用的非正式职工不执行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则无人能管。

  据有关新闻媒体报道,甘肃省有代课教师3.2万多名,占农村小学教师的28.2%,他们承担着全省农村100多万名小学生的教育任务,但是这些教师却享受不到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庇护,月工资收入最近才提高到200元,并且除工资外没有任何福利。据笔者所知,类似这样的农村代课教师、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性,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代课教师的聘用者实际是政府教育部门、是国家,调整他们与聘用单位关系的法律虽然不是劳动法律,工资报酬至少应保障代课教师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的需要。笔者认为,政府在执行国家最低工资制度方面,没有任何特权,只有带头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是我国的基本政策。那么,如何尊重劳动、尊重知识?首先必须尊重劳动者,尊重劳动和知识的载体———人,承认他们的劳动价值———不论这些劳动者是正式职工,还是非正式职工;是正式教师,还是代课教师、民办教师。承认他们的劳动价值,最根本的就是确保他们获取与劳动付出相应的合理报酬,至少能保障基本的生活。我想,这不仅应该成为法律强制性的要求,更是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市场报》 (2005年09月09日 第八版)

  作者:秦中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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