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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有利调节收入差距难以服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11:20 江南时报

  陈庆贵

  “目前约70%的居民储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从这个角度来说,利息税的征收对居民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对2007年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设置利息税起征点或实行累进税率的建议,财政部日前做出上述表示(2月22日《上海证券报》)。我以为,这一表示难以服人。

  从税收本质讲,判断利息税能否发挥调节收入差距效用,不能仅凭居民储蓄存款人群比例,尽管“目前约70%的居民储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如果30%的居民不是富人或哪怕大部分是穷人,调控结果就不是正向调节而是逆向调节。难能令我信服的是,我从报道中未能得到30%的人就是富人的事实确认。恰恰相反,我从日常身边人中看到的却是“穷人存款多”“富人不存款或少存款”的景象。至于有灰色或非法收入者出于自我隐匿更不敢将钱放银行,多半选择投资或存放家中,不少贪官被小偷“偷”出来而偶然发案便是佐证。

  在居民消费价格(CPI)“高走”的情况下,利息税“低开”也是不尽合理有失公允的。在CPI高于利息税税率的情况下,存款因为负利率而缩水,继续课征利息税无异于雪上加霜,无论对穷人还是富人都不符合“增加居民资产收入”的惠民善政。

  财政部认为,利息税的征收完善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加了财政收入,且利息税税源可控征收简便成本较低。我认同这一说法,但我同时认为,利息税开征与否、利息高低主要取决于其能否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劫富济贫”的正向作用,而增加财政收入不是利息税是否开征的充必理由和终极目的。至于说:“该税较好地发挥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财政将增加的利息税收入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在客观上实现了‘抽肥补瘦’;此外,利息税还在分流储蓄、刺激消费和投资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云云,我以为,一则,若用“劫贫济富”增加的收入来转移支付“劫富济贫”作用正好中和,也不可能实现“抽肥补瘦”目的;再则,利息税在分流储蓄、刺激消费和投资方面的作用也要拿出客观定量数据来说事,而不能仅凭主观定性判断佐证。

  事实上,“征收利息税有利调节收入差距”也是差强人意,或者说并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或效用不容乐观。据中新网2月21日电,中国基尼系数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高于中国历史高点。

  因此,对利息税存废调整与否还须作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至少要拿出充分必要的理据来,而不能仅凭大而化之的主观判断说事,否则结论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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