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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钉子户的财产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 02:11 第一财经日报

  ——与张永璟先生商榷

  苏振华

  昨天,在《第一财经日报》A7版看到张永璟先生《让公平的法院判决解决“钉子户”现象》的评论文章,笔者有些观点想与其商榷。

  这篇文章观点强调不能“唯财产权”论。大致的论证逻辑包含了三个命题:(1)开发商与拆迁户的谈判是一对多,谈判的交易成本很高,如果只剩下一个“钉子户”拒不签约,将让买家支付巨额的沉没成本,买家如果不愿支付,就将导致“市场失败”;(2)“钉子户”的行为具有外部效应,即他的拒不拆迁的行为将影响到其他已拆迁户的利益;(3)在这种情况下,便需要法院介入,规定一个“合理”的交易价格。

  在我看来,这三个命题都是不能成立的。

  在第一个命题中,预设了一个价值准则,这就是“市场失败”是一件“坏事”。为什么“市场失败”是一件“坏事”,其理由是,成功的市场交易会带来交易双方福利的改进。不错,市场交易会带来双方福利的改进,在市场中,任何一笔非强制的交易,必定是“双赢”的,否则,如果市场主体不能从交易中获利,它就会选择拒绝交易。

  可是,这一分析成立,严格依赖于一个前提,这就是“自愿交易”,而不是“强买强卖”。强买强卖带来的后果是,至少有一方在交易过程中遭受福利损失,这才是真正的“市场失败”。在“钉子户”事件中,如果

开发商不认同卖家的价格,拒绝购买,交易的确是没有达成,但这与“市场失败”无关,相反,这是“市场成功”——不能带来双方福利改进的交易是不会被强制进行的。

  第二个命题也似是而非。外部效应的认定,以产权的界定为前提。所谓外部效应,是你的行为影响了他人,通常的例子是,

化工厂污染了河流。为什么这是外部效应,因为河流是属于渔民所有的,如果河流是属于化工厂所有的,则不是外部效应了。那么,只有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是属于“钉子户”的,他爱怎么处理,卖或者不卖,都与他人无关,他人无权指责,自然谈不上什么“外部效应”。在这个案例中,开发商正确的做法,只能是事先与每一户人家统统谈好,然后开始拆迁,不能说,99户都卖了,你就必须卖,这种做法,是将多数人的意志强加给“钉子户”。

  第三个命题,以“合理的”“市价”补偿,貌似成立,其实悖谬。什么是“合理的”价格?“市价”是合理的吗?如果说,“市价”是交易双方自由商谈而形成的,这当然是合理的。可是,要是双方自由商谈能形成价格,是无须上法院的。那么,其他住户与开发商商谈的价格,好像就是“市价”,“钉子户”就必须接受吗?当然不是,这只是他人认同的价格,为什么要强迫“钉子户”也认同?开发商觉得高,不买就是了。必须尊重任何人的自由定价权,否认这一点,那就又回到计划经济时代了。(作者为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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