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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小岗村新启示:市场经济本质是自由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5:54 第一财经日报

  苏振华

  前一段时间出过一个新闻:28年前率先实行包产到户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23户农民,在2006年4月签订合同,把200亩土地集中起来,出租给合作社发展合作经济。对这一事件,有一种批评的声音认为,当年的改革先锋如今是走上了回头路,小岗村村民的举动是反市场经济的行为。

  提出这一批评大致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单干”是市场行为,“集体”是非市场行为。比如“三农”问题专家李昌平先生在他最近的一篇文章里,批评他的论争对手时就写到,“这些年来,主流学者专家当然地认为‘集体经济’是‘怪胎’,只有‘家庭单干’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样的结论‘是否武断’了呢?是否从‘极左’走向了‘极右’呢?”

  需要指出的,李昌平在这里是树立了一个错误的靶子。李昌平一贯的看法是,农村发展应该走集体经济的道路,土地应该集体所有。李昌平所指称的“主流学者”是什么意思我不大懂,但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固然将“集体经济”视为计划经济的重要特征是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看法,但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间的区分标准,绝不是“集体”与“单干”,而且,讨论“集体”与“计划经济”的相关性,需要分析“集体”背后的真实含义是什么。

  在李昌平的语境下,小岗村包产到户前是“集体经济”,包产到户后是“单干”。一般认为,从前者过渡到后者,是一个根本性的跨越,是从“计划经济”跨越到了“市场经济”。但就此将这两对范畴等同起来的看法,却是只看到了表面现象。

  有一个历史细节是,当年小岗村的18户村民在签订单干协议时,同时签订了一份“生死”协议,他们的行为在当时要承担坐牢的风险。如果如李昌平所认为的,农村发展走集体经济道路比“单干”更有优势,这里面的悖谬之处在于,当年的小岗村村民为什么要冒着巨大的风险摆脱集体经济道路呢?难道是“三农”问题专家的李昌平先生比小岗村的农民更聪明吗?

  真正有力的解释,已经隐藏在了历史细节之中。“生死文书”的签订,说明了一点,当年小岗村的农民们是不允许脱离村集体单干的,分田到户是可能要遭到惩罚的,也就是说,村民们是被迫走“集体经济”道路的,他们根本没有进行其他选择的自由。那么今天,村民们把土地集中起来,有没有同样签订“生死文书”呢?我想大概是没有的,因为今天的农民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由,没有人可以强迫他们必须“单干”,这是与28年前最大的不同。

  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选择的自由。与其说1978年的小岗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不如说是“被迫经济”。他们当年“集体”起来并不是出于自愿,而是不得不如此。今天他们复归了“集体经济”,这与当年“集体化”最本质的区别是,如今的“集体化”是村民的自愿选择,他们是在可以自由选择“单干”或“集体”之间选择了“集体”。这两种相反的选择,集中在小岗村民身上不仅不能被认为是走上了“回头路”,反而正好体现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本质区别,即经济主体是否有选择自由。

  计划经济是经济主体丧失了自由选择的经济,市场经济是经济主体可以自由选择的经济,所谓“单干”,无非就是村民们可以自由在田地里折腾了。经济主体无论是选择“单干”还是“集体”,只要是非强制下的自发选择,都是符合市场经济理念的。

  新农村建设,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组织方式,但一定不能从“集体经济”是农村发展的必由之路这一先定认识出发,强迫农民走集体道路。“集体”或“单干”,根本就不是“计划”与“市场”的分水岭:计划经济可以有“单干”,那是行政命令之下的别无选择的“单干”;市场经济可以有“集体”,这是经济主体自由联合组成的“集体”。小平的名言大概是广为人知的,但一些“三农专家”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啊。(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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