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民工王斌余因为要不回工钱,一连杀死包工头等4人、重伤1人,怎么说都是重罪。但是,从王斌余杀人的直接原因看,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钱,表面上伤害的是农民工兄弟,但它对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危害之大,却令很多人难以想象。
一个“穷”字,让千千万万农民工背井离乡进城打工。工钱之低廉、工作之繁重、衣食之艰苦,包工头的颐指气使和满大街的歧视,他们都能忍受,只求能够按时足额拿到工钱
。这是他们最基本的愿望。如果连这一点都守不住,他们就可能因绝望而心生愤怒,进而采取极端行为。王斌余杀人案就像一面镜子,让我们看清了农民工们“按时足额拿到工钱”的这个基本愿望是多么强烈。
对支付工资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大大小小的包工头偏偏要“年底结算”工资,还变着法儿克扣、赖账。只要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深入到有农民工的工地上,这个问题就不难发现。只要司法机关及时改进工作,对农民工讨薪案快接快办,这个问题也不难解决。
但是,道理归道理,现实是现实。行政执法不力、打官司成本高昂,都让农民工们选择用“玩命”的办法讨还工钱。近年来,农民工以跳楼、触高压电等自杀方式讨要工钱的事例已有不少,还有一些农民工因为辛苦一年却见不着钱而走上了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王斌余杀人案更给我们在这方面敲响了警钟。
千万别再等到年跟前了,才大张旗鼓地帮农民工追讨工钱。能要回被拖欠的工钱固然好,但消除欠薪岂不更好?“年关清欠”这样的刮风行为看似热闹,实际却潜伏着巨大风险。农民工家庭的贫穷、自身生活的窘迫,都不是只有年关才需要兑现工资的。
城乡差别、贫富差距导致的对农民工的歧视,不是短期内能够消除的,需要借助社会整体的进步。但像依法兑现劳动报酬这样的事,只要有关方面真正重视就能解决。先把最基本的事情做好,可能是最简便、最有效的办法。
他该被判死刑吗?
正方
法律是公正的,我们提倡法制社会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杀人要偿命,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制国家。
农民工讨工资难已经不是新鲜事了。国家的相关部门和国家的法律对待黑心的包工头怎么就那么软弱无力?杀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审判。
判处死刑,于法无碍,与情相悖。法律上讲,死刑是适当的。但行为人的经历和此事的因果情节,却让人为行为人感到极大愤慨!愤慨在法律面前无用!
反方
作为一名执法20年的检察官,我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死缓。理由:1、投案自首;2、杀人是一时义愤;3、犯罪起因比较复杂,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他是无辜者和受害人;4、深刻的社会原因。
王斌余应该从轻量刑,我认为一定程度上是正当防卫。这黑心老板该杀。王斌余为了维护自己保护自己权利,地方的劳动部门也有责任,也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王斌余犯罪是被逼迫的结果。如果农民工的血汗钱能及时一点兑现而不被克扣,如果我们的政府官员能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去帮助他们讨回属于自己的权益,如果那些黑心的包工头能慑于法律和舆论的威严而不敢压榨农民工,如果……王斌余们会被逼着去犯罪吗?
《市场报》 (2005年09月09日 第八版)
作者:张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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